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看管所非正常死亡浅析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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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在看管所非正常死亡浅析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 摘要近些年来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屡见不鲜,引发了媒体、公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也引发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基于这一事实情况,本文在经过调查分析后,总结了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一部分原因。期望经过探寻嫌犯非正常死亡的原因,提出部分处理这一问题的可行性提议,为中国建设法制社会贡献绵薄之力。关键词非正常死亡;权力监督;人员素质;管理模式;硬件条件2021年1月,时代周刊曝光了云南省李荞明案,即大家熟知的“躲猫猫”案,自此,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案件不停被媒体曝光,包含,“喝水水”案、“睡觉觉”案、“洗澡澡

2、”案等,仅2021年3月份被曝光的案件就有7例,这些案件无不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而强烈的关注,部分学者还发出了“犯罪嫌疑人也是人”的呼声这些案件也引发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看管所、公安局、派出所这些机关本应是社会正义的象征,为何会发生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这引发了人民大众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质疑,也引发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的大反思。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性死亡的问题也成为困扰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主要的问题。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现象频频发生呢?笔者认为:一、权力的监督问题一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实施逮捕、预审

3、,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同意逮捕、检察机关直接收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当今中国存在行政权过于膨胀的问题,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让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变得很艰苦,而且,检察院还在财政拨款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这让检察院的监督变得愈加的形式化,甚至于偏护公安机关和相关责任人。二双层领导体制有时令监督陷入“两难”检察机关受上级检察院及当地党委的双重领导,部分地方发生在押人员死亡后,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因沟通协作不够,对事件处理策略产生分歧,造成当地检察机关无所适从,陷入“两难”处境。三人大代表没能推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责在调查分析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案例中,在

4、笔者搜集到的42个案例中,有的地方党委宣传部全部能够介入,但没有一例案件有些人大代表站出来说话。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中国监督体制中主要的一环,人大代表监督的缺失更会造成地方政府权力的膨胀,公安机关就能够恣意妄为。四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缺乏力度案件发生后,媒体和公众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仅仅局限在口诛笔伐,假如过不能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这种监督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而且,有些地方政府发生这类案件后不准媒体采访,甚至出现威胁记者的情况,地方媒体更是受制于地方政府,不敢监督当地执法机关。二、法律的滞后和执法人员的素责问题执法人员的素质方面有两个问题,法律专业知识不足,有很大一部分执法人员是以退

5、伍军人转业和公务员考试等方法进入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缺乏。不过更主要的问题是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关键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第一,执法办案方法方法不规范。部分侦查人员为突破案件,执法办案方法方法不规范,不讲究办案策略,法律程序意识淡薄,过分重视打击,轻视人权保护。第二,监所检察人员思想认识存在偏差。首先,部分监所检察工作人员在工作开展中,重视协作配合,轻视监督检察,碰到问题不立即提出纠正,担心伤了和气不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其次,在对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调查中,担心自己牵涉其中而受到追究。第三,监所检察人员调查方法不够独立。一是过于依靠公安机关调查结果,缺乏独立调查,往往引用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6、二是过于相信判定结论,忽略同时调查取证,有的监所工作人员甚至要等死亡判定结论明确后,才根据该判定结论搜集证据。三、管理模式问题现行看管所管理体制造成“牢头治所”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因为看管所归属公安机关管理,对侦查机关来说,羁押为侦查服务,为了规避刑讯逼供的责任,或作为刑讯逼供的补充,部分办案人员往往向同室牢头暗示某个被羁押人“不老实”,得到暗示和纵容的牢头便开始对该被羁押人进行“摆平”。因为侦查机关的纵容,在看管所,牢头行凶、牢头治所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但违反了看管所的管理要求,也是造成在押疑犯频频被殴打致死的罪魁祸首。四、硬件问题一基础设施严重滞后,更新建设不足现在,很多地方的看管

7、所尤其是县一级的看管所人满为患,设施陈旧,基础上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修建的,硬件更不上,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跟不上国家的标准,看管所条例实施措施要求,在押人员居住的监室面积平均每人不得低于两平方米,不过现在大部分看管所得不到这一标准,尤其是贫困地域。因为犯罪率不停上升,看管所人满为患,在押人员睡的是拥挤的大通铺,有的看管所竟然让在押人员轮番睡觉或睡走道。看管所条例明确要求各类人员要分别羁押,不过很多看管所不具有这种条件,只是简单的分管分押,甚至是混押,这就造成监管人员极难高效管理这些在押人员,出现纰漏在所难免。二因为在押人员数量过多,造成权益保障不足伴随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突发,犯

8、罪率不停上升,造成现在看管所羁押人数多,不过在押人员权利得不到保障。譬如: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伙食保障不到位,医疗保障欠缺。三看管警力不足,硬件设施缺乏中国看管所中民警和在押人员的百分比为8:100,而在中国监狱系统中民警和罪犯的百分比为18:100。警力的不足造成民警的管理不到位,无法做到警察直接管理在押人员,就出现了犯人管理犯人的现象,就无法杜绝“牢头狱霸”的存在。基于以上的原因,笔者认为杜绝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应该从以下多个方面着手:第一,看管所方面应该深入完善看管所的管理,健全所务公开,完善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体制,改进在押人员的居住、饮食和医疗卫生条件。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执法人员牢靠正确的执法观,正确地用好人民给予的权利。第二,检察院方面要做好和看管所及公安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做好事前预防,发觉不良苗头立刻阻止,对于相关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果断处理,绝不袒护和偏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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