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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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措施概念及范围类别可诉性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概念及范围类别可诉性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展开编辑本段概念及范围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 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 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 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

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 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编辑本段类别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措施的基础上,用“强制”一词对行政措施的 范围和属性加以限定,与行政措施相比,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缩小了,其 属性也有了“强制”的限定,但其内涵和实际所指仍然应该是一类具有共 同属性的办法或手段,只不过是带有强制性的一类办法或手段罢了。因此, 行政强制措施仍然是一个概括性、包容性的概念,其中可以含有不同形态 的、甚至差异较大的不同形态的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使用场合和所

3、追求目标的不同,并考虑到与行政强制的形式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强制措 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 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其实,行政强 制执行与其说是一种行为,倒不如说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主 体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对人,以确保义务内容的实现。对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也有主体、方式、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行政强制 执行是对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全过程的综合概括,其中起决定作用、居 于中心地位的仍然是行政强制措

4、施。由于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 实现义务的内容,故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习惯于将其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 它理应成为整个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形态或一个组成部分。将执行性行政 强制措施排除在行政强制措施之外,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二、即时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 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 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行政即时强制的决定与实施往往同时作出, 二者之间一般没有时间间隔,也很难作先后之分。因此,在实务中观察, 行政主体采取的是一个断然的行动,有关相对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响自身 权益的手段或措施。这是人们一般对行

5、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即时强制措施不 加区分的主要原因。此外,由于即时强制是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实施的,其过程相对短暂,其程序也比较简单、甚至没有强制性程序,故行政即时 强制措施几乎可以等同于行政即时强制。但是在观念上,我们仍然可以将 行政即时强制措施理解为行政即时强制过程中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简 称行政即时强制措施。7三、一般性强制措施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 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 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与执行 性强制措施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并没有为被强制的相对人设 定义

6、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促使相 对人履行义务,其具体目的因遇到的具体情况和行政机关追求目标的不同 而不同,可能是为了查明情况,也可能是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 危害状态,还可能是为了保障和辅助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与即时强 制措施也不同,在采取这类强制措施之前,不存在作为即时强制事实条件 的“紧急事态”,一般也没有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它完全是在“不紧急” 或正常情况下根据需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种多样,无法进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强制时实力所达对象不同,可把行政 强制措施归为下列三类:(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通常应在下列情况下授予行

7、政主体对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权:一是在醉酒、精神病发作 等状态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二 是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 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的情形。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 在我国的立法中种类繁多,如:保护性约束,立即拘留、强制扣留,强制 搜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现场管制,强行驱散等。(二)对财物的各种处置。行政主体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对财物的处置表现为对所有权四项 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处理。其具体表现为对财物的查封、 扣押和冻结,对财物的使用,对财物的处分,对财物使用的某种限制等。(三)对住宅等场所的

8、进入。当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有迫切危害,非进入住宅等场所不能救护或不能制止时,显然有必要允许行政主体的工作 人员即时进入。但即时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明确的授权。目前我国法律尚不完备,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情况下,行 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手段表现为杂,乱,滥,重.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 立法进行规范和完善。编辑本段可诉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 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 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 主要取决于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具体讲,需要区别 不同形

9、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分别加以分析。就行政即时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实实在在的处置相 对人权益的断然行动,实施终了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具有独立性、完整性 和成熟性,显然也同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因此它具有可诉性。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如前文所述,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故它 的采取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 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 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构成独立的具

10、体行政行为 因而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结果是,行政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后, 或因不存在违法行为,或因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够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行 政处理的条件,因而没有必要、也不再实施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随 着需要强制的情形消失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相对人被限制的权利。 但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曾经存在过了,也确实给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影响, 甚至造成了损害。这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法依附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存 在,也没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附,而是一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的独 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是以行政主体预先为相对人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存

11、在为前提的,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超过自行履 行的法定期限,又未产生延缓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情形时,有自行强 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采取的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 行措施的采取,纯粹是为了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从与相对人权益的 关系考察,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也有两种效果:一种效果是,行政强 制执行措施的采取并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权益,也不增加或减少相对人 的义务,即不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损益后果。因此,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不具有可诉性。另一种效果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是通过为相对 人增加义务的“制裁性”方式,来实现对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督促,并期待 义务内容的

12、实现,确定原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是毫无疑异的。这里需要说明,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 制执行措施,是司法强制措施,自然不在可诉行政强制措施之列。对其可 能造成的危害,相对人可以通过请求 国家赔偿的途径寻求救济。其他行政 强制执行措施因为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影响,有时 甚至是重大影响,因此,允许对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既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实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对行政行为进行 司法监控的必然。综上,行政强制措施是一个范围较宽广的概括性、包容性概念。因适 用场合和所追求目标的不同,在现行法上的名称和实际存在的形态有很大 差异。行政强制

13、措施是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是每种行政强制措施 都具有可诉性。一个特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它是否 为一个独立、完整和已经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取决于它与相对人权益 的关系。编辑本段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 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直接强制执行包含:划拨、收缴、拍卖。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 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编辑本段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

14、收财产之所以是 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 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 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 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 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 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 人的合法行为。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 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 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 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 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 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编辑本段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 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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