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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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3篇篇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 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 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 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 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 刑关系的法律

2、。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 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 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 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

3、他人权利。二、我应该如何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 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 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 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 习国家

4、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篇二: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爭贵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 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 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

5、、量什么刑,都要依据法 律刑法的规定。刑爭贵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贵任,负责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是这 样理解的: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侵害;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 罚。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以恶制恶。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人 众的平等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调刑罚 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这

6、学期的刑法 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 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人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同 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更准确的 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 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

7、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人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 罪现象的理论概扌舌,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 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贵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一般性、共性 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卜,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 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脉络清晰。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 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共分为10人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 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关

8、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 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性, 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 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爭,更不是 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

9、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 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 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卞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 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 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

10、人重伤、死亡的时候, 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 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爭贵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 规定刑爭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 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贵任和适用刑罚。 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屋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 行自由心证。在上学期学习刑

11、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 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 够准确,知识缺陷很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 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 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 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 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

12、。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 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 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 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 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 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

13、者比 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姝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 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刑法分则主要规定具体罪名与罪状,数目繁多,在如何把握刑法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应该从理解以 及掌握各个罪名的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上出发学习。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 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I制,是各国刑法 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爭实加以记 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 备可

14、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 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 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面对具体个案,处理具体案件时, 对刑法的适用解释只能是具体的,根本原因是案件之间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正如我们高考英语作文经常 用的一句话:every coin has two sides.每一枚硬币都有两面,更何况是一个案件,又何止两面呢。世界上没 有任何两件事物是完全相同的。每个案件在其所具有的特殊之处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案件涉及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当

15、事方,他们永远不可能重复在他们之间引起纠纷的那种行为。我们可以用足以涵盖不同时空卞 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纠纷的一般术语,去描述一个案件中的诸般事项。我们也可以用仅仅能够包含在一 时一地的这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特定的法言法语,对他们加以描述。无论我们怎样描述案件,每一 个案件都只发生一次。例如杀人罪是定性描述,具体的杀人行为分别有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基于故意和过失的程度所反应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在各个案件中均有差异。至于刑法上所 说的行为方式,我们在学习的时候经常会进入这样的一个思维误区,法条说什么即是什么,抠字眼,只在 于字面上的分析以及在语句上的剖析,而忽视了其中的内涵以及各个不同的行

16、为方式所导致的不同的行为 结果以及判决结呆。经过学习,我发现刑法总论和分则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总论的指导,单看分则,确实 难以作出正确的判决,由此可知,无论是总论还是分则,在学习的时候必须融会贯通,不可厚此薄彼,构 建自身完整的刑法知识体系,对分析案件时很有帮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把握刑法法条上所提到 的各个行为方式呢?当然,语义理解是最基础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法条上没有明确写上、规 定上的其他行为,那些特殊的行为方式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法条不可能涵盖所行冇可能的犯罪行为方式, 人的创造力是无限人的,可是路走偏了,就成了人的犯罪手段及方式是无限多的。因此,当出现于某些特 殊的行为方式时,一是可以依照法条总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而不必关注与其他具体行为方式的关系;二 是可以依照刑法总论上一些基本的、原则上的规定,再结合相类似的具体罪名,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刑法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着比较犬的差距。正如广州许霆的恶意提款案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五 年的有期徒刑,然而同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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