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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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法庭剧本(刑事案件)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

2、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稍停)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稍停)请大家坐下。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杨伏龙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杨伏龙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曾维亮的基本情况?曾维亮: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南新绍人,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建安公司吉首开发部经理,住吉首市砂子坳邵阳市建安公司开发部宿舍。审:被告人曾维亮,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曾维亮:2000年2月3日收到。审:被告人张水林的基本情况?张水林:

3、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吉首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吉首乡雅溪村。审:被告人张水林,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水林:2000年2月3日收到。审:被告人杨伏龙的基本情况?杨伏龙: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吉首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溶江乡金坪村第三组。审:被告人张水林,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水林:2000年2月3日收到。审:吉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维亮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张水林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周赞、彭铁刚、李小春

4、组成,由担任周赞审判长,书记员余黎担任法庭记录;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文华、姚军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曾维亮委托,湖南省吉首市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巧琳、田世慧出庭为被告人曾维亮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水林委托,湖南省吉首市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凌龙出庭为被告人张水林辩护。受第三被告人杨伏龙委托,湖南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易征出庭为被告人杨伏龙辩护。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

5、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上述各项权利,三位被告人听清楚了吗?曾维亮:听清楚了。张水林:听清楚了。杨伏龙:听清楚了。审:被告人曾维亮,你是否申请回避?曾维亮:不申请回避。审:被告人张水林,你是否申请回避?张水林:不申请回避。审:被告人杨伏龙,你是否申请回避?杨伏龙:不申请回避。(一)法庭调查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湘吉检刑诉199989号被告人曾维亮: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南新绍人,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建安公司吉首开发部经理,住吉首市砂子坳邵阳市建安公司开发部宿舍。1993年12月13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吉首市公安

6、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而免于起诉,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吉首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张水林(绰号“老雀儿”):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吉首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吉首乡雅溪村。1990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1992年7月31日减刑释放,1994年1月1日因盗窃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1997年8月11日释放。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伤害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

7、押于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杨伏龙: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吉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溶江乡金坪村第三组。1994年2月1日因盗窃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1996年6月21日减刑释放。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公安局看守所。本案由湖南省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杨伏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999年9月16日已经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

8、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被告人曾维亮承建了州机电设备公司大厦,机电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110多万元,因此曾维亮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王炼宏怀恨在心。1996年10月曾维亮承建了州总工会文化宫培训楼及朱建华私人住宅楼,因朱建华(被害人田迪坤的丈夫)托欠工程款,两人之间产生了经济纠纷。被告人曾维亮为泄私愤,先后策划并指使被告人张水林等实施了2次故意伤害他人人身的犯罪行为,分别是“王炼宏被砍案”“田迪坤泼硫酸案”具体案情如下:1998年7月25日,曾维亮指使被告人张水林帮他砍被害人王炼宏给王炼宏一点教训,被告人张水林便叫上被告人杨伏龙多次带菜刀在机电公司门口等王炼宏。1998年8月4日下午

9、6时左右,当王炼宏下班从机电公司走出时,张水林,杨伏龙便冲上去朝他乱砍,王炼宏被砍后,就向后退,被绊倒在地,2人仍不放手,继续朝他乱砍,王炼宏进行反抗将张水林手中菜刀踢掉,在王炼宏与张水林争夺菜刀时,杨伏龙乘机向王炼宏有腿部等处乱砍,后逃离现场。王炼宏经法医鉴定为重伤。1999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水林带了准备好的浓硫酸守候在边城宾馆门口,下午6时许,见被害人田迪坤出来,张水林便走到她面前,将浓硫酸泼向她的面部,后逃离现场。田迪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后,曾维亮给了张水林,杨伏龙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后证据有:认定王炼宏被砍案证据: 1:被害人王炼宏陈述 2:被告人曾维亮、张

10、水林、杨伏龙的供述 3:证人曾超平、雷军刚、张绍文、尚勇、谷继卫、陈绪芳、梁仁高、李文学、吴小桃证言 4:州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99)法鉴定字第9号 5:刑侦人员办案经过说明和抓获经过 6:州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案单、病情观察表 7:曾维亮申请去医院检查病情的申请书 8:1994年吉首市人民法院关于张水林盗窃案的刑事判决书(1994)吉刑初字第4号 9:1994年吉首市人民法院关于杨伏龙盗窃案的刑事判决书(1994)吉刑初字第56号 10:张水林,杨伏龙的自首记录 11:现场、物证照片 12:扣押清单 13:吉首市公安局石家冲派出所值班记录 14:彭清明字条认定田迪坤被泼

11、硫酸案证据: 1:被害人田迪坤陈述 2: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的供述 3:证人杨伏龙、朱建华、李文学、曾超平、秦勇、刘江华的证言 4:红旗门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5:公安局出具的张水林衣服颜色说明6:办案经过说明 7:疾病诊断证明书、病案单 8: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998)湘民终字第121号9:吉首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吉)公法鉴定字第990011号 10:扣押清单11:彭清明证明张水林非朱建华收买的字条12: 被告人张水林的自首记录 13:1994年吉首市人民法院关于张水林盗窃案的刑事判决书(1994)吉刑初字第4号 14:现场、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水林,杨伏龙在被告人曾维亮

12、指使下用菜刀砍被害人王炼宏,致其重伤,此三人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水林在被告人曾维亮指使下用浓硫酸泼被害人田迪坤,致其重伤,此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维亮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水林,杨伏龙在1994年均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认定为累犯。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组织实施了以上两次故意伤害案,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

13、罪并罚。被告人张水林有自首情节,杨伏龙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予以判处。 此致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文华、姚军 2000年1月20日附: 1:被告人曾维亮、张水林,杨伏龙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审: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曾维亮:听清楚了。张水林:听清楚了。杨伏龙:听清楚了。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张水林、第三被告杨伏龙退庭候审。(张水林、杨伏龙退出后)被告人曾维亮,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曾维亮:有。我没有犯罪。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

14、人进行发问。公:被告人曾维亮,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曾维亮:听清楚了。公:1993年你因涉嫌行贿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对吗?曾维亮:是的,后来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起诉。公:也就是在那个时候你在看守所里认识了被告张水林,而且交情还不错,是这样吗?曾维亮:不是的。是九九年还是九八年我记不清楚了,他到我家里来取砂钱,他那天喝醉了酒,抱着一包炸药来到我家里,要我付他砂钱,就这样认识的。公:你和王炼宏、朱建华有什么矛盾?曾维亮:王炼宏所在的机电公司的工程是我承建的。他欠我工程款100多万,朱建华也欠我工程款189万。公:你以前认识朱建华的爱人田迪坤吗曾维亮:以有和朱建华签合同时见过面,后来在工地上也见过。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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