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法律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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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213号,2002年9月10日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立案。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下一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

2、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立案:(一)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再审的。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 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第五条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

3、)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 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 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 据线索。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 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 诉的

4、,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第七条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量刑明显不当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第八条 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5、 再审:(一)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 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 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第九条 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 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 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

7、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 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 申诉的,不予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

8、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三)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 外。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 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 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 除外。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 出再审申

9、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再审立案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 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9号2002年7月1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018号关于再审民事案件能否超原判诉讼请求判决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 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 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此复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

10、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26号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 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 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 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

11、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 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

12、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 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 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 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 到

13、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 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 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 人;(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

14、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 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提出。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 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 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 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第

15、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 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 审申请。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 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 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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