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商户受理翼支付业务协议书两方版中电信支付规范合同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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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约商户受理翼支付业务协议书甲方: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特约商户): 鉴于:(1)乙方希望受理顾客的翼支付业务;(2)甲方同意作为收单机构,将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乙方受理翼支付业务提供配套支持服务;(3)甲方作为翼支付业务运营机构,同意直接接入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公司安置在乙方的POS终端。为了促进翼支付业务的发展,为广大翼支付用户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特约商户,通过与甲方系统连接的POS终端实现受理翼支付业务达成协议如下:一、定义(一)POS机具:特指非接触式POS

2、终端,可受理以非接触方式进行数据交互的含有翼支付账户信息的介质,协议中此类介质特指中国电信RFID UIM卡。(二)翼支付特约受理商户:是指已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同意受理翼支付业务的合法经营的个体户和企事业单位。二、业务受理条款 1、受理翼支付业务 1.1 本协议适用于乙方的顾客以POS方式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交易。1.2 乙方在接受翼支付用户消费时,应提供折扣优惠。1.3 乙方必须开设资金结算账户。2、权利及义务2.1甲方作为提供翼支付业务的运营机构,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1)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向乙方做好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服务;(3)向乙方提供账款

3、、手续费及商户交易手续费清算数据及报表;(4)向乙方提供甲方自有的POS机及其配件,应收取押金,押金于合同结束后无息退还乙方;(5)委托专业化服务公司对乙方进行定期回访,对乙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的POS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6) 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乙方向甲方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乙方做相关处理;(7)有权对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8)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2.2、乙方权利及义务:(1)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翼支付受理标识, 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

4、机构对乙方日常管理及巡检等工作;(3)组织收银员及财务人员参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化服务公司举办的翼支付受理操作培训;(4)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机的正常使用;(5)按甲方业务受理要求受理翼支付业务,且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的翼支付消费,保证翼支付用户享受不低于现金支付消费者的服务及优惠;(6)不得将POS机具、签购单、签购结算单、翼支付标识牌等物品用于受理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7)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的翼支付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8)不得将其他商户或个人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 保证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9)

5、 必须在T+3个工作日内响应甲方的调单要求,协助甲方做好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的有关工作,并必须执行甲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10)受理翼支付时只能将翼支付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翼支付卡信息;(11)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翼支付账户信息及个人密码;(12)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的安全,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13)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入网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应

6、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4)为翼支付线下消费用户提供翼支付消费服务环境、正确指引用户进行翼支付消费操作,为用户做好解释等基础服务工作,协助甲方对有争议交易的投诉、差错、争议进行处理,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交易资金损失;(15)对甲方提供的POS终端机具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应对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损失向POS终端机具提供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具赔偿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机具赔偿金额=机价*(1-已使用月数/60)元(注:赔偿金额最多不高于机价,最少不低于RMB600元)(16)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

7、OS接入电话的或改变装机地点的,应提前向甲方主动报告,由甲方协助乙方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翼支付业务需要、用翼支付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17)不得擅自改造POS机具,不得非法截留和保存用户信息,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皆由乙方自行承担;(18)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理翼支付业务,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的用户和甲方损失。3、账务处理和清结算3.1每日交易完成后(以甲方的结账日为准),由甲方根据当天交易的记录内容,在下一个结算日将乙方应得款项划给乙方账户;甲乙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为第 种方式

8、 :(1)每日结; (2)每周结;(3)每月结。乙方指定结算账户:账户名称:【_】 开户行:【_】银行账号:【_】开户行联行号:【_】付款摘要(最多为8个汉字):【_】乙方若要变更上述结算账户信息,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 3.2协议指定的结算日为每个结算周期后的第1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结算上一周期的成功交易资金,交易的具体结算日期以甲方系统的规定为准;遇国家规定节假日结算日期顺延,结算金额合并结算。3.3乙方如对甲方的POS业务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甲方提出询问,或填写申述单送报甲方。3.4乙方的应得款项,系指每个结算周期内,翼支付用户通过安置在乙方的POS

9、机进行消费支付的总交易金额减去乙方应支付的总手续费金额;手续费系指对于每笔翼支付消费,乙方根据下述翼支付线下特约商户手续费标准而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总手续费金额是指每个结算周期内,甲方应收取手续费的总和。行业划分商户类别手续费率备注餐娱类餐饮、宾馆、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房地产及汽车销售1.25%单笔80封顶一般类百货、批发、社会培训、中介服务、旅行社及景区门票等0.78%单笔26封顶民生类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0.38%单笔20封顶公益类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0%注:1.单店营业面积在100(含100)平方米以下餐饮按一般类商户标准执行2.未在表中列出的行

10、业按照一般类商户标准执行3收单服务费标准为基准价,实际执行中向下浮动不低于20%3.5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以甲方系统中的清算数据为对账的最终标准。3.6乙方对账务处理有疑问的,可向甲方提出,甲方配合乙方解决。3.7客户到乙方使用翼支付账户消费,乙方应向客户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3.8甲方收取乙方交易手续费,应开具手续费发票,可采用月结方式。除手续费外,结算乙方应得款项时,甲方无需提供发票。4、商户风险信息使用条款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风险信息(如上送黑名单)。5、本协议不涉及事项乙方与翼支付用户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由乙

11、方与翼支付用户直接谋求解决,甲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6、违约责任6.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及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责任及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收回POS机具、专用单据,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约的履行:(1)长期不使用POS机具或将其挪作他用;(2)无故拒绝受理翼支付业务,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的;(3)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行为,严重影响POS机具正常使用或甲方正常经营的。7、终止7.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风险状况且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立即停止乙方的翼支付

12、业务受理,同时由甲方通知其委托的专业化服务公司收回全部POS机具设备。若因乙方的下列原因导致甲方权利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的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2)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仪器,盗录翼支付用户账户信息;(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翼支付用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使用;(4)套现:商户与翼支付用户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5)洗单:商户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

13、方结算;(6)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翼支付用户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7)虚假交易: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商户利用用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9)POS违规移机:商户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甲方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或与原始装机地址的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POS机具;使用固定POS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10)已被其它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11)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

14、产以及停业或破产;(12)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13)其它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如甲方认为乙方有前述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且该情况会造成甲方经济或声誉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的翼支付业务,并可自通知发出之时中断与该商户的连接。7.2、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20天书面通知相对方,经各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协议。在此期间,上述各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7.1所列情形除外)。7.3、协议终止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并将经营

15、场所及宣传品上所有翼支付受理标识清除。7.4、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若因乙方未能及时地将翼支付受理标识清除,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7.5、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4个月以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其它事项8.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协商修改或补充协议。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各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司法管辖法院。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8.3、本协议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有效期为【 】月,从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届满,甲乙双方根据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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