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规定(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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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规定(试行)模版 3)检查组与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沟通检查情况,听取意见,对检查结果予以确认。4)监察机构、检查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发现的行为偏差、管理缺陷进行分析p ,查找有关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研究整改的意见和建议。3.2.4编写监察报告 检查组负责编写监察报告,经监察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监察报告的内容包括:监察依据、检查过程、发现的行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p 、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意见和建议等。3.2.5做出监察处理。监察机构根据效能监察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以书面形式(见附件)送达被监察者及

2、相关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线索,监察机构负责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纪检部门和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对需要追究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责任的问题,按权限报批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问题,移送到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3.2.6跟踪落实 监察机构负责跟踪、检查和督促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落实监察建议、执行监察决定;向企业各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力资管理部门通报效能监察结果、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3.2.7总结评审、立卷归档 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完成的效能监察项目进行总结评审。总结评审结果报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总结评审的内容包括:效能监

3、察项目情况概要和效能监察过程简要描述;发现的行为偏差、管理缺陷及原因分析p ;改进管理、规范流程和建立健全制度的情况;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贡献情况;有关责任追究、纪律处分和奖励的情况;对项目的综合评价等。监察机构负责效能监察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立卷归档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效能监察工作过程记录及其相关的文件资料,报告书,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总结评审材料等。4 权限 责任 4.1监察机构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权限: 4.1.1 要求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提供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等。4.1.2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有

4、关情况。4.1.3 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会议;组织召集与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有关的会议。4.1.4 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停止和纠正发现的、正在进行的或有可能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暂停违法违纪人员的职务。4.1.5 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财务账册、资料、资产、物品和非法所得,暂予封存和扣留。4.1.6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干扰或影响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的部门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视情节给予提示、批评教育直至处分。4.1.7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力。4.2监察人员(包括效

5、能监察项目检查组成员,下同)的责任和义务: 4.2.1 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了解必要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掌握相关业务技能。4.2.2 遵守法纪,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客观公正,严守秘密,维护当事人的民主、人身和财产权利。2.3调查取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4.3 监察人员本人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4.4被监察者的责任和义务: 4.4.1 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隐瞒事实真相,不出具伪证,不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不故意拖延或拒绝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和情况,不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6、。4.4.2落实监察建议、执行监察决定。监察建议 监察决定 监察机构对效能监察中查明的尚不够做出行政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管理缺陷,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下达整改监察建议。有关行为偏差事实和管理缺陷主要是: 对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企业重要决策、决议或决定,应予纠正的; 不执行、不严格执行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管理规程、技术规范,应予纠正的; 违反工作原则和程序进行决策、决议,或做出的决定、指令、进行的业务和活动明显不适当,应予纠正或撤销的; 5.1.4存在管理缺陷,应予改进和完善的; 5.1.5 给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予采取补救措

7、施、需要予以经济赔偿的; 1.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5.2 监察机构对效能监察中查明的需要依法做出行政纪律处分的违规违纪事实,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出监察处分决定。有关违规违纪事实主要包括: 5.2.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的; 5.2.2不按规定追缴,或者不按规定退赔非法所得的; 5.2.3已经给国有资产或企业、职工利益造成损害,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4其他需要做出监察处分决定的。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切实落实监察建议,严格执行监察决定。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或者对监察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

8、监察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监察机构提出。监察机构自收到提出的异议或申请复审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回复或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仍有异议或不服的,自收到回复或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或提请裁定。考核 奖惩 6.1建立效能监察与干部考核相结合的制度。6.1.1 对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由监察机构做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6.1.2 对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的监督由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结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有关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6.1.3 对监察机构的监督由企业主

9、要经营管理者和上一级监察部门实行双重监督。监督结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有关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效能监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有关党政领导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意见或建议。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人员包括: 6.2.1 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的; 6.2.2监察机构认真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6.2.3 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6.2.4检举、控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2.5其他

10、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部门和人员。6.3 违反本规定的被监察者及相关部门,监察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改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人事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本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6.3.1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或者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的; 6.3.2阻挠、拒绝效能监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6.3.3拒绝提供与效能监察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6.3.4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6.3.5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3.6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6.4 违反

11、本规定的监察人员由主管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并予纠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人事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本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6.4.1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4.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6.4.3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6.4.4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 6.4.5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4.6其他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6.5 对效能监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是共产党员的,由纪检部门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附 则 7.1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7.2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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