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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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 业 所 得 税 概 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以中国境内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纯收益额或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一章 征税对象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

2、品流通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其清算终了后的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1、纳税人的类型:国有、集体、私营、股份有限、有限责任、联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界定

3、纳税人的条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三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强调的是“独立经济核算”而不用“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内涵。 3、特殊规定: (1)、国税函1998676号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例:驾校:不设帐户,收取现金,或利用上级行政

4、部门帐户、或利用免税部门帐户等) 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租赁经营企业纳税人的认定: a、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如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企业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B、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

5、记,并以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集团应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纳税人;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国务院确定的12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大型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实行汇总缴纳。主要是中央级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如我省的长虹集团。) (4)连锁经营纳税人的认定: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以总部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

6、所得税。 第三章 税 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着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轻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主要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相结合的原则。主要有下面几种形式: 1、企业所得税采用法定比例税率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以上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属两挡照顾性优惠税率。 2、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个别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税率,按规定的15%税率执行;高新区内的软件企业,免税期满后,可执

7、行15%的税率,再减半7.5%征收。 3、在国家级软件园区的软件企业,如未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优惠政策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西部开发政策中,新办的五个行业企业,又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产品,在三年减半征收期间按7.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或境外收益需要补税的,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需还原为税前利润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其适用税率. 6、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所得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第四章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内容 (一)税法规定的基本收入内容:生产经

8、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特殊收入的确定 1、视同销售 企业将自己的商品、产品用于基建、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投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给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视同销售的开发品或材料收入确定,总局明文规定其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2、捐赠收入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

9、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45号文件下发前,对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无明文规定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接受的实物资产捐赠的处理是: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如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

10、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如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建安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建安企业收入的实现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工程未完工的,以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各项支出的确定须与收入实行配比原则。 建安企业对一个工程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尚未办理决算的,应视同已决算进行预缴,待决算完毕后清算。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4、补贴收入(财政特有支付手段) 补贴收入的内容主要有:财政部门及上级部门拨付的亏损(或价格)补贴、按规

11、定享受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技改贴息、外贸出口贴息、出口退税等。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工作中,应掌握一个原则,有上述三个单位文件规定的,可不征税。如煤炭企业的亏损补贴) 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所得税;对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税年度的利润征税。 软件企业返还增值税、出

12、口退税、外贸贴息不征税。 5、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企业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6、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划分上述所得的,一并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7、国债、债券利

13、息收入, 对企业购买国债及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之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债包括财政部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券、保值公债等,不包括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购买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铁路债券之利息所得应照章纳税。 8、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国税发199578号) 机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基金会)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交易的所得置于帐外隐瞒不报。应按规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期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 9、逾期包装物押

14、金收入(国税发1998228号)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逾期未返还”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较长的,合同规定了返还期限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年。 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10、福利彩票发行收入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发行收入中用作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所得税。 11、基金会应税收入 合法注册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存款收入暂不作为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照章征税。 12、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股息、红利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补税,是指由于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的情况。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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