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6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12217264 上传时间:2023-07-18 格式:DOC 页数:47 大小:6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6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6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6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6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6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6》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6(4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草案6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与善后等应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

2、理机制;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五条国务院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国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具体承担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指导、指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

3、援指挥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本行业或者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要信息和建议,指导和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

4、机构,统一协调、指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大应急投入,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保障应急救援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应当在搞好本单位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个人自救的同时,在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或者配

5、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的处置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救援技术设备的自主创新,引进先进救援装备、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应当给予救治或者抚恤。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可以征用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的物资、设施和装备,并予以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章预防和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突发事件总

6、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制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分别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7、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及时进行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修订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涉及多地区、多部门、多领域的应急预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时,应当制定演练计划或者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总结

8、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登记、评估、监控,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重点地区和行业建立国家级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

9、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状况,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不同层级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中型以上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中型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

10、者与邻近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条国家对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行资质管理。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资格及人员的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救援知识的培训制度,对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专职应急救援人员、成年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或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结合实战需要,制定演练计划,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综合性演练和单项演练,提高

11、应急救援能力。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定期对其服务的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熟悉路线、地形、重大危险源等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服从有关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有关应急救援机构运行保障、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应急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提供技术服务,可以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安排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用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状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采购、储备、登记、调用和处置制度。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费用,用于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事故预防和避险、避

13、难、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医疗单位应当对医护人员进行应急医疗救治技能的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设备、药品。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等部门应当保障事故应急救援交通运输的需要,保证应急救援交通顺畅。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

14、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需要,组织、协调各基层电信企业,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三章报告与预警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系统。 各级应急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互联互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国家区域级应急救援组织以及重点应急救援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实行应急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自救,

15、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通报。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和发布制度,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对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波及毗邻单位或者邻近地区的,应当立即向毗邻单位或者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毗邻单位或者邻近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通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第三十一条按照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势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 第三十二条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响应,成立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