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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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险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TTYW2009ZJHY091802甲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乙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丙方: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保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和维护合作各方权益,根据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险保险合作协议精神,经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特立本保险合同为凭。第一条 保险方案(一)投保人 (

2、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二)被保险人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学驾人员(以投保清单为准)。(三)保险险种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保险。(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个保险周期,即在合同期限内的学驾人,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领到驾驶证为止。 (五)保险责任(扩展及摘要)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技能培训学习过程中(包括场地训练、道路训练、接送学驾人训练和考试、公安部门科目二考试、科目三考试及夜考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或有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非教练车除外)。责任免除参照本合同第三条。1被保险人

3、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乙方按照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亦终止。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的,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确定伤残等级,乙方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12345678910残疾赔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按残疾鉴定结果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司法鉴定机构需为本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

4、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且鉴定具体项目在所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意外伤害须在当地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医院治疗(急救不受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级别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应当转入上述规定的医院),乙方对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医保规定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乙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乙方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引起误工损失的,按照上年度本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5、偿标准规定处理,按合同约定标准及相关部门认定的误工天数(需提供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证明)进行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误工损失的,乙方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误工费,误工费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六)赔偿限额(人民币):1每人意外身故赔偿金 人民币 30 万元2每人意外残疾赔偿金 人民币 30 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和残疾的赔偿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3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金 人民币 10 万元每人医疗费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含误工费。其中(2009年)误工费1单位在岗职工每日平均工资补贴人民币 93.55元2城市居民每日平均收入补贴人民币62.2

6、7元3农村居民每日平均收入补贴人民币 25.3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 30元/(人、天)5住宿费:人民币 150元/(人、天) (七)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0 元。(八)保险费计算:1每人10元/每期;2总保费=每人保费保险期限内培训的学员人数;3每人限保一份,多保无效。(九)预付赔款处理: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估损金额超过2万元的大额保险赔款,乙方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在二个工作日内按初步估损金额的50%先行预付赔款。损失金额一经最终确定,乙方应按本合同的承诺时间支付其余赔款。(十)本合同应按照省驾培协会三方合作协议的各项保险责任见下列条款:1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团体意外

7、伤害保险条款2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2008)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附件1)第二条 操作方式(甲方投保学驾人人身意外保险)1.甲方应按上一年度学驾人总数(每车投保人数不低于35人)填写“预约投保单”投保学驾人人身意外保险(见附件2)。 投保人数:全年预估 人。2.投保当日内,甲方将预约保险费一次性打入丙方保险费专用账户,保险合同从保险费划出的次日零时生效。联单 3.甲方将预约投保单和已交保险费的银行缴款单复印件并附上教练员投保清单以挂号邮件的形式或以电脑扫描和电子表格的形式寄(传真)交丙方(见附件3)。4.丙方收到

8、预约投保单、保险费后,乙方在当周的周五17:30前派人到丙方处收取实际收到的预约投保单、已交保险费的银行缴款单复印件(或电脑扫描件)和保险费,乙方收到保险费后须出具保险费发票,保险费发票按实际收到的保险费开具并以挂号邮件的形式寄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邮寄地址以投保单为准)。乙方按月核对网上投保系统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实际投保人数,出具保险单和被保险人清单,并提交浙江省汽车驾驶员行业协会(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5甲方应当实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当天)将学驾人名单录入乙方网上投保系统,每月二十日(截止日)在乙方网上投保系统做一次核对(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6. 乙方

9、在每月二十八日前,将承保清单发给丙方,由丙方在网上管理平台公布,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对承保清单,若有异议及时与丙方沟通,丙方将及时与乙方协调处理。7.每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甲方与乙方核对全年实际投保人数;乙方按核对后人数确定当年保险费,多退少补。(核对时间从投保开始至当年十二月二十日为截止日)。第三条 特别约定(一)乙方有权在理赔时要求核实该学驾人IC卡信息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日期信息。(二)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未按投保单中列明的付费日期交清保险费(以保险费划出为准),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三)如投保人因学驾人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终止其保险责任的,须在投保后五个工作日内

10、向乙方申请退保,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乙方不再接受退保申请。(四)甲方应负责将告知书发放给学驾人,并要求学驾人确认签字(见附件4)。第四条 理赔服务由于本险种具有被保险人分散的特点,为确保理赔的时效性,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特提供以下理赔服务:(一)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丙方(报案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同时尽可能采取合理施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二)丙方在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报案后,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发生重、特大事故,丙方于第一时间协同乙方到现场查勘、定损,由乙方填写现场查勘报告表,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提交的各

11、种索赔材料(一般情况下提交索赔材料告知不超过二次)。对于预计赔偿金额不高的小赔案,丙方可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采取电话跟踪指导,索赔资料齐全后,由丙方帮助索赔。(三)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乙方未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现场被破坏的,由此引起的后果不能作为乙方拒赔的理由。(四)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丙方协助指导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收集索赔资料,索赔资料齐全后,由丙方帮助索赔。(五)乙方在接到索赔单证后,应出具索赔单证签收单,并且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根据索赔清单一次性书面提出索赔单证是否齐全的文书。单证提交后二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同默认。在之后的理赔处理中,乙方不得以索赔单证不齐全为由提出拒赔或要求延长理

12、赔期限。乙方确认(默认)单证齐全后的次日开始计算赔款支付时间。(六)乙方在索赔单证齐全后,赔额在1万元以下五个工作日、1万元以上十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或法定受益人(指定)的银行帐户。每逾一天,乙方应该向被保险人或法定受益人支付其应付赔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七)发生重大保险事故后,若保险责任或赔款金额达不成一致时,由省、市驾培协会(代表处)和丙方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可提交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八)丙方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将赔案录入网上理赔查询平台。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网上理赔查询平台即可了解赔案进程。第五条 相互冲突的条款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

13、合同正文与条款在解释上出现任何分歧或矛盾时,以合同正文为准。如条款与附件说明在解释上出现任何分歧或矛盾时,以附件说明为准。保险单与保险合同在解释上出现任何分歧或矛盾时,以保险合同为准。合同与协议在解释上出现任何分歧或矛盾时,以保险合作协议为准。第六条 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起诉。第七条 其他(一) 本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期满,对尚在保险期内的学驾人保险继续有效。(二)任何一方若对本合同有异议或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必须提前1个月提出,由三方协

14、商一致后将有关内容附于本合同书后。(三)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正副本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署:各方已分别授权其下述代表签署本合同,以昭信守。甲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丙方(盖章)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丙方(盖章)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丙方(盖章)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预约投保单注意:请仔细阅读条款:本预约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保险公司投保学驾人人身意外险的依据,本预约投保单为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投保单位名称: 电 话: 联系人:地址: 手 机: 邮 编:机构代码:被保险人: (详见投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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