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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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货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辩论状辩论人:市厂,住所地:市镇沙角头工业区,负责人:王, :因原告钟诉辩论人一案,辩论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论如下:辩论人认为,原告所提供的送货单是伪造的,辩论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贵院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按照一般的交易方式来看,卖方向买方送货,应该是每天一张或者多张送货单,买方收到货后,再在送货单上对货物进行签收确认,不可能会出现多天送货出现在一张送货单上的情况。而原告提供的所有送货单,都是多天送货情况出现在一张单上面,而且辩论人方的收货人确认收货,签名都是一签到底,而不是按天数签收的,这不符合一般的交易

2、习惯,显然是伪造的。二、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辩论人公司并没有名字中带有“渝字的员工所有的送货单上“收签人签章处的签名都是一个“渝字,而辩论人公司从来都没有过名字中带有一个“渝字的员工。而且,收货人的所有签名都是一签到底,笔锋和字迹都是连贯的,显然是在同一时间写的,而这显然不符和一般的交易习惯。可见,收货人签名是伪造的。三、送货单上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所有的送货单上都没有具体的送货日期,这再次证明送货单是伪造的。此外,由于无法确定准确的送货日期,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诉讼请求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否那么,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送货单上没有标明大写的货款金额每一张送货单上都没有大写的合计货款金额,

3、只有小写的货款金额,这显然不符合常理。依照常理,原告如果真向辩论人送货,一定要在送货单上写上大写的货款金额,以防止双方对货款数额发生争议,而且,原告以往给辩论人送货的送货单上都标注有货款的大写金额,这完全可以证明送货单是伪造出来的。五、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以往原被告双方交易的送货单完全不同原告与辩论人曾经有过交易,原告将送货内容写在收据上,写清楚货款金额,标明大写货款金额,再经辩论人公司曾守源签名确认,然后拿着收据向辩论人要求支付货款。此次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与真实的送货单完全不同,而且漏洞百出,可见,原告提交的送货单是不真实的。六、原告妻子刘一直在辩论人公司担任出纳和会计并掌管公司公章,原告具有伪

4、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原告妻子刘在辩论人公司工作多年,担任会计和出纳职务,并掌管公司的公章,这使得原告完全具备伪造送货单的便利条件。而且,刘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即向辩论人公司辞职,辩论人屡次打 给她,要她过来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她也一直不敢过来办理,由此可见她虚怯的心理。综上所述,辩论人认为,原告钟提交的送货单完全是其伙同妻子刘伪造的,是不真实的送货单,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还辩论人以公正。此致市人民法院 辩论人: 二零年月日证 据 说 明一证据名称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表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根本情况附表证据来源被告提供证明对象原告妻子刘妙玲系被告公司财务主管,掌管公章证明内容同上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证 据 说 明二证据名称收据证据来源被告提供证明对象原被告之间交易的真实的送货单证明内容同上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证 据 说 明三证据名称记帐凭证、工资表证据来源被告提供证明对象被告公司没有名字中带“渝字的员工证明内容1、 刘妙玲系财务主管,公司帐务由其记帐;2、 被告公司没有名字中带“渝字的员工。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证 据 说 明四证据名称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据来源被告提供证明对象原告与被告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妙玲系夫妻证明内容同上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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