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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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第一次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被称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案。对此案进行认真研究,相信定能使我国政府与企业从中得到许多启示。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端解决程序 2002年3月5日,美国布什总统宣布从3月20日起,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坯、钢材等主要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实行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30%的关税。一石激起千重浪,美国政府此举激怒了世界主要钢材出口国家与地区。 (一)磋商与专家组的设立1、立案2002年3月7日欧盟向WTO投诉,中国、日本、韩国等成员纷纷支持欧盟的行动,相继向WTO申诉

2、,WTO争端解决机构受理了此案,3月13日就欧盟的申诉正式立案,3月26日为日本立案,3月26日为韩国立案,4月2日为中国立案,4月8日为瑞士立案,4月10日为挪威立案,5月21日为新西兰立案,5月23日为巴西立案。2、磋商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在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之前,应进行磋商。为此受影响的成员先后与美国进行了双边磋商,均毫无成果。3月26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成员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内进行多边磋商,未能达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意向。4月11日至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6方在日内瓦与美方再次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这种保护主义措施

3、,但磋商仍告失败。3、设立专家组5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将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6月3日,应欧盟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设立专家组,并将日本、韩国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中国、中国台北、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将作为第三方参与欧盟申请的专家组的调查和审议工作。新西兰、马来西亚保留选择权。6月7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同意将中国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6月14日,根据日本、韩国的请求,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有关各方同意由同一个专家组审议日本、韩国、欧盟与美国的钢铁纠纷案,并将瑞士、挪威的请求

4、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墨西哥、土耳其、委内瑞拉要求作为第三方参与专家组程序,欧盟、日本、韩国也要求同时保留第三方权利。6月24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讨论中国、瑞士、挪威的请求,有关各方同意由同一个专家组审议中国、瑞士、挪威、欧盟、日本、韩国与美国的钢铁纠纷案。7月8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讨论新西兰的请求,有关各方同意由同一个专家组审议新西兰、中国、瑞士、挪威、欧盟、日本、韩国与美国的钢铁纠纷案。7月2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召开会议,讨论巴西的请求,有关各方同意由同一个专家组审议巴西、新西兰、中国、瑞士、挪威、欧盟、日本、韩国与美国的钢铁纠纷案。此外,古巴、中国台北、泰国、加拿

5、大、墨西哥、土耳其和委内瑞拉等以及8个起诉方共15个成员作为第三方参与专家组审理程序,因而形成了8个起诉方(欧盟代表15个国家)及15个第三方共同申诉美国的贸易争端案,并由同一专家组审理,创造了多边贸易组织解决贸易争端的记录。7月25日WTO的总干事任命来自冰岛、印度、新加坡的3位专家组成负责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的专家组,该案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二)家组的裁决与理由2003年3月26日,WTO专家组裁决美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的规则。在案中,WTO专家组认为,美国没有拿出进口激增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表明进口损害了美国钢铁业,否定了美国实施保障措施的两个前提条件即:(1)进口已经增长,这种增长既可

6、以是相对于过去进口量的实际和绝对的增长,也可以是相对于国内生产的增长;(2)以及这种增长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的威胁。专家组的报告指出,美国夸大了进口增长的数量,把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进口量也计算在进口的总量中,而实际上该协定国之间不存在进口数量的限制。按照WTO争端解决的规则,在专家组将报告散发各成员之日起60天内,争端当事方可决定是否向上诉机构上诉,美国极有可能提起上诉。我们拭目以待。二、该案涉及的WTO规则与相关制度本案主要涉及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则及其适用。该协定规定,WTO成员方在履行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开放的承诺时,可能会遇到产品进口激增并造

7、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世贸组织规则准许成员方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提供临时性保护。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和深入地理解以下问题。(一)保障措施的各类与适用条件成员方可使用的保护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数量限制,包括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二是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义务。在该案中,美国并行使用了两种措施。不论采用哪种保障措施,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1)某种产品进口大量增加,导致产品进口大量增加的原因必须是因为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和承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1994关贸总协定的义务;(2)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客观事实;(3)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与进

8、口产品大量增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该案中,美国实施保障措施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因而被专家组裁决败诉。(二)举证责任WTO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符合保障措施适用的条件。如果不能提供之方面的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即被认定为违反WTO规则。在该案中,美国没能提供证明存在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因此,其采取的保障措施被裁定为违反WTO规则。从该案可以看出,在保障措施争端案中,是否存在实施保障的条件与是否能够证明存在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并不是一回事,因此,举证便成为争端解决中胜负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三)实施保障措施

9、必须遵循的原则除了符合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外,WTO的成员在实施保障措施时,还必须认真遵循以下原则:(1)限制进口的产品具有针对性;(2)实施进口限制措施的具有适度性;(3)实施进口限制措施的具有非歧视性;(4)尽到通知和磋商义务。三、该案的启示WTO规则既强调统一性,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如何寻求规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一直是WTO规则适用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保障措施协定便是二者平衡与协调的典型例证。该协定的主要目标与功能防止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严重冲击,从而成为各成员贸易活动的安全阀。但该安全阀的开启必须慎重,必须切实遵循保障措施协定的各项规定,否则将会遭到WTO与其他成员的反对。 本案中,美

10、国就因为在缺乏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不恰当地实施保障措施而败诉。美国是关贸总协定与WTO的老成员,关贸总协定与WTO的规则几乎都是在美国主导下制定的,可以说对WTO的规则已非常精通。美国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主动采取违反WTO规则的立法或措施,即使被其他成员控告而败诉,但在长达1-2年甚至更长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其国内产业也赢得了调整时间,这是美国的惯用手法,如限制汽油进口法案、伯尔德法案、外销公司法案等,都如出一辙。实际上,美国政府不怕输掉此类官司,因为虽然输了官司,但却赢得了实在的利益。在此案中,美国政府借口外国钢铁产品的进口增长损害了国内产业,实施为期3年的钢材进口产品保障措施,对外国进口的1

11、6类钢材产品征收8%至30%的额外关税。而且在双边、多边磋商中,美国没有任何诚意,在设立专家组及专家组审议程序中千方百计利用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拖延时间,为保护国内产业恢复竞争力争取时间。对于中国而言,该案还有更为重要的启示,即如何合理利用保障措施协定有利、有理、合法及有节地保护本国的产业,是中国加入WTO之后研究和运用保障措施规则重点思考与研究的问题。2001年11月26日,中国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该条例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主管机构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为我国合理利用保障措施规则保护本国产业的正当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国内法律制度,加强对保障措施的研究,提高运用保障措施规则的水平。最后,我们也应明白,保障措施带不来国际竞争力,也替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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