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案例分析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12187856 上传时间:2024-01-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0.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子产品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电子产品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电子产品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电子产品案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电子产品案例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子产品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产品案例分析(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查处违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类型案件的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案件检查,查处产品质量案件首先要结合本辖区销售的主要产品排查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且围绕是否能够检测、如何检测,开展思考。案情本局辖区内的珠江路电子一条街是著名的电子产品集散地,电子产品的特点就是更新快、花样多,近年来所谓的“山寨”货不断出现在市场上。针对“山寨”产品我局进行了分析,发现“山寨”产品在使用功能上并不一定不具备宣传的效果,而且由于产品更新快,国家质检机构往往还来不及出台相应的检测标准。于是我们分析了这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就是售价低、成本低,由此带来的一定是原材料价格低、

2、工艺粗糙。结合党的十七大提出“节能减排”、 “低碳经济,绿色生活”的精神,通过查询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的法规,找到了此类产品都必须遵守的规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通过研究产品质量法与该办法的衔接,调查市场现有商品状况,我局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开展了一系列此类案件的查处。 法律适及分析由于是开展新型案件类型的查处,为了确保案件定性正确,必须在法律适用、检测手段上确认能够合法有效,我们首先将相关法规做了梳理:一、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制定此办法的目

3、的是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因此,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是涉及人体健康一种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加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志的电子信息产品就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代号为 SJ/T113642006,因此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

4、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销售者附有确保所销售商品符合上述各项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四、处罚依据1、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5、、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以上法律规定进行比对和连接后,我们就得出了销售违反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依据,我局将上述两条作为案件处罚依据的思路与建议向市局法制处以及省局法制处进行了意见交换,得到了肯定的意见。具体办案方法通过进一步查询电子信息产品分类注释,明确了十大类电子信息产品: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

6、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以上十大类几乎囊括了珠江路上销售的绝大多数电子产品,都需要按照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制造并加贴标示。通过进行细致的再划分,我们划分出市场上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电子信息产品(如电脑板卡、电源电池等)。通过对电脑市场上各类产品的对比发现,一些诸如“华硕”、“联想”等知名厂家以及一线品牌的产品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较好,标示和说明清楚。而各类所谓的二线、三线小厂小品牌的产品执行情况就很不理想,那些“山寨”产品就更不用说了。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需在产品及外包装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标注如下标示

7、:或者在产品说明书中以表格的方式标明各种有害物质的位置及含量。经过我局人员的案前排查,没有在产品及外包装上标注标示的二线及二线以下品牌的电子信息产品几乎都没有在说明书上按照SJ/T113642006的要求加以说明。此外,.根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1、铅;2、汞;3、镉;4、六价铬;5、多溴联苯(PBB);6、多溴二苯醚(PBDE);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我局事先与微机检测所进行了联系,询问得知质监所可以就以上指标进行检测并出具是否合格的检测报告。为了做到心中有数,我局人员随机在市场上抽取了一些未加贴

8、标示的产品进行了送检,检测结果反应:铅超标的程度最为严重达到允许标准的100倍,溴超标达到数十倍。之后,我局对电子商情排行榜进行了查询,分析了上面排出的二线、三线品牌销售前五名,根据品牌名单核对南京地区的代理商,找到各个代理商的住所、柜台、仓库,布置人手准备开始检查。实际查处效果 在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我局办理的案件中,销售无警示标志电子信息产品的案件数量占了全局案件数量的36%,罚没款近200万,占了全局罚没款总数的42%。并且,我局在对此类违法主体作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同步对珠江路电子一条街电子产品经营户们进行了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9、教育,让他们及时,清晰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一系列宣教,现在珠江路的经营户们已自觉的把好了销售查验关,在随后我局的市场调查中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下降了70%。我局的查处工作,有效地净化了市场,促进了环境保护,很大程度遏制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信息产品在珠江路电子市场中的存在比例。并且,我局将把对有毒有害电子信息产品销售监管纳入常规化、法制化的管理。思考经过案件的调查了解,此类案件的产生还是存在目前市场上的必然性原因:1、有些厂家在经营过程中把重点放在了如何提高产品销路上,而忽视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没有意识到生产销售的商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的相关出厂规定。这其中又分为设计型公司委托加工,

10、只出图纸追求产品使用性能导致问题的发生;还分为销售型公司为了提高利润,自创品牌贴牌加工导致问题的发生。这都是不了解产品出厂标准盲目追求销售和利润所致。2、一些厂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在明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心存侥幸心理,仍然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投入市场,存在主观故意。因为很多指标的达标必须通过更改生产线才能实现,但是例如一条无铅工艺生产线的改造需要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老板们舍不得投资。还有原材料的使用也存在价差,环保指数达标的原材料和普通原材料之间的价格可能达到3倍之多,劣质材料的使用也是问题的根源之一。2007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刚开始实施时,一些企业用过环保材料,加贴过环保标志。后来随着产品更新,以及加工工厂的经常更换,由于管理疏忽和意识逐渐的淡化导致后期的产品不贴标志及环保指数把关不严。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认识到,随着形式的不断发展,工商执法办案人员在市场日常监管中,要注意学习新法律新规定,开拓执法办案新领域。特别是在办理的案件中,要注意结合辖区的特点。由于玄武分局位于珠江路上,珠江路上的商户以销售电子产品为主,而电子产品的更新速度很快,随着而来就会产生很多新问题,因此办案人员就要注意学习怎样运用法律法规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调整,这样才能更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更好地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能,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械/制造/汽车 > 汽车技术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