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版.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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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10.4-2010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2010-07-13发布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2、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10210.4分类名称日用消费品照明光源及灯具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2.2 产品种类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简称自镇流灯,俗称节能灯,是指含有灯头、镇流器和灯管,并使之为一体的荧光灯,这种灯在不损坏其结构时是不可拆卸的。按灯头类型,可分为采用螺口式灯头自镇流荧光灯或采用卡口式灯头自镇流荧光灯,按镇流器类型,可分为采用电子镇流器的自镇流荧光灯或采用电感镇流器的自镇流荧光灯。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类产

3、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00002000且1000020005 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9044-200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743-2007电器照

4、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T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性能要求CEL005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每个企业抽取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样品。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100只,共抽取11只样品,其中7只作为检验样品,4只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及数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

5、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6.3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应防震动和破碎,不应重压、受潮、雨淋、爆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放在一起。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

6、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检验样品数量判断数组样品编号重要程度分类AcReA类B类1标志(安全)GB16844-2008 4.1强制性4.13015-72互换性GB16844-2008第5章强制性53015-73预防触电GB16844-2008第6章强制性63015-74机械强度GB16844-2008第8章强制性83015-75耐热性GB16844-2008第10章强制性103015-76防火与防燃GB16844-2008第11章强制性113015-77异常状态

7、GB16844-2008第12章强制性123015-78灯功率GB/T17263-2002中5.4推荐性6.44011-49初始光效/光通量GB/T17263-2002中5.6推荐性6.44011-410显色指数GB/T17263-2002中5.7推荐性6.44011-4112000h光通维持率GB/T17263-2002中5.9推荐性6.53011-312色容差GB/T17263-2002中5.7推荐性6.44011-413谐 波GB17625.1-2003强制性6.6101414能效限定值GB19044-2003中4.3强制性5.24011-415能效标识CEL005 强制性第4条第5条4

8、011-416电源端子骚扰GB17743强制性4.3101417辐射骚扰GB17743强制性4.41014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企业标准或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企业标准或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8

9、 判定原则经检验,样品的所检项目符合以上检验依据的要求全部合格或仅出现1项C类项目不合格时,综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反之,综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出现2项以上(包括2项)A类项目不合格或3项以上(包括3项)B类项目不合格或出现1项A类项目且2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严重不合格;当仅出现1项A类项目不合格或仅出现2项B类项目不合格或出现1项A类项目且1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该不合格项目可以在原样上复现的则在原样上进行复检,不能在原样上复现的则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情况:因检验周期的原因,光通维持率、寿命项目不进行复检。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210.4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裘继红。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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