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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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基础知识一、“民政”概念据考证,民政工作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是最原始、最 古老的国家行政管理工作。许多民政业务已有 3000 多年 的历史,在西周时期就有领土疆域划分、基层行政组织设 置、调解民事纠纷、救灾救济等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古称 “民事”。但“民政”一词的出现和民政概念的形成则是在 唐宋时期,唐代有“安民立政”之说,北宋有“修治民政” 之论,“民政”一词逐步在官方和民间广泛使用。自古以来, 历代有识之士都认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只有广大民 众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主张当政者应考虑民众的愿 望,办理民众事务,予民以利,惠民利民而安民,也就是所谓 “为民行政。这就是中国民政的由来和

2、最初的涵义。在漫 长的历史进程中,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 民政的内容也常有变化 .但变中有恒,一些基本的事务始终 未曾间断,历代相承,延续至今。新中国成立后,于1954 年正式设立地方各级民政管理机构,经过近 60 年的历史 演变,目前,民政工作的内涵主要包括:民间组织登记、优 抚安置、救灾救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层政权和社区 建设、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婚姻登记、 收养登记、社会救助、殡葬管理、老龄工作、社会工作及 福利彩票发行等工作。新中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 1949年的“中央人民 政府内务部”,1954 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 年撤消,197

3、8 年开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 延续至今。三、民政部门的工作宗旨 根据民政部全国门户网站关于“机构概览”的表述, 概括地讲,民政部门的工作宗旨就是:“上为中央分忧,下 为百姓解愁”。根据民政部全国门户网站关于“机构概览”的表述: 民政部门是国家政务部门中主管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部 门.五、民政工作包含内容1.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在我国,民政包括民间组织 管理、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行政 区划、地名和边界管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老龄工作 等。2。 政府处理的有关人民的行政事务,如户政、婚姻 登记、优抚、救济等。六、新时期民政工作核心职能 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核心职能是

4、“解决民生、落实民权、 维护民利。七、民政干部要做“三种人”民政干部都要做一个有心的人,用心了解社情民意; 做一个心重的人,把群众的事情看得比泰山还重;做一个 心诚的人,诚心诚意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服务。八、最基层民政管理机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最 基层组织,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公室是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 务的最基层民政管理机构,县(市)、区民政局是审批群众 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主要民政管理机关,具有重大影响的 民政事务审批事项依法由市一级民政局或自治区民政厅负 责审批。九、民政系统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孺子牛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 荣誉奖,于1986 年 1

5、1 月设立。该奖取名于鲁迅先生“俯 首甘为孺子牛”的名句,旨在体现、弘扬一往无前、踏实 苦干、不图名利、勇于献身的精神。“孺子牛奖”主要授予 全国民政系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 典范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内外关心、支持民政事业并作出 重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孺子牛奖”由民政部授予,并 向获奖者颁发“孺子牛奖杯.十、低保概念1.低保演变过程:低保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 1997 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 号),要求1999 年 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

6、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 政预算。2.低保产生原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3.“全民低保”概念所谓“全低保,较为完整的表述应是: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 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1)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 称“农村低保”)。(2)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

7、建立农村低保 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十一、民政部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 147号,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 转.十二、村五保概念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 例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 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一种 社会救助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城乡特殊困难群 众的生活。1956 年到 1967 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明确 提出:“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 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 顾,做到保吃、保

8、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 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指靠。”从此,人们便将吃、穿、 烧、教、葬,这五项保证简称“五保”,将享受“五保”的 家庭称为“五保户”,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五保供养 制度的雏形.从上世纪 50 年代起,各地相继兴办了敬老院,将部 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逐步形成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 结合的五保供养模式。1994 年 1 月,国务院公布施行农 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 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养标准为当地 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 费中列支.1997 年 3 月,民政部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

9、 行办法,规范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这两 项法规规章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 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2000 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 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取消农业税及附加 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 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救济制度一、发放救灾款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 发19997 号)规定程是: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 榜公布、公开发放。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 发19997 号)规定:一是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 住、医等生活困难;二是紧急抢救、转移和

10、安置灾民;三是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四是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三、救灾转移安置人口概念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 14 条规定,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 场的受灾人员。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 40 条规 定,因灾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 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五、灾毁坏耕地面积的确定 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 23 条规 定,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

11、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六、受灾人口的确定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 10 条规定, 受灾人口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 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七、饮水困难人口的确定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 16 条规定,饮水困难人口是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 常住人口.八、农作物绝收面积的确定根据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指标解释第 22 条规 定,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 8 成 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民政常识自学部分一、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时间 2004 年8 月 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 署第 413 号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

12、抚恤优待条例,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的以下人员为抚恤优待对象:中国人民解放 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 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 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三、复员军人概念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51 条规定,复员军人是指在 1954 年 10 月 31 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 人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51 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 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五、现役军人死亡性质分

13、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7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六、现役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12条规定:1。烈士: 80 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 个月工资;2。病故:20 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 一次性抚恤金。3。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 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 ,增发 35% ;(2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 30 ;(3 )立一等

14、功的,增发 25% ;(4 )立二等功的,增发 15 ;(5 )立三等功的,增发 5% 。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 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 一次性抚恤金.七、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顺序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14条规定:第一顺序: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 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 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故 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15 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 给定期抚恤金:1.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 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 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 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九、定期抚恤金处理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18 条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 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 增发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 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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