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WTO规则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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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nii学朮友叢网论文发表专家一l中国关于WTO规则的遵守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国与wto;遵守/遵约 中国的法制体系不够健全、中央政府对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 个别施政有时缺之有效控制、缺之对政府干预市场的制度性限制等 体制方面的认知,是外界对中国的wto规则遵守持怀疑看法的理由。 随着中国出口贸易量的快速增长,中国的出口产品在全球范围内成 为反倾销对象的情况日益增多,怀疑论者似乎更有理由预期中国会 采取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反倾销措施来施加报复。中国对wto规则的遵守状况究竟如何?本文将通过考察中国国内 立法对wto规则的转化实施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中的被申诉情 况,对中国的wto

2、规则遵守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一、关于对wlo规则遵守的评估方法的说明在政治学和法学文献中,遵守(complianee,或称遵约)被界定为 行为与立法准则或标准相一致的状态。“当一个特定行为主体的实 际行为符合指定行为的时候,遵守就发生了;而当实际行为明显地 远离指定行为时,未遵守或违反就发生了。 ”然而,由于指定规则 的含义往往不够精确,用这一定义来评估国家对国际协议的遵守不 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 wto规则遵守的评估也同样如此。尽管wto规则的精确性高于其他大多数国际协议,但在规则的解 释上仍然留有较大的自由空间。与原有的gatt规则相比,wto规则匸交发表专家一m国学朮发叢网 的解释空间有所

3、减少,但 wto成员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wto成 员解释规则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因 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设立而减 少。在wto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下,wto秘书处会定期对成员的贸 易政策进行审查。就中国而言,其对承诺的履行状况还需要接受过 渡审查机制的监督。然而,这些监督机制并不负责认定成员是否违 反或不遵守wto规则。在实践中,某个wto成员可能违反wto规则的政策和行为是由其 他成员指出的。而在违约指控被提出时,尚无法确定被指控的wto成员的做法是否实际违反 wto规则。只有在wto专家组及上诉机构 作出裁决时,这一问题才能得到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可以对特定个案中的遵守或未遵守作出

4、权威性的裁决,但专家组及上诉 机构的裁决能否以判例的形式被确立为更具精确性的法律规则,在 此问题上,wto法律体系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专家组及上诉机 构的裁决不能作为类似情形下 wto成员是否遵守wto规则的依据。因此,要在争端解决机构没有作出裁决的情况下,判定成员方是 否遵守那些含义不够精确的 wto规则是十分困难的。由于很难直接 测量对wto规则的遵守,本文以国内立法对 wto规则的转化实施和 中国在争端解决机构中的被申诉情况两个依据相结合,对中国的 wto规则遵守状况进行评估。选择国内立法对wto规则的转化实施作为评估依据,是因为根据 wto规则进行的国内立法是履行 wto义 务、遵守

5、wto规则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为履行 wto承诺而进行相匸交发表专家一 m国学朮发叢网 应的国内立法调整,使 wto义务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与 wto协 议相关的政策和行为就无法得到有效管制,违反 wto规则的情况就 会发生。然而,这一评估依据存在着局限性。因为一方面,几乎不可能对 所有wto规则在中国国内立法中的转化实施情况进行逐一考察,而 只能对与wto协议相关的主要法律领域进行考察;另一方面,对于 那些含义不够精确、wto成员可以自主解释的规则,无法通过对wto 规则与相关国内法律、法规的比较,来判定二者一致或不一致。这 就需要在评估工作中结合第二项评估指标中国在争端解决机 构中的被申

6、诉情况。选择在争端解决机构中的被申诉情况作为评估指标,是出于以下 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wto的争端解决案件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第一种结果为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定被申诉方胜诉,这说明被申诉 方在被指控的问题上没有违反 wto规则。第二种结果为专家组及上 诉机构裁定申诉方败诉,这说明被申诉方在被指控的问题上未遵守 wto规则。第三种结果是双方通过磋商解决争端,被申诉方接受申 诉方的要求。由于磋商解决结果是双方共同预期专家组及上诉机构 会作出不利于被申诉方裁决的情况下达成的,这一结果可以作为被 申诉方在被指控问题上未遵守 wto规则的依据。因此,中国被申诉 案件的结果,可以说明中国对相关 wto规则

7、的遵守状况。出现第一 种结果,说明中国遵守了相关 wto规则。出现第二种或第三种结果,匸交发表专家一LB国学朮发叢网则说明中国未遵守相关 wto规则。第二,根据已有的研究,申诉方在大多数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裁决 的案例中胜诉。无论申诉方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在接近 90%的案件中胜诉。这表明wto成员的被申诉次数越多,大致可以 说明其未遵守wto规则的情况越多。另一方面,wto成员对同一 wto 规则的不同理解使某个合理水平的未遵守行为难以避免。反映未遵 守行为的被申诉次数需要扣除因对同一 wto规则的不同理解而引起 的被申诉情况,才能说明wto成员的未遵守行为是否处在合理水平。 中国未遵守

