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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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的通知(国信办2003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厅(委、局)、信息产业厅 (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 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 号)精神,指导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相关 技术管理活动,带动信息产业发展,现将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情况,认其贯彻执行。附: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二 00 三年一月三日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

2、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 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 号)精神,指导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相关 技术管理活动,促进电子政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安全可靠,加快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带动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制定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第一条 技术指南用于指导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选择。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技 术选择要围绕业务需求,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 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要求。(一)要以业务需求为主导,以完整

3、地实现系统预期功能为目标,提高电子政务系统的实 用性。(二)要根据安全需求,实现不同类型和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提高电子政务系统的安 全性。(三)要根据应用的需求,合理确定系统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和可靠性等级,合理确定系 统部件平均故障修复时间。(四)为保证系统不断扩展的需要,有利于工程的分步实施,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系统 要预留功能扩充的接口。第二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要坚持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一)按照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国标委高新200242 号)要求,积极采用国家标准。(二)对尚无国家标准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三)各地区、各部门也可以结合工程建设制

4、定相应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并向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国家标准制定建议和方案。第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要根据业务需求和系统特点,采用开放的体系结构,适应业务 协同和系统扩展的要求。(一)优先选用浏览器/服务器(B/S)的体系结构。(二)鼓励服务器端使用集群服务器和高可用服务器软件。(三)鼓励选用不同技术方案,使用多种终端,在业务集中管理、安全性要求高的窗口服 务型行业和内部办公系统,推荐使用网络计算机。(四)积极采用智能卡技术,努力做到一卡多用、使用便捷和安全可靠。第四条 用于数据传输和交换的各类通信网络建设,需满足以下要求:(一)网络互联要遵循传输控制协议/互联协认(

5、TCP/IP),遵循国家制定的IP地址分配方 案,有利于互联互通。(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在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鼓励使用公共基础网 络资源,建设电子政务传输平台。(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使用宽带网络 及安全无线网络技术。第五条 选择有利于信息交换、信息共享和应用系统开发的 基础系统软件。鼓励使用开 放源码的操作系统。鼓励使用基于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标准的信息交换技术和Web服务 等事务处理技术。要积极按照可移植操作系统接口 (POSIX)、面向对象的数据库,结构化查 询语言(SQL)、XML等有关标准,提供通用的应用程序接口(API),为业务应用系统的开发 提

6、供数据接口和运行引擎,实现与现有系统兼容,实现异构系统环境下的信息共享。第六条 要充分利用中间件技术,使用通信和网络管理、数据访问控制、数据服务、面向 对象的事务处理、安全防范和管理等中间件产品,建设用以规范和集成各业务应用系统软硬 件的中间件平台。通过采用中间件技术和产品,推动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带动国内中间件 产业的发展。第七条 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统一数据标准,重视元数据建设,提高数据的 规范化程度,构筑数据共享的基础,实现多源信息的集成整合与深度开发。推动建立多种模式存取和共享数据的技术体系,以利于提供数据格式转换工具和编程接 口,鼓励采用操作元数据的工具软件,保证数据资源的

7、充分利用。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要优先选用跨操作系统的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产品,使用单位应要 求开发单位提供规范的数据应用接口协议,以满足异构系统的数据交换要求。第九条 各类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要遵循软件工程的原则和采用软件工程的方法。在业务分 析、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施和系统维护等业务应用系统全生命周期中,依据电子 政务业务流程设计通用指南和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指南等国家标准,实现开发过程 的有效管理,确保应用系统的高效开发,增强业务应用系统的可用性、正确性和经济性。第十条 防止业务应用系统的重复开发。(一)推进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要统筹规划,积极采用专业化开发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避免不必要

8、的重复开发和重复建设。(二)在业务应用系统的升级和维护过程中,要重视设计的合理性和源代码的可寻问题, 既要提高系统的可重用性,又要保护已有的投资。(三)鼓励业务应用系统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成熟的、商品化的、高可重用的构件 化软件产品和服务。第十一条 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工程中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建设,依据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工 程建设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步建设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保障体系。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经济命脉、信息安全、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的电子政务系统,在系统 的运行、维护、升级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开发单位提供有关源代码和技术文档支持。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采购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9、国政府采购法。各 级政府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供必要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产品 及软件。第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五条 重大电子政务工程要由具备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应资质的企业 总承包。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要按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 002570 号),加强电子政务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电子政务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从事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应资质,同一工 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 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要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公务员信息化技术业务素质的提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 年01月03日 实施日期:2003年 01月03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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