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等级及电气设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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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目录防爆电器设备分为二类:I类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类除矿井以外的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22.名词术语2隔爆型电气设备2增安型电气设备23防爆原理34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温度组别3粉尘防爆温度组别34.2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分类3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2个危险区:35粉尘防爆电气设备3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家标准5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14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级别与温度组别1.1防爆电器设备分为二类:I类 煤矿井下用电气设备II类 除矿井以外的场合使用的电气设备.1.2 II类电气设备,按其适用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分为A, B, C 三级:并按其最高外表温度分

2、为T1-T6六组。1.3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组,见表1.组别引燃温度T1450tT2300t450T3200t300T4135t135T5100t135T685t1001.4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见表2.级别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 (mm)最小点燃电流比(MESG)IIAIIBIIC(1)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 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注:正常运行是指

3、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入阀以与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X围内工作的状态。 具有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内部的爆炸向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传播的电气设备外壳的电气设备,其标志为“d。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或可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高温结构上,采取措施提高安全裕度,以防止在正常和认可的过载条件下出现的这些现象的电气设备,其标志为“e。3防爆原理 电气设备引燃性气体混合物有两方面原因:一个是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另一个是电气设备外表即是可燃性气体混合物相接触的外表发热。对于设备在正常运行时能产生电弧、火花的部件入在

4、隔爆外壳内、或采取浇封型、充砂型、充油型或正压开支等其它防爆型式等就可达到防爆目的。而对于增安型电气设备是对在正常运行不会产生电弧、火花和危险高温的设备,如果在其结构上再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尽力使设备在正常运行或认可的过载条件下不会发生电弧、火花过热的现象,就可进一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这种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就没有引燃源,而可用于爆炸性气体危险环境。4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温度组别粉尘按其点燃温度分3组,如表3。温度组别点燃温度T11T270T12200T270T13150T2004.2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的分类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壳按其限制粉尘进入设备的能力分为两类。尘密外壳 外壳防

5、护等级为IP6X ,标志为DT。防尘外壳 外壳防护等级为IP5X ,标志为DP。4.3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2个危险区: (1)10区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2)11区 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5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按规定条件设计制造,使其外壳能阻止可燃粉尘进入或进入量不会防碍设备安全运行,内部堆积的粉尘也不易产生点燃危险,从而保证使用时不会引起周围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爆炸的电气设备,爆炸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类型对应表4中的规定进展选型。危险区域粉尘种类爆炸性粉尘可燃性粉尘导电粉尘非导电粉尘10区尘密型DT尘密型DT尘密型DT11区尘密型DT尘密型DT尘密

6、型DP6防爆标志举例6.1 如电气设备为II类隔爆型,B级T3组,标志ExdIIBT3.6.2如电气设备为II类增安型,温度组别为T2组,标志为ExdIIBT2.6.3如电气设备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型式,如此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它防爆型式,如II类主体增安型并有隔爆型C级T4组部件,标志为 ExedIICT4。通径相当的管螺纹俗称允许电缆最大外径(,mm)DN151/24分10DN203/46分14DN2511寸17DN3211/423DN4011/230DN5022寸38DN7021/246DN8033寸56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X 中华人民某某国国家标

7、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某某国化工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某某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年月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X的通知建标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号文的要求,由化工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X,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见X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X同时废止。 本规X由化工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某某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修订说明 本规X是根据

8、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X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规X组进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X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局部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火灾危险环境的危险区域划分,危险区域的X围,电气设备的选型等。 本规X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市和平街北口,邮政编码,并抄送中华人民某某国化学工业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化学工业部 一九九

9、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如此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X围 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X围 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 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附录五本规X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0、第一章总如此 第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X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X。 第条本规X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X不适用于如下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展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与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与海上油井平台。 第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

11、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X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X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展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如下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

12、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如下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与积聚的措施: 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X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参加聚合反响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

13、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如下措施: 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如下规定进展分区: 一、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

14、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与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X围内工作的状态。 第条符合如下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外表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如下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外表; 油、水别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外表; 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如下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正常运行时会向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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