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案:第二讲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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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物权【学习目标】1、准确识别物权优先的效力2、正确理清各种物权3、熟练处理各种物的公示和登记4、正确处理各种请求权【学习内容】1、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重点)2、物权的类型3、物权的变动(难点)4、物权的保护课时安排:4课时+4课时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课程导入案例】:(1)甲工厂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 甲工厂向乙公司提出买下乙公司的这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 2 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工厂。双方 还口头约定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甲工厂厂房失火,这套设备被烧毁。那么,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经过

2、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 C这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工厂承担,甲工厂仍应支付 2 万元价款 D甲工厂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 (2)甲出卖给乙电脑,约定三个月由甲使用,事后甲又出卖给丙并交付,对乙承担何种责任?物权物权概述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法定公示公信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排他效力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3、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一)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所有权2、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他物权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二)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4、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工资债权(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原

5、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 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

6、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本权与占有) 三、物权的变动(考点)(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是物权的发生、变

7、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一)登记的概念 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登记主管和管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

8、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登记程序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之行为的性质,因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在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中当事人登记申请行为属于物权法行为(即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在采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折中主义的立法例下登记申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2、登记机关进行审查(1)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注意:登

9、记机关的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还是仅形式审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还不能得出结论,有待将来不动产登记法来加以明确。(2)登记机构在登记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3、登记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登记的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

10、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五)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六)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的概念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

11、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2)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3)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主张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甲仍然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

12、丙,但是若事后经法院判决乙为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丙不能主张其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若经法院判决甲是真正权利人乙的异议登记不正确,那么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由于申请异议登记错误那么应当对甲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七)预告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八)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13、,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2)动产的公示:交付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交付 简易交付观念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

14、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模拟真题】:(1)甲工厂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 甲工厂向乙公司提出买下乙公司的这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 2 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工厂。双方 还口头约定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工厂支付价款前,甲工厂厂房失火,这套设备被烧毁。那么,下列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经过简易交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 C这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

15、甲工厂承担,甲工厂仍应支付 2 万元价款 D甲工厂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 (2)甲出卖给乙电脑,约定三个月由甲使用,事后甲又出卖给丙并交付,对乙承担何种责任?、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具体体现为善意取得)(三)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的取得、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基于法律行为而直接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乃是物权行为。关于物权行为的理论见本节第五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取得物权,这主要有:()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物权; ()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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