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常用版(9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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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常用版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4.受托人完成

2、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5.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6.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常用版(二)

3、出售方(甲方):地址:身份证号码:电话/BB机/手机:代理方(乙方):珠海市一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吉大景山路国际金景大厦2楼B座总机:传真:3372411吉大分行:3363365花园市场分行:2525177柠溪分行:2298977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代理项目: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珠海市(即:)全权委托乙方代理出售。该房建筑面积,非住宅面积。第二条委托出售价格:人民币_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并附送a、固定装修b、家私c、家电d、第三条房款结算:甲方同意乙方以高于或低于上述委托价格对外销售该房屋,但乙方应严格按照委托出售价格与甲方结算。第四条甲方承诺如

4、下事项1、保证上述委托房屋产权清楚,无任何纠纷,否则甲方须向乙方及承购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补偿。2、同意承购方(同意打“”):a、一次性付款b、按揭付款。3、同意交易税费(同意打“”):a、按国家规定各付b、买方包税c、卖方包税4、同意该房屋交割前结清所有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使用费用,并迁出该房户口,以便承购方入户。5、若该房仍在按揭,则自行清偿所欠银行款项。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业主身份证及产权证明文件原件(指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款收据或发票),并留存复印件。系产权共有人或委托他人还须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内无人居住及无财物,须提供该房

5、屋钥匙。第六条委托期限:自签定合同日起个月,即至_年_月_日止(若乙方已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售出,则委托期至产权及房屋转移到承购方完毕止)。第七条销售费用:销售上述房屋所产生的宣传广告费及劳务费,概由乙方负担,与甲方无关。第八条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第1种:该房未办产权证只需更名。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电话或信息)三天内为承购方办理好房屋更名手续;乙方则在承购方取得更名后的购房合同和房款收据(或发票)后的三天内将房款一次性付给甲方。第2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同乙方及承购方将权属变更资料交予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交件的当日或次日,如果承购方是一次性付款,则乙方付给甲

6、方房款总额的40%,余款在取得承购方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付清;如果承购方是按揭付款,则乙方付给甲方房款总额的30%(以银行批准贷款须交的首期为准),余款由银行直接划入甲方设立的帐号。第3种:该房屋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但仍在银行抵押。乙方付给甲方壹万元,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三天内将银行所欠款项清偿,并取得撤消抵押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清偿后,产权权属变更及房款给付与“第2种”相同。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若不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将房款给付甲方,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利息支付滞纳金给甲方,超过15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且乙方须按委托价格的1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2、甲方若所委托房屋产权有纠纷或甲方变卦以

7、及不按通知时间内来办理产权过户更名手续,应承担相应责任由此而导致承购方退购,则甲方须无条件返还已收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委托价格的15%的违约金给乙方。3、承购方承诺购买房屋要求甲方清偿银行贷款后又不购买此房,则甲方已收保证金不予退还。第十条房屋交割:在承购方取得房产证的当天或次日,甲方须将结清了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使用费用,并已迁出户口的房屋交给承购方使用。甲方与承购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佣金:该房屋成交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佣金,为出售价格的2%及高于委托价部分。第十二条委托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该房屋为乙方独家销售,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与乙方介绍的买家发生交易,不得自行或再

8、委托他人销售,否则,除按上述标准支付佣金外,同时应按出售价的1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均具同等效力。补充条款: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代理人:合同于_年_月_日在珠海订立经办人: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常用版(三)甲方(委托人):乙方(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出售居间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位于北京市_区_房屋,建筑/使用面积_平方米(以房屋产证登记面积为准),权属性质_,产权证号_,产

9、权人_,随房屋一并出售室内装饰,附属设施见附件.第二条:委托代理期限甲方确定该房产委托乙方代理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如至委托截止日期,乙方已为甲方找到该房产的购买客户,并已将第一笔购房定金转交给甲方,后与乙方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本委托期限翕动延长至该房产的交易事项全部办理完毕为止。第三条:房产价格及付款方式甲方确认,委托乙方为其代理出售该房产的条件为,该房产的委托出售净得价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元整。第五条:甲方义务1、签定合同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及购房相关凭证、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婚姻证明、夫妻双方个人印章等原件和复印件。2、委托代理期

