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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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讨论稿)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市关于推进“六权治本”相关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和省、市、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3、本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

2、工作总计计划和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4、本乡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招商引资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乡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站所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初步意见;、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各类重大工程(集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民生等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建设项

3、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预算)调整(50万元及以上);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4、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5、涉及村级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1、乡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3、站所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4、单项万元以上的站所非生产性支出资金使用

4、等。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万元以上)。 二、决策原则(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

5、律。三、议事规则(一)坚持规划先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外,不得在会上讨论临时动议议题。(二)深入开展调研。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三)推行末位表态。要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原则,在决策时要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如遇大事,班子成员要集体讨论,并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四)扩大党内民主。要积极探索重大事项票决制度,推行功勋书记列席乡党委会议制度,不断扩大党内民主。(五)实施痕迹化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会议主持人、

6、记录人等,要以会议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四、主要程序(一)会前准备阶段、会议议题由乡党委书记、乡长根据班子成员、乡直属站所领导班子或乡机关职能部门的提议或因工作需要,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办公室(站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乡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

7、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二)会中决策阶段1、会议决策时,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主持。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表决人数超过/2以上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4、如遇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乡纪委、相关的包村干部、村“两委”主干可列席会议。(三)会后执行阶段、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乡班子成

8、员按分工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无条件的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乡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乡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五、监督检查(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

9、贯彻执行情况,由乡纪委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三)接受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对乡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乡党务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乡纪委报告。六、责任追究(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1、违反本决策程序规定的;

10、、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擅自决定组织实施,事后又不通报的;3、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6、违反保密纪律的。(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乡党委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乡党委书记、乡长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二一五年六月-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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