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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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 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

2、具有法律效力。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并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 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第二章劳动关系的建立第五条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符合法律规定条 件,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接受教育、培训的相关证明,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直 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六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3、(一)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二)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提供和报告本单位的 空岗情况;(三)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 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员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 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四)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应经当地 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 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六)招

4、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 业人员规定执行;(七)跨省招用人员,应当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招用外籍人员、 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八)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第八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九条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当及时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

5、 劳动关系,并于劳动合同订立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办 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合同书文本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及鉴证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生产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 作为期限。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

6、协商确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中,应当约 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不约定试用期;劳动 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 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全部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签 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为: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企业的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工会主席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实 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 会签订。第十四条在固定工向全员劳动合同制转制

7、过程中,下列人员应当与本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可根据其不同情况变更相关内容:(一)下岗人员;(二)请长事(病)假人员;(三)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 劳动关系的人员;(四)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回单位继续工作的;(五)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六)已办理单位内退手续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三)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

8、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续订,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鉴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第十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及续延第十八条变更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劳动合同条款或协商内容产生的变更。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未经双方协商 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议,明确生效日 期。变更的合同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

9、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 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劳动合同终止的,劳 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 续。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根据 生产经营或者工作需要,双方可以协商续延劳动合,但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续延劳动合同。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死亡;(三)不可抗拒的原因。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0、;(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条第(二)、(三)、(四)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处理决定 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

11、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 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 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 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 完善;口 7(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 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 手续,按照有关

12、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用人单位按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 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

13、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二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 算,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依据本规定第二十 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补偿金最多 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经

14、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劳动合同:(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妨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四)显失公平的。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 效。第七章劳动合同的管理第三十五条 新开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 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

15、奖励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六个 月内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记载劳动合同的履行状况,对劳动合 同的订立、鉴证、变更、终止、解除和续延等环节分别建立台帐。劳动合同台帐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综合管理、职工医疗期、各类专项协议 签订、职业技术、职工考勤统计、厂内退休管理、下岗职工管理等台帐以及职工 劳动合同卡等。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为职工开具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注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职工档案材 料移交职工户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第八章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 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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