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呆、坏账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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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共阅7 1 0 公 司 呆 、 坏 账 处 理 制 度第一条本公司为了规范呆、坏账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 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客户代表根据过 去半年内客户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 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财务人员妥善保 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帐中。第三条信用限额即公司可赊销给客户的最高限额,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 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 客户代表及客户经理、财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第四条为适应日

2、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活动,每年分两次 核定客户信用限额,可由客户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 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 应要求客户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五条客户代表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加盖名章及签 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客户代表 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一半的赔偿责任。第六条各种票据应根据记载日期进行兑现,不得因客户的要求而擅自改变 或迟延原兑现.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发票时,原票尽可能 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第七条客户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

3、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 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还要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若所退支票为客户本人发票人时,分公司 主管应立即督促客户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若所退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填写支 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规所造成的 损失,一概由分公司主管及客户代表共同负责。第九条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 的,其金额在2万兀以上者.应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第十条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得公安机 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

4、证、破产 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第十一条由于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发生倒账。其无 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客户代表负全部赔偿责任。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财 务或主管阻止者,全部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若财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客户 代表赔偿 80,财务及主管各赔偿 10。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外,对分公司 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第十二条客户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 所或虚设银行账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如何,全部由客户代表负赔偿责任。送 货签单因客户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第十

5、三条业务往来未到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 万兀; 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客户代表负责赔偿全额。第十四条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呆账辜欢迎共阅 (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 5o。 第十五条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每年发生的呆账事超过容许呆帐率 的处理规定如下:1. 超过5%。未满6.5%。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2. 超过6.5%未满8%。者,书面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3. 超过8.5%未满lO%o者,记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4. 超过10%。未满12%。者记小过两次,藏发年终奖金40%5. 超过1

6、2%未满15%者.记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6. 超过15%以上者,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职中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各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 例,以离职金计算。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每年发生的呆帐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1. 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 10%。2. 低于4%。高于3%。者,嘉奖两次。加发年终奖金20%。3. 低于3%。高于2%。者,记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4. 低于2%o高于1%o者,记小功两次,加发年终奖金40%。5. 低于1%。者。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

7、奖金。第十七条各分公司客户经理、客户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 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具体内容规定如下:1. 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者,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2. 低于4%。高于3%o者,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3. 低于3%。高于2%o者.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4. 低于2%o高于1%。者,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5. 低于1%o者,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第十八条分公司因呆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第十九条法务室依第九条接受办理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 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1. 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奖励20%。2. 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奖励10%。第二十条依第十一条已提列坏帐损失或已从呆帐准备冲转的呆账。客户代 表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维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承办人可获得30%奖 金。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 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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