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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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股票质押合同出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质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为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 】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质权人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主债权的基本情况1.1 主合同借款金额主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元 整,(小写)¥ 元,具体数额以主合同约定为准。1.2 借款期限及利率借款期限为 月,从借款支付之日算起,具体借款期限及利率以主合同约定为准。第二条 质押标的2.1 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公司的

2、 【】万股股票(持股比例为【】%)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应得股息、红利、送股及其他收益)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并完成股票质押登记。质权人为上述质押物上第一顺位且唯一的质押权人。12.2 如果“质押标的清单”记载的权利与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标的。2.3 若质押标的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标的清单”或者质权人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

3、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2.4 出质人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标的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标的失效或贬值。质押标的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2.5 质押标的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标的的一部分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2.6 如果质押标的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第三条 担保范围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

4、费、杂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四条 质押标的的登记或交付4.1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持本合同及其他办理质押登记所需要的文件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并于获得质押登记证明当日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交由质权人保管。出质人应确保在前述期限内将质权人登记为质押股票的唯一的质权人。质押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4.2 本合同生效后,质押标的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票等而形成派生股票的,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在出质人正式获取派生股票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对

5、派生股票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4.3 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出质人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2该第三方,并促使该第三方履行相关义务。4.4 如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质权人归还全部回购价款的,出质人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出质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押标的凭证。质权人返还质押标的凭证时,出质人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出质人无异议;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权人应及时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或背书。第五条 质押合同的效力5.1 若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不当然无效,出质人仍应以质押标的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本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

6、或被撤销、被解除,债务人、出质人、质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5.2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第六条 主合同变更6.1 如果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无须另行取得出质人同意。6.2 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6.2.1 质权人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6.2.2 质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6.2.3 质权人因各种原因在未满足主合

7、同约定的放款条件的情况下放款。6.2.4 债务人改变融资用途。6.3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6.4 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出质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质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 对出质人处分质押标的的限制37.1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标的。7.2 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分质押标的而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质权人指定的账户。质权人有权选择本合同第 8.2 款第(2)至(4)项约定的任

8、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7.3 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任何行为足以使质押标的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损失的情况,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因出质人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质押标的价值减少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标的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馈赠质押标的,不得将质押标的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7.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质押标的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质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

9、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质押标的权属发生争议、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其中涉及质押标的处置或权属变更的还需事先获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第八条 第三方妨碍8.1 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标的(或其项下动产)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出质人应当立即通知质权人,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质权人提出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8.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标的价值若价值减少,或质押标的

10、发生前款情形,则质押标的剩余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如出质人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出质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8.2.1 经质权人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标的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值;8.2.2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8.2.3 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48.2.4 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出质人自由处分。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9.1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标的。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

11、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标的。9.2 本合同“质押标的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标的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标的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质权人处分质押标的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质押标的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标的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标的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9.3 质权人实现质押标的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出质人。出质人同意,如果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仍有剩余价款,则将剩余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对质权人的其他债权

12、。9.4 出质人与债务人为同一人的,质权人可以对出质人的质押标的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标的为前提条件。9.5 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实现质权。9.6 无论质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质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也无论质权人是否放弃其他担保权利或变更担保物权的登记顺序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质权人

13、无须先行执行其他担保,质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出质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出质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并且同意质权人在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与额度。9.7 出质人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质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出质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9.8 出质人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出5质人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质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出质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质权人债权未被全部清

14、偿前,(1)出质人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出质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质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2)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权的担保,出质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质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3)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出质人提供了反担保,则出质人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质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9.9 出质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质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出质人也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 出质人的声明与承诺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的声明与承诺:10.1 出质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法人,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出质人均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有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出质人在担保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10.2 出质人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出质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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