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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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实施方案1 总则1.1 为了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创造力和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根据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集合方案(以下简称“集合方案”)的规定,制定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2 制定本方案的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1.3本方案的制定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基金高

2、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2 实施范围2.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公司领取工资,并且满足下列条件的职工,可参加企业年金方案2.1.1 2007年1月1日前及以后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时间满一年;2.1.2 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2.2 200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实行年金。2.3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停止缴纳企业年金。2.4 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公司和个人缴纳的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2.5 职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本人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3 资金来源及缴费标准3

3、.1企业年金缴费的制度企业年金实行公司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制度,公司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8.33。公司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最高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即16.66。3.1.1公司缴费每年按本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33缴纳,其中5%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列支渠道为:a)经营成本;b)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总额或福利费;c)董事会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d)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3.1.2职工个人缴费按不低于公司供款数的10%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公司从职工本人每月的工资中

4、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不愿缴费的,账户管理人不为其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并且不得享受企业年金公司供款部分;职工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个人账户不作缴费记录,停止享受公司供款部分,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分红。3.1.3企业年金采取按月缴费方式,每月由公司统一缴纳。3.2 企业年金分配3.2.1 公司供款职工企业年金缴费基数公司分配比例3.2.2 个人缴费公司供款103.2.3 职工当年年金公司供款+个人缴费+存款利息 +投资净收益4 个人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实行统一管理。4.1个人账户基金由四部分构成:a) 个人全部缴费;b) 公司缴费中计

5、入个人账户部分;c) 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d) 基金投资净收益。4.2职工当年末个人账户累计额为: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余额,加当年公司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当年个人缴费部分、当年利息和基金投资净收益部分。5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5.1 本方案根据集合方案的规定制定,并经云南永昌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5.2 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年金理事会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5.3 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理事分会(以下简称“理事分会”)。理事分会不履行受托人的职责,在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指导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理

6、事分会由5人组成,其中公司代表3人、职工代表2人,理事分会负责人由理事分会选举产生。理事分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企业年金日常工作。5.4 今后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报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由总公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6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监督6.1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存款利息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净收益部分组成。6.2 企业年金基金由托管人进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账户管理人负责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应与公司、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

7、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企业的年金基金资产应分开管理,任何公司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6.3 为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减少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由理事会选择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投资运营。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6.4 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委托合同,由理事会负责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市场运作的管理费用支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6.5 总公司年金理事会于每年12月底之后两个月

8、内须向公司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7 企业年金的支付和转移7.1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正式办理退休、出国定居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结算。结算后,职工本人可自愿选择(以职工的书面申请为准)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分期支付时其余额每年仍享受积息分红。7.2 职工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7.3职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公司时,有新就业单位,且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随同转移。没有就业单位的,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管理,待重新就业后办理转移手续或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7.4 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

9、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人员,扣减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公司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重新就业后可以续缴或办理转移手续,没有就业单位的,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原管理机构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个人缴费部分的存款利息和投资净收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年金关系。8 附 则 8.1 本方案在履行和实施中与职工发生争议时,由公司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8.2 理事分会办公室每年定期将基金和个人账户情况向职工公布,并接受职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8.3 本方案经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审核,并报省劳动保障

10、行政部门复函后执行。8.4 本方案有半数以上职工或职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修改时,理事分会可以提出修改本方案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审核。8.5 公司年度出现经营亏损时,当年暂停执行企业年金。8.6 公司发生兼并、解散、关闭破产等情况时,本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实施,由理事会分会以函的形式报总公司年金理事会,总公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总公司书面形式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由账户管理人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分红,待其达到领取条件时一次性支付。 8.7 本方案由公司企业年金理事分会负责解释。8.8 本方案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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