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信访条例》的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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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信访条例的解读(2)关于新版信访条例的解读(六)进一步突出了畅通信访渠道。畅通信访渠道是保护公民权利,加强党 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措施,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修改后的信访条 例从三个方面突出强调了畅通信访渠道:一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人(第三条第二款原文)”从分则提升到总则部分,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第四十六条原文),明确了打击报复信访人的法律责任。二是新设了信访渠道 一章。为了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方便行政机关互通情况,条例规 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

2、,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 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 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 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 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 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和为信访人提供便 利的有关事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三是建立主动接待信访制度, 将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

3、作机制写入信访条 例,从法律上予以确认。要求实行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制度等,方便信访人就 地反映信访问题(第十条内容);要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 纷的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第十三条内容)。这些内容是此次修改加 入的全新内容。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确认,方便群 众、合理分流,可以有效防止信访渠道拥堵,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七)强化了对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和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 益,是信访工作始终坚持的重要价值取向,是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此次 修订在尊重、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所加强。一方面,修改后的信访条 例保留

4、了原有保护信访人权利的规定并进行了细化。如:保留了“信访人的建 议、意见对社会有贡献应受到奖励(第八条内容)”的规定,同时新增一条“信访人 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第二十九条原文)”,丰富了 原有内容。另一方面,信访条例着重从程序设计上进行完善,强化对信访人权 益的尊重和保护。一是要求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要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内容),同时规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 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所提 出的投诉请求的办

5、理情况”(第二十二条原文)。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方便信访人 查询,是信访条例新增的内容,体现了公开便民、尊重信访人权利的理念。二 是在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程序中均规定了书面答复信访人的义务。在收到信 访人的信访事项后,要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内容);信访事 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三条内容);信访事项处理 决定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信访人(第三十二条内容);信访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均要书 面答复信访人(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内容)。(八)进一步强调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针对当前信访秩序混乱, 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以及一些人“以信访为名”的违法行为缺

6、乏规范的问题, 信访条例从四个方面对信访人的行为做出严格限制: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 关,拦截公务车辆等 6 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并与刑法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内容)。二是针对越 级上访问题,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 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 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 理”(第十六条原文)。三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 材

7、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九条原 文),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 信等书面形式(第十七条第一款内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 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投诉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 得超过 5 人(第十八条内容)。以上规定,对于规范信访人的行为,引导信访人依 法、有序信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九)受理、办理程序更加明确、细化,便于操作。原条例对信访事项 的受理、办理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修改后的信访条例在程序上进行了完善、 细化,规定更加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

8、一是明确区分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的 职责,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职能部门受 理信访事项后要登记、办理和答复。二是在信访工作机构的受理程序中,按照信访 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受理范围、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 理、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等几种情况,明确了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 人、转送、报请、交办等办理方式(第二十一条内容),规范了信访工作流程,更加 便于操作。三是新设了报请、通报报告制度。修改后的信访条例规定,“对情 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 定(第二十一条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对重大

9、、紧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无 明确规定的空白,明确了信访事项上送的工程程序。报请制度是信访工作机构建议 权在受理、办理程序中的具体体现,通过这一制度,信访工作机构的建议上升为政 府的工作决定,有利于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化解重大矛盾 纠纷。为了加强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纵向沟通,条例新设了通报报告制度, 要求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 构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第二十一条 内容)。这一规定将促进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工作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十)提出了信访终结制的框架,对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实行三

10、级终 结。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是指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 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做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 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 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相比较而言,1995 年条例是一次办理、两次复查(原 办理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一次)、两级终结。新信访条 例提高了层级,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关的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三级终结,同时在办理、复 核程序中引入了听证、公示等制度,既为信访人提供了公正、合理的程序保障,又 增加了

11、透明度,增强了最终处理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信访事项办理、复 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信访程序的法定终结,体现了行政公正和行 政效率的协调一致,将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信访问题尽快解决,防止少数信访 人为一己私利无理纠缠信访,影响他人通过信访渠道维护合法权益。(十一)强化依法行政,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产生、提出、受理和 办理全过程。新信访条例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在继承原条例“奖励与处 罚”的基础上,建立了责任体系,明确了责任主体,将法律责任贯穿于信访事项的 发生、提出、受理和办理全过程。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信访 问题的发生、减少重复信访,设定了特定信访事项的

12、引发责任(第四十条内容);规 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登记、转送、交办和督办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内容); 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内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 信访信息报送责任(第四十五条内容);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造成严重 后果(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了 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秩序、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法律 责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内容),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训诫或制 止,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1、信访条例解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3、2014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4、2014 广东省信访条例5、央行 2014 年放松首套房认定标的三大信号6、201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版)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全文9、2015 年微信最全封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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