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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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单独出资设立(注: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章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2、 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在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五章 股东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出资 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 时间出资 方式合计.其中 货币 出资(注: 公司设立时, 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足 ;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章第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

4、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第九条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注: 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中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注:副董事长是否设由出资人自行决定) 。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5、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职权。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

6、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注

7、: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 , 监事会成员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

8、予以纠正;(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注:由投资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确定 ) ,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第二十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注:由出资人自行确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9、,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出资人。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对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九章 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注: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自行确定)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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