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带车租赁合同(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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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带车租赁合同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使用权。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适合上路行驶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3.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4.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盗抢及第三者责任险。5.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1.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3.有权要求出租方为出租车辆投保基本险种,并在出租方获得保险赔偿后减免相应赔偿责任

2、。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6.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承担非出租方原因所造成的公司拒赔部分的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承担保险条款规定赔付范围、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7.保险结算程序:a)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根据车辆损失情况交纳一定

3、的保险事故押金;b)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300元的绝对免赔额;c)发生车辆事故,当事司机(承租方)须承担扣减绝对免赔后超过1000元的20%车辆加速新折旧费;8.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未经出租方允许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租租赁车辆。9.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及保险公司。期间,应及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承担保险公司拒赔的责任。10.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11.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

4、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金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月、元/周、元/天,租金标准双方约定。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不确定的责任承担1.对于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提供的租赁车辆不适合上路行驶的,应予以更换;车辆危及承担方人身安全的,

5、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出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技术故障的,应承担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因车辆损毁、被骗等各种原因造成承租方不能归还车辆的,

6、承租方应当赔偿车辆价值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自第一次领取行驶证之日起以车辆办完购置手续后的价格为基数按每年10%折旧后之残值,在承租方未获得残值赔偿之前,承担方应按逾期还车交给租金。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的;(3)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4)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超过1000元,收取车辆

7、全部修理费的20%作为加速折旧费)、停驶损失(停驶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5.承担因车辆出险及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不当而损失所造成的车辆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车辆全部修理20%车辆修理费依据国家二级修理厂收费标准。车辆全部修理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加速折旧费。6.车辆出险及不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不能正常使用时,出租方有偿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同等车型,替换车租金不超过原租金的70%)。7.承担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8.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9.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10.因车辆违章造成的损失。第九条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三年。第十条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另行约定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十一条其他1.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汽车租赁登记表、车辆交接单、结算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2.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若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出

9、租方可以按逾期还车处理。3.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可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个人带车租赁合同(二)出租方(甲方):_承租方(乙方):_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交通部有关规章,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设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1、乙方因需要向甲方承租车辆,租车期限自_年_月_日_时_分至_年_月_日_时_分。2、车辆信息:汽车名称及型号_,车牌号:_颜色:_。3、租还车地点均为_。4、甲方按每天_元,将车辆租给乙方使用。乙方现预付租金_元,押金_元,

10、用车辆期满凭押金收据结算。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为乙方提供证照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2、甲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对租赁车辆投保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费用。3、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4、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5、协助乙方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及时按规定办理索赔手续。6、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有权以乙方的押金和其它抵押物抵缴租金和车辆损坏缺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的赔偿,押金仍抵压不足的,有继续索赔的权利。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如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等)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2、乙方认真检查并掌

11、握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验收签字后驶离。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造成附件损坏,乙方应向甲方赔偿。3、乙方租用的甲方车辆不能从事其它营业性客货运输、不能转租、转包、抵押、投资、赠与,不能赋予自己对车辆任何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4、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转租所导致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5、乙方租用车辆除缴纳租金外,另须缴纳押金,乙方不可以将押金视作租金使用。6、乙方要求延长汽车租赁合同,必须提前到本公司办理延期手续。还车时应保持车内外的清洁,否则将收取50元清

12、理费。7、乙方合同到期不按规定还车,又不办理延期手续,则视为本合同自动续延,租车以每天24小时为一租车日计算。8、车辆发生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及有关部门,车辆修理由甲方安排修理地点,乙方不得擅自安排修理,一旦车辆损坏,禁止继续使用,乙方应全力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车辆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将按照交通管理条例处理。9、车辆发生事故,修理费由乙方预先支付,在停驶或修理期间的租费由乙方承担,若发现乙方发生事故不报告,擅自修理将按正规修理费的2倍承担违约金。10、乙方在承租期间,若遗失牌照或有关证件,乙方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补办期间的车辆租赁费及补办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直至车辆能正常

13、行驶时为止。11、乙方在用车期满,应完好无缺损将车辆交给甲方。不得更换车辆零部件。12、严禁酒后开车,严禁使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当教练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易腐浊物品。13、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乙方须承担保险限额以外的所有费用,甲方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甲方允许的驾驶人员。14、全车丢失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赁费由乙方承担。15、赔偿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16、乙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油料费用及“三滤、离合器油、制动液、冷却

14、液”等的每日检查责任,如遇到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将本车开至甲方指定维修处,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违反者不予返还押金。17、乙方应在租用车辆达到保养标准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合理安排保养时间尽量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如因车辆保养影响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其他替代交通工具或相应顺延租赁时间。如因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通知后因甲方不及时保养造成车辆损坏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四、保险条款租赁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划痕险,若乙方要求

15、增保其他险种,甲方可代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五、特别约定1、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可使用_公里(平均_公里/日,超过每公里_元),车辆初始里程数,以车辆交接单为准。2、乙方还车后,甲方扣留1000元(壹仟元)人民币作为所租车辆违章查询押金,还车一个月后,经查询没有违章记录甲方将押金全部返还乙方(直接退于本人或汇入指定账户)。如果因为交警部门延误通知,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乙方对其在租车期间所造成的违章及时进行处理,如不处理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3、甲方告知乙方租车期间违章信息后,乙方必须在十五天内自行处理完毕,以确保该租赁车辆无任何交通违章,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同意用其押金和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六、违约责任1、乙方提前退租要向甲方支付提前退租期(提前退租期=合同签约期_实际租赁期)违约金,违约金为租金总额的20%。2、还租赁车辆,逾期交回车辆逾期期间的日租金按原租金的200%收取,逾期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3、乙方在租赁期间造成车辆受损,致使车辆贬值(保险公司定损1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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