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监所业务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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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监所业务总结 一、新增业务开展总体情况 自修定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我科虽紧紧围绕新增业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但至目前为止,我科已开展的新增业务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以及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 二、对新增业务开展的具体措施和做法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自修定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按照高检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我县看守所属中型看守所,按要求共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三件,均得到办案单位采纳,具体措施: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我院监所科干警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系统全面学习,对刑诉法新增监所检察业务工作高

2、度重视,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我院监所科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加强宣传、告知权利 对法律修改后内容向在押人员宣传、公开,在押人员被羁押后,及时告知其如果被逮捕后有权利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联系沟通、协调配合 (1)加强与本院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要加强与本院案件管理、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及时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等基本情况。 (2)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 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情况及

3、时与公安机关、法院交换意见。 ()加强与看守所的沟通协调 通过与看守所的信息系统联网、监控联网,与看守所监 2管民警谈话,与同监室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主要案件事实及其羁押表现; 4、坚持原则、依法开展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等原则。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结合实际、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既要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又要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将在押人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证据变化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羁押必要性的有无和大小,

4、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将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具有悔罪、坦白、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等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对重点审查对象进行动态掌控。一旦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5、专人承办、部门负责、领导审批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行专人承办、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的制度。承办人审查完成后拟 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6

5、、后续保障、积极探索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工作。对于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出所时,应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应积极协调和配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监督管理、帮扶教育等工作。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积极探索,努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我科根据社区矫正检察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检察职责。2013年至今共到乡镇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15次,与社区矫正办召开联席会议7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1次。社

6、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常态化,促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具体做法: 1、为使院领导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多次邀请院领导带队到各乡镇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在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监督检察工作制度。就检察发现的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办进行信息反馈,定期召 4开联席会议,协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使社区矫正的各项检察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到各乡镇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听取司法所就所管辖乡镇目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总数以及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人数等基本数据情况汇报,检察看是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其次听取司法所就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再

7、次检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材料,第一检查是否有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星期进行电话汇报情况记录、是否对矫正对象每月进行谈话、是否组织矫正对象每月进行学习教育、是否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是否每月进行书面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的是否按程序审批履行相关手续、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是否及时解除等情况,档案中是否都有相关资料体现;第二随机对矫正对象进行抽查谈话,核实档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检察看是否都建档管理、资料齐全、管理到位。最后将检察情况当面向司法所反馈、提出建议;然后针对检察出现的问题,分不同情形向司法局社区矫正办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

8、行为的监督情况 加强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具体做法:在看守所每个监室或 方便被监管人及其亲属投递的地方设置检察官信箱,检察官信箱每周开启一次以上。在监管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或谈话室,约见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接待有记录。认真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近亲属等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控告、举报监管机关和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材料,控告人、举报人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 6 第二篇:监所新增业务调研当前财产刑执行与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面

9、,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2条、第434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产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可见,检察机关对财产刑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司法实践中就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对自由刑的监督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严密的程序规则和工作机制,但对财产刑执行的检察监督却缺乏足够的关注。当前随着财产刑适用的增多,财产刑执行中出现许多违规、违法的问题,财产刑执行问题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的重视,检察监督对法

10、院加强财产刑的执行可以起到督促和规范的作用,现实迫切要求加强检察监督。 (一)立法上的欠缺。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是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然而,对于监督财产刑依法执行而言,仅有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必要的、科学的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保障。但在这方面,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提及。 (二)是财产刑的适用缺乏明确的标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应当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没有硬性的调查规定。三是检察监督的手段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造成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制度性缺陷。 (三)在检察机关内部,由哪个部

11、门具体行使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权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更进一步的规定。 (四)信息渠道不畅通,无从监督。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既是财产刑的审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由于审执合一等多方面原因,法院没有将财产刑的执行活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的义务。 对于当前财产刑执行与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意见: (一)拓宽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视野与途径,实现全方位的检察监督。对财产刑的执行是国家实现刑罚目的的实体性权力,应当受到专门的监督。检察权直接参与刑事诉讼,对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其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建立起合法、合理、科学、高效的财产刑执行监督新机制。 (二)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机构设置需要健全和

12、加强。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设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能部门,但就目前全国监所检察的机构设置、警力配备状况看,普遍相对薄弱,规格低、人员少,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加强。确保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情况的知情权。打破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壁垒、疏通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反映渠道,是检察监督的前提。根据当前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以下三项制度来确保检察机关获取财产刑执行情况:一是立法明确规定法院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副本应当移交检察机关备案。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由法院将附加适用的财产刑随主刑的执行一并输入信息库,有关财产刑的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数额、执行过程中的减免缓等情况同时输入。三是赋予被执

13、行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 (三)建立动态的检察监督跟踪程序。财产刑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判决确定后存在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等多种情况,建立起动态的跟踪监督程序是十分必要的。 (四)完善检察监督的手段。在对财产刑执行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比照对自由刑的监督方式,根据需要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必要手段,总的原则是检察建议适用于一般违法情节,纠正违法适用于较为严重并已经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问题。 (五)建立网络技术动态监督机制。财产刑的执行中往往要涉及到与税务、银行、金融等部门的沟通配合,这些部门的网络、计算机技术运用得已经非常普遍。在未来的发展中,财产刑的执行应当主要

14、通过网络完成,执行监督部门应当运用网络对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及具体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羁押必要性审查面临的问题: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上述规定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贯彻“少捕”、“慎捕”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举措,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纳入到诉讼监督活动之中,按照上述原则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以贯彻落实新刑诉法,做好新法的衔接工作

15、。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该由谁来启动。目前就程序启动存在四种意见: (一)意见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案件,由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二)意见是由驻所检察官启动,“由驻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实际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 (三)意见是各类主体均可提出申请启动该程序,“除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外,其他主体也可以启动,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侦查机关提出建议;监管部门提出建议等”。 (四)意见是由检察机关启动审查程序,“新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 二、审查期限的问题。 逮捕后,多长时间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时时审查,还是定期审查。逮捕,作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强制手段,使用时应当慎之又慎,这也是新刑诉法的基本精神。那么,一旦确定逮捕后,从维护法律统 一、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没有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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