8、wto规则的行为是否处在合理水平?本文将通过比较包 括中国在内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被申诉情况, 对此进行探讨。本文的第三部分将对具体方法进行说明。二、中国 国内立法对wto规则的转化实施wto法律体系主要由28个法律法规构成,涉及国内转化实施的法 律协议主要是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其他相关的部门 协议和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和中 国人世工作组报告中,中国还做出了一些超过wto标准规则的承诺,这些超出wto标准规则的承诺也可能需要国内转化实施。在准 备加入wto的阶段以

9、及加入wto以后,中国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等领域积极开展了wto规则的国内转化实施工作匸交发表专家一LB国学朮发叢网1.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为履行wto承诺,中国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领域进行了立法调整。首先是贸易经营权的放开。2004年,中 国对对外贸易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后的新对外贸易法规定, 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只要完成登记程序,就可以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以前中国境内的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时,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 门的审批,而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审批制度,规定经营者在 取得经营资格后,即可从事外贸经营活动,不需到有关部门进行审 批。其次是关税制度的

10、调整。降低关税水平是中国加入wto后承担的主要义务之一。在加入 wto之前,中国就对关税税率进行了多次自 主调整。2001年,中国的关税平均税率已从1992年的36.4 %降至 15.33 %。为履行wto关税减让义务,中国在加入 wto后进一步降 低关税水平,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并多次修订进出口税则。 2009年,中国的关税平均税率已降至9.5 %,切实履行了降低关税 的wto义务。再次是非关税措施的改革。长期以来,中国为保护国内产业,对 重要农产品和机电产品实施配额,并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 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为符合 wto削减非关税壁垒的要求,中国在 加入wto后,根据“非关税措施

11、时间表”,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进口 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匸交发表专家一LB国学朮发叢网最后是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法。在 1994年中国颁布并实施的对 外贸易法中,已有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定, 但较为简单。1997年3月25日,中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反倾销 和反补贴条例。这一条例规定,外经贸部负责进行反倾销调查, 国家经贸委则负责损害认定。加入 wto后,中国根据wto反倾销和 反补贴规则,逐步进行了相应的国内立法调整。中国在参照wto规则和其他国家成熟做法的基础上,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进行 了修改,就反倾销和反补贴进行分别立法,新的反倾销条例于 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反倾销条

12、例,原外经贸部制 定出包括发起调查、产品范围、听证会、核查、信息公开等事项在 内的12项关于反倾销调查和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则。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又对反倾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将反倾销事务交由商 务部处理,反倾销程序变得更具可操作性。此外,就反倾销案件的 司法审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 审理反倾销案件的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中国已建立起一套与 wto规则相一致的反倾销法律制 度。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对 wto反倾销规则的转化实施中,在制 度上对反倾销手段的滥用进行限制,积极遵守wto的核心原则一一自由贸易,其表现有二:其一是在反倾销调查的损害认定中考虑公

13、共利益。wto反倾销协定对损害认定中的公共利益并未明确规定。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 wto成员都在反倾销法律中引入匸交发表专家一LB国学朮发叢网了公共利益条款。相对而言,在反倾销调查的损害认定中考虑公共 利益,更有利于防止特定国内产业滥用反倾销手段,对其进行贸易 保护。中国在2004年修订的反倾销条例中设置了公共利益条 款,并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多次运用。其二是复审政策。wto反倾销协定规定,“反倾销税自征税之日起不超过 5年之内结束 除非当局所主动发起的复审在该日期之前,或者在该日期之前的一 段合理时间内,国内产业及其代表及时提出了有根据的要求。”按 照这一规定,当局可以主动复审,复审

14、的结果可能是反倾销税征收 期的延长。显然,主动复审权可能导致反倾销手段的滥用,造成贸 易保护主义的结果。中国在反倾销实践中采用了比wto反倾销协定更加严格的做法,只在国内产业提出有根据的要求时才进行复 审,而不主动发起复审,这一做法更有利于避免反倾销手段的滥用。在反补贴立法方面,中国在加入 wto后取消了 wto反补贴协定所 禁止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针对国有企业享受的贷款优惠, 以及在中西部地区投资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等不 符合wto反补贴协定中专向性限制原则的原有做法,中国也在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较为明确的规定。2002年1月1日,反补贴条例开始施行。

15、该条例在 2004年3月31 日经国务院修改后,对反补贴调查、专向性补贴的认定、补贴金额 的计算、对国内产业损害的认定、商务部的调查和裁定程序以及反 补贴措施的实施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过上述立法努力,中国匸交发表专家一LB国学朮发叢网在反补贴措施方面建立了一套与 wto规则一致的法律制度。2.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在wto规则中,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内容不多,仅在服务贸易总协 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中有所涉及。前者涉及外 商投资的规则为外资服务业市场准人,后者则以非歧视性待遇为原 则,在外商投资的投资激励措施和经营要求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O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wto成员之间就特定服务业的市场准 入进行谈判。经谈判,如果 wto成员就特定服务业的市场准人作出 承诺,就有义务按照wto规则给予国民待遇。由于服务业市场准入 的范围是在wto成员之间谈判达成的,所以各成员承担的义务可能 是不尽相同的。与一般成员不同的是,中国的服务业市场准入承诺 是在加入wto时做出的。加入wto后,中国按照时间表履行了承诺, 给予外资在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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