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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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原因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原因 一、公共场所二手烟危害公众 健康二手烟危害健康 吸烟有害健康,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但你知道二手烟的危 害也是十分严重的吗 ?吸烟时,烟雾中的有害物质 1/3 被自己吸收, 其余有害物质随烟雾飘逸在空气中。 生活在这种烟雾环境中的人, 就会被动地吸烟,吸入有害物质。特别是妇女、儿童及体弱的老 年人,吸入烟雾后可能诱发各种疾病。公共场所具有封闭性且人员密集 公共场所通俗地讲应该是指会议室、接待室、餐厅、剧院、 电影院、阅览室、候车室、医院等带有有封闭性的人群集中活动 的场所。在这些密封性的公共场所吸烟,二手烟造成的危害比较 严重。二、吸烟者侵犯了公众权

2、利 吸烟者侵犯了他人拥有新鲜空气的权利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一种普遍现象,例如,不可以在公交车 上吸烟,不可以在教室里吸烟。如果有人在公交车上吸烟,会对 周围人的健康造成伤害,因此很多人都同意禁止在公交车上吸烟 的规定。如果车厢里的空气产权得到清晰界定,那么吸烟者便侵犯了其他人拥有新鲜空气的权利。在技术层面上来说,我们无法阻止 公交车上的空气流通,因此进行清晰的界定就有困难。既然无法对公交车上的空气进行界定,拥挤的公交车上只能 选择禁烟。尽管很难把车厢里的空气界定清楚, 但是不管怎么说, 空气还是属于全体乘客的。因此,一个人要想在公交车上吸烟,那么就必须把这辆车包 下来。这样的话,整个车厢里的空

3、气就属于他了,他想吸烟就吸 烟。这个道理很简单,我们不可以在公交车上吸烟,但是可以在 自己的私家车上吸烟。因此,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损害自己的健康,使其他人因被动吸烟受到伤害。 在法律上而言, 吸烟者也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所以,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有道理的。公共场所禁烟史从 1979 年至今,我国对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 公共场所禁烟的实际状况也在不断改善。1979 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部委发布关于宣传吸烟 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 ,建议在群众聚集的医院、会场、剧场、 电影院、幼儿园、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和通风不好的集体作业场 所禁止吸烟。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另设吸烟室。1987

4、 年,国务院颁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规定在公共 场所内禁止吸烟。1991 年,卫生部发布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 八条中规定: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 ; 体育馆、国 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内禁内吸烟 ; 商场 ( 店) 、书店禁止吸烟 ; 医 院候诊室内禁止吸烟 ; 公共交通等室内禁止吸烟 ; 铁路客车、船运 客轮、客机室 (舱) 内禁止吸烟规定在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 博物馆、公共交通等候室等共 7 大类公共场所 14 小类禁止吸烟。 同年,卫生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 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5、 规定:“国家和社会加 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 共场所吸烟。1997 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颁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 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 ,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烟提 出进一步的要求。至 2006 年 10 月,全国 33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有 154 个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有法规城 市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 45.7%。2006 年 1 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 公约的 第 8 条提出“已明确证实接触环境烟雾暴露会导致疾病、死亡和 失能,此每一缔约方应该在法律范围内促进采取和实施有效的立 法、行政和其他规定,以防止在公共

6、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 公共场所接触环境烟雾” 。2010 年 5 月,国家卫生部率先发出 关于 2011年起全国医疗 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医疗卫生 机构实行全面禁烟 .2011年 5月 1日,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 (简称“ 80 号令” ) ,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 烟”等规定,在 28 类公共场所全线禁烟。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 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 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

7、宣 传,并配备专 (兼) 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在近三十年的公共场所禁烟历史中,公共场所的禁烟范围在 逐步扩大,一些特殊公共场所的禁烟要求也在日趋细化,然而, 公共场所的禁烟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相关阅读:禁烟三难劝阻难条例规定,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发现吸 烟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并向该场所的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劝导。但是市民在劝阻吸烟时往往遭 遇别人白眼、甚至辱骂。罚款难 遇到有人在控烟场所吸烟,若经营场所负责人亦劝阻无效, 可向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职能部门反映,处以 50 元的罚款。不过, “罚款 50 元”说起来容易,执行起来却困难,主要是取证不易, 手机拍照等均不能作为证据。执法难据不完全统计,广州有超过 200 万的烟民,而执法主体之一 的爱卫会下属工作人员仅十几名, 城管部门执法人员也十分有限, 执法难的问题确实让人担忧。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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