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建设供水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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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日 期:_乡镇水厂(回购后)管理方案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区域供水工作的全面推进,如东各乡镇将实现区域联网供水,彻底置换水源,告别深井供水,全县百姓都能喝上优质放心的长江水。乡镇水厂将按照不同模式进行收购,但乡镇水厂管理的任务重、难度大、水平低,影响着区域供水成果的巩固和发展。制定和完善乡镇水厂管理方法是一项紧迫性的工作。结合本人的一些设想作一个简单的构思和探讨。一、 科学管理、提高乡镇水厂从业人员业务技能随着全县实行区域统一供水,各乡镇自来水厂所有深井全部停止工作,不再自行制水,转为转供水、管网维护、水质常规检测、计量收费等日常管理工作。水厂的管理关键在

2、于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因此狠抓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专业技能业务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形式,做到科学管理、分类指导、以练代训,不断提高乡镇水厂从业人员业务技能。二、 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为民服务意识。乡镇水厂原有的员工由于平常管理松散,没有正确的服务观念和良好的服务意识。水厂收购后要在思想上进行引导,时刻牢记“风正、水清、人和、气顺”的企业宗旨以及“团结、奉献、开拓、创新”的企业增强员工的责任感,确保水厂安全运营,为百姓提供优质服务。(三)完善制度、制定水厂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及其它用水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维护供

3、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腾冲县从事城乡供水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和要求是: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证用水安全,以保障居民生活生产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优质服务为宗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城市、农村供水特点、产权明晰、责任落实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逐渐形成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行市场化、商品化

4、,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四条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改、国土、住建、财政、环保、卫生、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第二章供水水源第五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源的取用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第六条城乡集中式取水工程水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保、航空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第七条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务、林业、农业、国土、卫生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范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在饮水水

5、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九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覆盖范围,不准另行自备水源取水。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实施。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积极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和扶持作用。第十一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县、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前必须到水行政管理部门报批备案,取得开工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第十二条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项目法人(或产权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

6、制。严格材料设备采购、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第十三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改扩建项目竣工后,应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章工程运行管理第十四条为保证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运行的监管。县城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供水企业法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是产权人(以产权界定登记为准)及供水经营管理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水务、发改、财政、环保、卫生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城乡集中式供水工程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必须进行产

7、权登记。产权登记和变更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文)、腾冲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腾政发2009178号)执行。严格产权界定相关程序,公示期满填报产权申请登记表,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第十六条工程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供水经营管理可采用拍卖、公开竞价承包、租赁、委托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管理形式落实经营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供水经营权拍卖、转让,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县人民政府备案

8、后进行资产评估,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置。第十八条城乡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以水养水、计量收费到户。鼓励实行分类定价、定额用水和超限用水加价政策。县城供水按照保发改价格2010562号执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腾发改201098号文执行。水价调整必须召开听证会,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第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要加强有偿用水、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水量、水价、水费、维修维护管理公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用水户监督。第二十条供水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定期对供水水源进行水质化验和技术检测,加快水质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不符合

9、规定的管理人员,不准上岗。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泵,未经允许,不得在供水主干管道上开口。第二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提前报供水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及时报供水主管部门,并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

10、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侵占、毁坏供水设施,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11、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二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等违

12、法违规行为,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村级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及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行动方案已出炉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及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行动方案(下称方案)近日出炉。方案明确:到2020年,完成2500个农村危房改造省级示范村和500个重点、特色、旅游村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达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万村示范”的目标;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和自来水供水设施全覆盖。方案制定了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即2016年,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完成2

13、600个以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国家级全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30%;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率达45%。2017年,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40%;完成3600个以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国家级全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0%;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率达60%。2018年,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60%;完成2600个以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国家级全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率达80%。2019年,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完成600个以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率达90

14、%。2020年,乡镇污水处理和自来水供水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完成600个以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水农201532号)政策解读2015年3月18日,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水农201532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试行群众全程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为便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各参与方(业主、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村委会、村民小组、用水户协会和群众更好的理解指导意见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落实,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执行口径、主要措施及操作方

15、法等解读说明如下:一、出台的背景近年来,我省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加大民生水利投入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大力推进农村人饮解困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供水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中,各地群众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积极行动,群策群力,成为农村供水事业建设和发展的主力军。长期以来,广大群众投工投劳、投劳折资、集资建设成为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顺应了民意、改善了民生,为农村群众解决饮水安全、减少疾病侵袭、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存环境提供了可靠保障,成为了农村最重要的基础设施。随着社会发展和群众素养的不断提高,对涉及切身利益事项的参与意识和要求明显增强,在推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实施群众全程参与农村供水改革,建立健全一整套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畅通群众反映诉求渠道,建立吸收反馈机制,形成尊重群众集体意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良性发展机制。二、目的意义按照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相关要求,把受益主体(群众)作为实施民生水利的最终出发点和归宿点,通过全面实施群众参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强化基层党员领导干部和水利工作者在推动民生水利工作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通过建立农村供水项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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