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主体的法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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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韦少雄【摘要】村民自治主体问题是研究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对村民自治主 体的正确把握,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权的实现。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要素之一,村民 自治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权主体和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村民个人、村地方、村民 委员会和村民会议都不是村民自治主体,村民自治主体应当是村民集体。【关键词】村民自治主体 村民集体 法学解析村民自治主体的法律特性首先,村民自治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权主体。村民自治主体是行为主体,是行使自 治行为的人或群体;村民自治权主体是权利主体,是行使自治行为的人或群体享有的 资格或地位。村民自治作为群众性组织,是群体的自治,需要全体村民共同来完成自 治功能,是个体

2、权利集合的结果,靠单个权利个体是无法完成的。因此,村民自治权 不是集体性权利,而是个体性权利,村民自治主体应该包含村民自治权主体。其次,村民自治主体区别于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村 民自治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规范在调整村民自治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村民自治主 体之间、村民自治主体和其他组织或群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者即为村民自治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村民个人、村民集体、村委会、乡镇政府以及 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只要他们参与到村民自治法律关系中,都有可能成为该主体。再次,村民自治主体是村民自治权利的拥有者和行使者。村民自治是一种权利自治, 自治主体所享有的

3、是自治权利,属于基层民主权利,这种权利是自治主体本身固有的, 不是来自国家权力的授权。权利都有归属性,归属于一定的主体,村民自治权利,村 民自治主体可以拥有,村民自治权主体也可以拥有。但是,相对于村民自治权主体, 村民自治主体不但享有规定的权利,而且村民自治主体本身要依法参与自治活动,它 同时也必须行使自治权利,通过行使自治权利来实现全体村民的自治。而村民自治权 主体是个体权利的拥有者,他不一定行使权利。村民自治的主体基础分析村民自治的产生和发展,是我国农村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转型的必然结果,但同 时,更离不开农民群众这个主体基础,这表现在:首先,农民获得了独立的主体身份,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创造

4、了主体地位。长期以来, 农民因为阶级成分和家庭出身,被各种支配关系掩盖了个人的存在,政治权利和地位 被忽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左”的错误,重新定位农民的阶级成分和家庭 出身,农民获得了独立的政治主体地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成为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利益主体,这就为新时期村民自治的兴起和发展创造了重要的主体条件,为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主体基础。其次,农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极大提高,为村民自治提供了重要因素。随着基层民主 选举的铺开和普及,农民群众获得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初步知识和基本经验,民主意识 逐步觉醒,民主理念不断提升,自主性日益增加,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开始创造了许

5、多村民自治的具体实践形式,开始发挥着自身的主体作用,不断参与到乡土社会的政 治生活中,用自己的理念主导着乡土社会的发展。最后,农民群众的直接推动,是村民自治组织得以诞生和发展的直接原因。村民自 治,不是国家或其他人创造的,而是农民自下而上自发创造的一项制度。近代以来, 中国的农村治理长期遭到破环,社会管理处于瘫痪状态。至20世纪 80年代,随着农 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家力量开始退出农村社会,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村民自治的主体应当是村民集体关于村民自治主体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一是“村地方”说。认为村民自 治就是以自然村为自治单位的村地方的自治,每个自然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二是

6、“自治组织”说。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会议等自治组织形式; 三是村民”说。认为只有村民才是村民自治的真正主体。其中,有的学者认为村 民自治的主体是作为个体存在的村民个人,有的学者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是作为整体 存在的村民集体;四是混合”说。认为村民自治的主体不止一个,包括村民、村 民自治组织、村地方等。学界长期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关键是对村民自治主体的法律属性没能很好理解。 第一种学说“村地方”说,将自治主体定为“村”,实质上是将“村民自治”等同于 “村自治”,无疑是对宪法、法律,以及村民自治性质的的错误解读。村民自治在性 质上不是地方自治,而是社会自治,社会自治体现的是一种权利

7、自治,是社会群体固 有权利的反映;地方自治体现的是一种权力自治,是国家和地方分权的结果。第二种学说“自治组织”说,将自治主体定为“村委会”或“村民会议”,实质上 是对自治权由谁拥有,为谁而治的不正确理解。村民自治的核心是自治权,村委会是 村民自治的执行机关,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关,它们都是围绕村民自治权展 开工作的。村委会和村民会议本身无任何权力,他们的部分权力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 或者地方政府的委托,代表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和推动,是因为履 行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职责而具有权力;另一方面,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绝大部分权力来 源于自治组织内的全体成员,是村民们的授权,因为村民们的权利

8、让渡,使他们具有 了管理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力,但不能因此说他们就是自治权的拥有者和行 使者,具有了主体的资格和地位。第三种学说“村民”说,将主体定为“村民”,有一定的价值,但还不够明确,到 底是“村民个人”还是“村民集体”?给人模棱两可的感觉。针对此,有人认为村民 自治是村民“个体性”的自治,则存在着明显的将村民自治主体混同于村民自治权主 体的嫌疑,在理论上说不过去。第四种学说“混合说”,将自治主体定为“村民、村 民自治组织、村地方”等,实质上是将村民自治的主体等同于村民自治法律关系的主 体。村民自治主体具有单一性,它重合于村民自治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但是村民 自治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

9、与到村民自治活动中所有的人或组织,主体范围广泛,可能 是自治组织的全体成员或个人,也可能是自治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他们所享有的权 利并非一定就是自治权利。综上所述,本文更倾向于将村民自治主体界定为“村民集体”,这有着坚实的理论 基础和法律依据。一是由农村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农村生产资料归集体成员共同占有。 村民自治作为上层建筑层面的制度,是建立在集体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它把集体内部 各成员的利益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共同的整体,利益的共同性、整体性决定了集体 内部的各项自治活动和公共事务必须由村民集体来共同开展和处理,村民集体理应成 为村民自治的主体。二是从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来看。可以分为

10、个体行使权和集体行使权,个体行使权是 村民个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它是村民个人单独可以行使的权利,如参加 有关会议的权利、参与表决的权利等;集体行使权是必须以村民集体名义行使的权利, 如参加管理的权利、参与决策的权利等。这种行使个体权利的村民个人,属于村民自 治权的主体,不能说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因为村民自治是全体村民自主处理村内事务, 尽管每个符合条件的村民均可参加,但最终决定的做出还得依赖于村民集体。村民自 治是一个“集体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只能由村民集体去行使。三是从法律的规范来看。虽然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关于村民自治 主体的直接定义,但是可从其表述中推导出来,群众即是

11、自治主体的表现,表明是村 民群众在行使自治权。实际上,法律所规范的村民自治是全体村民以集体的方式,通 过自治组织,依据宪法和法律,自主处理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村民集体的自 治,而村民个人是无法实施自治的。四是从村民自治的本意来看。村民自治是指广大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依法进行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根据语义, 村民自治的主体就是“村民”,这里的“村民”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是众多个 体的集合化,就像“人民当家作主”中的“人民”一样,我们不可能把民主的主体表 述为个体性”的概念,认为是单个人的当家作主。同样,村民自治不是个人的自 治,而是全体村民整体的自治。作者单位:广西河池学院)注释 张齐学:略论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体基础”,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05年第 4期,第 128页。 杨成:村民自治权的性质辨析”,求实,2010年第5期,第81页。姚合平,王卫东:村民自治的法理分析”,农业经济,2012年第3期, 第 43 页。刘同君,陶纬:村民自治的主体与性质一读宪政的法理言说引发的思考”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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