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性漆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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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2012005代替HBC 12200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Water based coatings 20051122 批准 20060101 实施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发 布HJ/T 2012005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性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甲醛、

2、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卤代烃、重金属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BC 12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按GB/T 1.12000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与HBC 1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 修订了内、外墙涂料VOC含量限值; 对甲醛测定过程中的取样量及样品处理过程进行了修改;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测试改为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 卤代烃测试改用ECD检测器,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 重金属铅、镉、汞、铬测定采用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C中规定的

3、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法(ISO 11890-2:2000)中VOC含量检测方法。其不同之处在于: 修改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 VOC测定时,增加了己二酸二乙酯作为250沸点的标记物; VOC测定时,增加了对组成水性涂料VOC组份的双色谱柱定性分析;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H和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伊士曼化工公

4、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12200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41994、HJBZ 41999、HBC 122002。 HJ/T 201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性涂料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水为溶剂或以水为分散介质的涂料及其相关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5、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 3186 涂料产品的取样 GB/T 6750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测定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ISO 118902 涂料与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法(Paints and varnishes-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

6、d(VOC)content-Part 2:Gas-chromatographic method)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在101.3 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2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content 扣除水分后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1),表述为克/升(g/L)。在特定涂料中,有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能在涂料干燥过程中发生化学反应并成为涂膜的一部分,参与反应成膜的这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

7、不应该被认为是VOC含量的一部分。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2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 1)对于某些不能通过测试得到密度值的产品,例如腻子(粉状、膏状)应以质量分数(g/kg)表述VOC含量。 HJ/T 20120055 技术内容 5.1 不得人为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乙二醇醚类、卤代烃、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5.2 产品中有害物限量应满足表1要求:6 检验 6.1 对于产品中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乙二醇醚类的要求通过现场检查方式进行确定。 6.2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按附录A检

8、测。 6.3 产品中甲醛含量的检测按附录E进行。 6.4 产品中重金属镉、铅、汞、铬含量的检测按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进行。 6.5 产品中对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的检测按附录F进行。 6.6 产品中对卤代烃含量的检测按附录G进行。 HJ/T 2012005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A.1 范围 本方法依据涂料与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法(ISO 118902: 2000)制定。 本方法规定了涂料及其原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方法可用于VO

9、C含量大于0.1%(质量分数)、小于15%(质量分数)的涂料的测试。 A.2 定义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在101.3 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A.3 原理 试样经稀释后,通过气相色谱分析技术分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组分。定性检验这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组分之后,用内标法测定这些化合物的量。 A.4 仪器设备 A.4.1 气相色谱仪 仪器设备应根据制造商的相关说明进行安装和使用。所有与测试试样接触的仪器部件都应该由耐试样的材料(如玻璃)制成,并且本身不会产生化学变化。 A.4.2 配备分流进样的进样系统 气相色谱仪应有一个配备分流装置的进样口。分流比应可以调整

10、且能够受到监控。进样口衬管内应有硅烷化玻璃棉以, 留住非挥发性成分,, 如需, 要,应清洁衬管并添充新的玻璃棉或更换衬管以排除由于粘性物或颜料残留物(如被吸附的化合物)造成的误差。色谱峰拖尾显示可能存在吸附,尤其是, 低挥发性的成分。 A.4.3 柱烘箱 柱烘箱的温度应能够在40至300进行等温和程序升温控制操作。 柱烘箱温度波动不应超过1。程序升温的最终温度不应超过毛细管柱的最高使用温度。 A.4.4 检测器 可以使用下列三种检测器中的任意一种: A.4.4.1 火焰离子检测器(FID) FID应能够在高达300的温度条件下操作。为了防止冷凝,检测器的温度应至少高于柱烘箱最高使用温度10。检

