合作经营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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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经营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第一章 总则中国深圳公司、国(地区)公司与国(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合作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甲方:公司,在中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_Mail:。乙方:公司,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

2、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_Mail:。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注:境外合作方是自然人,要写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和常住住所、电话等。)第三章 成立合作公司第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深圳市。第三条 合作公司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四条 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向合作公司提供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均属于合作公司的资产,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合同

3、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第四章 合作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 合作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得满意的回报。第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五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合作条件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注:或各方商定的其它币种)(注: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应说明境内、境外筹措的途径及数额。)第九条 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甲方

4、:;乙方:;丙方:。(注:1、分别列明作为合作条件的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2、合作各方以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30。2、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人民币,则在境外投资者以等值的外币出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3、若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约定为外币,而境内投资以人民币投资的,必须注明:境内投资者以等值的人民币出资,人民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约定的外币。)第十条 合作公司的现金和合作条件按以下方式缴付或提供:。注:合作各方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

5、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的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十一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合作公司

6、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甲方责任:办理申请设立合作公司、登记注册等事宜;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租用厂房及建筑设施的手续;组织合作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注:应尽量优先聘请国内有关部门进行设计和施工。)按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协助办理合作公司生产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协助合作公司在国内外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具、交通工

7、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作公司落实水、电、交通等生产经营条件;协助合作公司招聘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有关暂住证、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负责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按第九条规定提供合作条件,并负责将作为乙方出资的机器设备等实物运至合作公司目的地;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在国际市场选购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协助合作公司设备安装、调试以及提供试生产所需的技术人员;负责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丙方责任:。第七章 技术、设备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所采用的技术

8、为方负责提供时,方为合作公司的技术责任方,技术责任方承担如下技术责任:、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按要求生产出质量合格的产品;、保证培训,技术培训费由方负责(或订技术培训合同);、如不能提供或有意欺瞒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注:如有技术转让时,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五条 合作公司所需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购买。合作公司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

9、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第八章 产品的销售第十七条 合作公司进口或者出口属于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第十八条 合作公司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合作公司依法自行确定。第九章 收益分配和风险亏损承担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在完税并提取各项基金后,收益按如下方式进行分配:。(注:1、合作各方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2、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

10、所有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境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法及有关事项,并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经营性亏损由方承担。(注:根据情况具体约定)第十章 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正式成立之日。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

11、作出决议,对其他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超过半数)通过。(注:应选定一种方式)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经到会董事签名确认后归档保存。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十一章 经营管理、劳动管理第二十八条 合作公司在其法定地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总经理、副

12、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经董事会聘请,董事会成员可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第三十一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和奖罚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与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

13、工手续。第三十二条 合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作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十二章 监事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三十四条 合作企业设监事会。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监事会正式成立之日。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公司职工代表 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

14、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是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监事签字。第十三章 税务、财务、审计、统计和环保第三十九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十一条 合

15、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作公司经营情况讨论决定。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国有关法律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并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合作公司的会计制度须报深圳市财政局、税务局备案,接受深圳市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对合作公司帐簿进行审计。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并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第十四章 外汇收支管理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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