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资金借款合同样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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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助资金借款合同样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以下简称丙方)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激励作用,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根据某某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_号)文件,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我县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脱贫攻坚目标,着力解决我县贫困户发展产业无发展资金,无担保的困局,经县扶贫局协调与指导,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业务合作背景(一)资金来源。根据财农_号文件,乙方将贫困村互助资金(每个贫困村互助资金为_万元),合计金额达人民币_万元(大写),以活期方式存

2、放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由甲方进行封闭管理。(二)互助资金利息的管理方式。一是由乙方按季或按年支取;二是将产生的利息按季或按年补充到互助资金贷款风险防控资金当中。(三)贷款运作方式。一是乙方存入甲方的互助资金做为甲方投放贷款的风险防控资金,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牧户、专业合作社等经济主体提供担保;二是若甲方以该风险防控资金为担保方式投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互助资金贷款)形成风险,甲方将按与乙方、丙方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从该风险防控资金中扣划约定比例资金用以代偿甲方贷款;三是互助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四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基准利率执行(现行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为:一年以内(

3、含)4.35%,一至五年(含)4.75%)。(四)放大倍数。甲方在乙方存放风险防控资金总额的5倍以内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主体投放贷款。(五)贷款投放额度。单户农牧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_万元,但产业发展较好的农牧户单户投放贷款最高额可达到_万元;专业合作社等公司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_万元,但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好的贷款最高额度可达_万元。(六)贷款担保方式。农牧户贷款_万元以内(含_万元)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_万元以上的农牧户(不含信用户)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须提供相关保证、抵押等担保方式;专业合作社等公司类贷款_万元(含_万元)以下原则上不要求担保抵押担保,_万元以上要求借款

4、主体提供相关担保。(七)贷款对象。有融资需求的经湟源县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认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农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各类农村经济组织。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发展项目和生产能力;2、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3、借款人居住或注册地在湟源县内,企业、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必须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农牧户增加收入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规模和经营指标等条件达到甲方贷款规定条件。4、符合甲方规定的其它贷款条件。(八)贷款审批流程。借款人贷款申请借款人所属村委审核同意并出具扣款承诺书借款人所在乡镇业务负责人复核

5、同意递交信用社自主审批。(九)贷款还款方式及贷款逾期后的处置措施。根据银监会贷款新规关于“中长期贷款每年不少于两次的还款计划”的规定,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执行分期还款计划(还款额度可与借款客户具体约定);贷款结息方式严格按甲方规定执行,借款人必须保证按约定方式清息,若不按约定且超过结息日60天没有结清贷款利息的,甲方将按不良贷款进行处置。二、建立不良贷款风险控制机制。甲方对该协议项下发放的互助资金贷款按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实行动态监控,甲方在贷款到期一个月前向借款人、乙丙方发放贷款到期通知书;乙、丙方主动配合协助甲方完成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家庭变故、抵押物价值变

6、化等情况的定期检查工作及贷款逾期后的清收工作。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一)贷款风险承担比例。由甲方承担投放贷款本息的50%风险,由乙方存放在甲方的风险防控资金承担投放贷款本息的50%风险。(二)风险补偿机制。贷款本息逾期后,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仍未清偿的,甲方将借款人贷款本息从乙方的贷款风险防控资金账户直接进行代位清偿。当乙方风险防控资金担保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甲方停止发放贷款,经过继续清收,贷款不良率降到5%以内时,三方恢复办理贷款;该协议项下投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由甲乙丙三方其同清收,清收后的贷款资金按甲方划扣比例补充到该协议项下风险防控资金账户中。四、建立信息

7、交流互通机制。甲方要单独建立互助资金融资担保资金贷款台帐和相关数据统计报送制度,按月向乙方报送互助资金担保贷款发放明细表和不良贷款明细表。按年向县扶贫、乡镇、各村委报送互助资金融资担保资金贷款运行情况书面工作总结。乙、丙方有义务及时将村内重大项目或村民经营情况、家庭变故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甲方反馈沟通,确保信息共享,防范互助资金受到损失。五、合作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终止前发生的相关业务均按本协议的约定执行。本协议终止必须由三方共同确定。六、诉讼管辖。若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争议发生地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七、附则。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8、甲方:(签章)负责人:乙方:(签章)负责人:丙方:(签章)负责人:_年_月_日互助资金借款合同样本(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详见本合同签章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1.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1.2借款用途:_.1.3放款途径: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设在出借方的帐户(帐号:_)或付现金。1.4借款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1.5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渠道交易的,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各方确认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

9、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第二条借款利率2.1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确定。2.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第三条还款_年期以内(含)的,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第四条各方的权利义务4.1出借方有权了解检查借款使用详细状况,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相关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义务配合。4.2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在_日内通知出借方。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出现本合同8.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担保人应立即通知出借方。出借方可以根据

10、不利情形的影响程度,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终止本合同。4.3出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出借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出借方行使上述抵销权时,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出借方指定。4.4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出借方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出借方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出借方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4.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的、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

11、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出借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复利或者费用。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存在数笔不相同的债务,且借款人、担保人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单次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顺序。由出借方指定。4.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出借方可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4.7借款人或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的,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出借方同意。4.8借款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未办妥或担保物权、保险未能持续有效的,出借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第五条借款担保5.1担保方式5.1.1一般方式借款采用_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提供担保

12、。5.1.2采用抵押担保的,担保物为_,详见编号:_的_清单。担保物暂作价见清单。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所得价款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2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5.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出借方未足额清偿;(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4)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担保物被查封

13、、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7)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危害出借方权利的情形。5.4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时,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债权确定期间(即1.4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出借方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出借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5.5关于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的约定5.5.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5.5.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14、,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被出借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借方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5.5.3本合同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先于借款人所提供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5.5.4多户联保的,联保小组自成员在本合同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内签字或摁指印起成立。(小组成员与出借方签定多份信贷业务合同的,小组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成立)全体成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1)自愿为小组成员向出借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小组成立后,任一成员不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未经出借方书面同

15、意,任何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联保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内部关系,全体成员负有督促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协助出借方清收债务的义务。(2)小组任一成员可能或者已经出现本合同4.2和8.2约定情形之一的,该成员或其他知悉的成员将及时通知出借方,并积极配合出借方了解相关情况。(3)小组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转让、转借他人(含小组内成员),不以任何名义集中使用成员借款:发现其他成员有转让、转借、集中使用借款,或者改变用途等行为时,将立即通知出借方。(4)在小组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出借方同意,小组不得解散,成员不得退出。经同意解散或退出的,依据本合同承担的保证责任并不解除。出借方同意小组解散或成员退出时,仍有权对小组部份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5)经出借方同意,联保小组可增加新的成员。新加入成员对加入前出借方与小组其他成员已签订的借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6)小组任一成员违反其与出借方签订的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贷业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出现可能降低或丧失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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