11、测器的气体供给、样品注射量、分流比和增益设置应进行最优化处理,使用于计算的信号(峰面积)与物质数量成比例。 A.4.4.2 已校准并调谐过的质谱仪或其他质量选择检测器。 A.4.4.3 已校准过的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FT-IR光谱仪)。 A.4.5 毛细管柱 毛细管柱应由玻璃或石英玻璃制成。柱的长度应能足够分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组分,其最大内径可以是0.32 mm,并涂以适当膜厚度的固定相,如二甲基聚硅氧烷、聚乙二醇或6% 腈丙苯基/ 94%二甲基聚硅氧烷等,以提供良好的峰的分离。可以选择上述固定相和柱长度以符合特殊分离的要求。 A.4.6 定性分析设备 如果分离出的成分要通过质量选择检测器或

12、FT-IR光谱仪进行鉴定,仪器应与气相色谱仪相连并根据制造商的相关说明对其进行操作。 A.4.7 注射器 注射器至少应具有进样量两倍的容量。 A.4.8 图表记录仪 补偿式图表记录仪适用于标示气相色谱图。 A.4.9 积分仪 应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积分仪或计算机)来测量峰面积。用于测定和分析的积分参数应一致。 A.4.10 样品瓶 使用由化学惰性材料(如玻璃)制成的样品瓶,可以使用合适的隔膜(如以聚四氟乙烯涂层的橡胶膜)瓶盖对这些样品瓶进行密封。 A.4.11 气体过滤器 过滤器应安装在气相色谱仪的连接管中以吸收气体中残留的杂质(参A.4.12)。 A.4.12 气体 A.4.12.1 载气

13、:干燥无氧氦气、氮气或氢气,纯度至少为99.995%(体积分数)。 A.4.12.2 检测器气体(燃气和助燃气):纯度至少为99.995%(体积百分数)的氢气以及空气(制备),无有机化合物。 A.4.12.3 辅助气体(隔垫吹扫和尾吹气):与载气具有相同性质的氮或氦。 A.5 试剂 A.5.1 内标物 内标物应为原试样中不存在的化合物,且该化合物能够与色谱图上的其他成分完全分离,它应是一种对试样成分惰性的化合物(即不与试样组分起化学反应),在测试的温度范围内能够稳定,并且纯度为已知。例如异丁醇、二乙二醇二甲醚等。 A.5.2 校准化合物 用于校准的化合物,其纯度应至少为99%(质量百分数),或

14、已知纯度。 A.5.3 稀释溶剂 使用适于稀释试样的有机溶剂,其纯度至少为99%,或已知纯度,但不能含有任何干扰测定的物质,如造成色谱图上出现重叠峰的物质。应单独进行注射溶剂的测试,以便观察污染物以及可能存在的干扰峰。稀释溶剂可以是甲醇和四氢呋喃之类的溶剂等。 A.5.4 标记物 用于按VOC定义区分VOC组分与非VOC组分的化合物。其沸点在VOC定义附近(2503),且已知纯度的化合物。用己二酸二乙酯(沸点:251)作为标记物以区分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A.6 取样 取出确有代表性的试样进行测试。 试样制备参见涂料产品的取样(GB 318682)。 A.7 测试步骤 A.7.1

15、密度 密度的测定见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测定(GB/T 6750)。 A.7.2 含水量 含水量的测定见附录D。 A.7.3 气相色谱分析条件 A.7.3.1 所使用的气相色谱分析条件取决于将进行分析的产品,而且每次都应该使用已知的校准混合物对其进行最优化处理(见附录C)。 A.7.3.2 注射量和分流比应相匹配,以便不超过色谱柱的容量,并在检测器的线性范围内。不对称峰提示气相色谱系统可能过载。 A.7.4 产品的定性分析 如果产品中的有机化合物是未知的,则需对其进行定性鉴定。较好的方法是气相色谱仪与质量选择检测器(A.4.4.2)或FT-IR光谱仪(A.4.4.3)联用,并使用A.7.3中的色谱仪设置和条件,也可利用附录B给出的方法进行定性分析。 A.7.5 校准 A.7.5.1 如果适合校准用的化合物可购买到,应该使用下列方法测定相对响应因子。 A.7.5.1.1 称取一定量(精确至0.1 mg)A.7.4中所鉴定出的化合物于样品瓶中,称取的量与待测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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