10、限内不得自行出售、拒绝出售或转托他人代理出售此房产,提供的有关证件及材料应真实合法,须保证所出售的房产不存在任何争议,且有权益均已同意此房屋出售。3、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其房产归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及放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工作。4、保证屋内设备设施完好无损,房屋权属变更前结清物业、水、电、收视、供暖等所有费用并出具相关票据,对于权属变前无法结清的费用,甲方负全部责任:房屋权属变更前_日内迁出该房所有注册户口。第六条:乙方义务1、确保代理事项遵循法律程序;2、确保代理过程中不损坏房屋的现有装备、设备和设施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4、对

11、合同履行中所知悉与甲方及买方人有关的商业秘、经济情况等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5、如需变更为甲方代理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应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是委托代理人的,必须有甲方(产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授予权委托书是公证件的,甲方还应书面同意可以转委托。2、本合同签定后,如必须履行公证手续的,甲方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3、甲方签定本合同提供的通信地址必须详实(未填写通讯地址的视同房屋地址),乙方按该地址发出的函件视为送达。4、办完过户手续,房屋交接完毕,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第八条:定金的处置办法及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

12、法履行,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五倍返还乙方定金;2、如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未出售,甲方所收定金不予返还乙方;3、该房产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可转让,导致该房产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购房款原数返还乙方;4、本合同履行期间,未按本合同第五、六、七条之各项约定履行的,违约方支付对方该房约定价格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5、甲、乙双方商定,在委托期限终止后的365天之内,如果甲方直接或间接的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成交,应向乙方支付该房约定出售价格5%的违约金作为赔偿。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所出售房屋所在地

13、人民法院起诉。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常用版(四)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农科院、南京陆氏臵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代理人:南京中垦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独家代理租赁甲方建设的江苏省农科院农产品孵化中心办公楼(以下简称“本案”)房屋使用权、并为本案作全程推广租赁策划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委托租赁物业基本情况1.委托租赁物业名称:江苏省农科院农产品孵化中心办公楼2.委托租赁物业坐落:位于宁杭公路以南、柳营西路以东、余粮路以北

14、3.委托租赁物业性质:办公、居住用房4.委托租赁总建筑面积约15060(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其中办公、居住用房建筑面积为139500,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为1110(该物业另立协议)。第二条委托租赁期限委托期限:18个月(自房屋开盘销售之日起计算)。本合同期满时,如需续约,双方另行签订合同。若乙方提前租出该物业,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终止本合同。第三条委托租赁价格1.甲、乙双方同意本案房屋租赁均价(平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600元人民币。房屋每平方米租金不得低于5800元人民币。2.乙方根据各户所在的位臵、房号制订各户的底价价格表,该价格表经甲乙双方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乙方在公开销售

15、前应以各户底价为基础制作销售价格表,销售价格表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四条委托租赁进度1.租赁进度指标(1)房屋开盘销售后6个月内,完成总租赁面积的40%;(2)房屋开盘销售后9个月内,完成总租赁面积的60%;(3)房屋开盘销售后15个月内,完成总租赁面积的90%;(4)房屋开盘销售后18个月内,基本完成租赁任务。2.本案租赁进度指标以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付清首期租赁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30%)为计算标准。第五条委托代理费及结算方法1.委托代理费包含代理佣金和溢价奖励。2.代理佣金计提标准:甲方按本案租赁合同成交总价的1.5%计提支付乙方代理佣金。以客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付清首期租赁款作为结算代理费的标准。3.溢价奖励标准:溢价指房屋租赁收入超过660015060(按房屋实际可销售面积计算)部分的租金收益。溢价部分的收益,双方按7:3分成,甲方得70%。乙方得30%。4.首次代理佣金支付起点为:乙方完成租赁指标达40%。5.甲、乙双方同意从第二次佣金支付起均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2、3、4”中约定的时间进行考核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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