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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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食品安全 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 对食品 生产经营 实行 许可制 度.从事食 品生产、 食品流通 、餐饮服务 ,应 当依法取得食品 生产 许可、 食品流通 许可、餐 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 生产 许可的 食品 生产者在 其生产 场所 销售其 生产的食品,不需 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 餐饮服务 提供者在 其餐饮服务 场所 出售其制作加工 的食 品,不 需要取得 食品生产 和流通的许 可;农民个人销 售其 自产的食 用 农产品,不需要 取得食品 流通的许 可。食品 生产加工 小作 坊和食 品摊贩从 事食 品生产 经营活动 , 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 相适应的食

2、品安 全要求, 保证所生 产经营的食 品卫 生、无毒、无害 ,有 关部门 应当对其 加强监督 管理,具体 管理 办法由省、自治 区、 直辖市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依照 本法 制定 .2、 食品安全 法实 施条例第二 十条 设立食 品生产企业 ,应 当预先核准企业 名称 , 依照食品 安全法的 规定取得食 品生 产许可后,办理 工商 登记。 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依 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 定审核 相关资料 、核查生 产场所、检 验相 关产品;对相关 资料 、场所 符合规定 要求以及 相关产品符 合食 品安全标准或者 要求 的,应 当作出准 予许可的 决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3、在依 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 可、食品 流通许可、餐饮 服务许可后,办 理工商登记.法律、法 规对食品 生产加工 小作坊和食 品摊 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 3 年。第二 十一 条 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生 产经营条件 发生变化 , 不符合食 品生产经 营要求的, 食品 生产经营者应当 立即 采取整 改措施; 有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 的潜 在风险的,应当 立即 停止食 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或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 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 法办 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 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 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 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 法予以处 理;不再 符合生产经 营许 可条件的,应当 依法 撤销相 关许 可。3、 食品生产 许可 管理办法 第一 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 障食品安 全,加强食 品生 产监管,规范食品 生产许可 活动,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 全法 和其实施 条例以及 产品质量、 生产 许可等法律法规 的规 定,制 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 内,企业从事 食品生 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 可,必须遵守本 办法。第三 条 企 业未 取得 食品 生产 许 可

5、,不 得从 事食 品 生产 活动 。第四条 国家质 量监督检 验检 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在职 责范围内负 责全 国食品生产许可 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 地方质量技 术监 督部门在职责范 围内 负责 本行政区 域内的食 品生产许可 管理 工作。第五条 食品生产 许可 必须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 定的程序 和要求实施 ,遵 循公开、公平、 公正 、便民 原则。第二 章 程序第六条 设立食 品生产企 业,应当在 工商 部门预先 核准名称 后依照食 品安全法律 法规 和本办法有 关要 求取得食 品 生产许可 。第七条 县级以 上地方质 量技 术监督 部门 是食品生产许可 的实施机

6、关,但按照 有关 规定由国家质检 总局 实施的 食品生产 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部 门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 家质 检总局有 关规定要 求,确定本行 政区域内 质量 技术监督 部门分 别实施许 可的品种 范围.第八条 取得食 品生产许 可,应当符 合食品安 全标 准,并符 合下列要 求:(一)具有与 申请生产 许可 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的食品原 料处理和 食品加工、 包装 、贮存等场所, 保持 该场所 环境整洁 ,并与有 毒、有害场 所以 及其他污染源保 持规定的 距 离;(二)具有与 申请生产 许可 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 适应 的生产设 备或者设 施,有相应 的消 毒、更衣、盥

7、洗 、采 光、照 明、通风 、防腐、 防尘、防蝇 、防 鼠、防虫、洗涤 以及 处理废 水、存放 垃圾和废 弃物的设备 或者 设施 ;(三)具 有与申请生 产许 可的食品品种、 数量 相适 应的合理 的设备布 局、工艺流 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 与直 接入口 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 申请生产 许可 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 适应的食品安 全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 理人 员;(五)具有与 申请生产 许可 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 适应 的保证食 品安全的 培训、从业 人员 健康检查和健康 档案 等健康 管理、进 货查验记 录、出厂检 验记 录、原料验收、 生产 过程

8、等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 和国家产业 政策 对生产食品有其 他要 求的,应当 符合该要 求。第九条 拟设立 食品生产 企业 申请食 品生 产许可 的,应当 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 下简称许可机关) 提出 ,并 提交 下列 材 料:(一)食品生 产许 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 的身 份证(明 )或 资格证 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 食品 生产企业 的名称预 先核准通 知 书;(四)食品生产 加工场所 及其 周围环 境平面图 和生 产加工各 功能区间 布局平面图 ;(五 )食 品 生产 设备 、设 施清 单 ;(六)食 品生产工艺 流程 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 品安全专业

9、技术 人员、管理人员 名单 ;(八)食 品安全管理 规章 制度文本;(九)产品执行 的食品安 全标 准;执行企业标准 的,须提供经 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的 企业 标准;(十)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食品 生产许可所 提交 的材料,应当 真实、合 法、 有效 .申请 人应 在食 品生 产许 可申 请书 等 材料 上签 字确 认。第十条 许可机 关对收到 的申 请,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 可法第三 十二 条等有关规定进 行处 理.对申请决 定予以受理 的,应当出 具受理决 定书 决定不予 受理的, 应当出具 不予 受理决定书, 并说 明不予 受理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

10、享有 依法申请 行政复 议或 者提起行 政 诉讼 的权 利 .第十一条 许可 机关 受理申请 后,应当依照 有关规 定组织对 申请的资 料和生产场 所进 行核查(以下简 称现 场核 查)。现场核查 应当由许可 机关 指派二至四名核 查人 员组 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许可 机关 应当根据 核查结 果,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 期限内作 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 场核查 ,生产 条件符合 要求 的,依法作 出准 予生产的 决定,向 申请人发出 准 予食品生产许可 决定 书, 并于作出 决定之日 起十日内颁 发设 立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 生产许 可证 书。(二)

11、经 现场核查, 生产 条件不符合要求 的, 依法作出不予 生产许可 的决定,向 申请 人发出不予食 品生 产许可 决定书 ,并说明 理由。除不可抗 力外,由于 申请 人的原因导致现 场核 查无法在规定 期限内实 施的,按现 场核 查不合格处理。第十三条拟设 立的 食品生产 企业必 须在取得 食品生产许 可证书并 依法办理营 业执 照工商登记手续 后, 方可根 据生产许 可检验的 需要组织试 产食 品。第十四条新设 立的 食品生产 企业应 当按 规定实施许 可的 食品 品种 申 请生 产许 可检 验 .许可机关 接到生产许 可检 验申请后,应当 及时 按照有关规定 抽取和封 存样品,并 告知 申

12、请企业在封样 后七 日内将样品送交 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验 机构d 第十五条 检验机 构收到样 品后, 应当 按照规定要求和标 准进行检 验,并准确 、及 时地出具检验报 告。第十六条检验 结论 合格的,许可机 关根据检 验报告确定食 品生产许 可的品 种范 围,并在 食品生产许 可证 副页中 予以 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 销售试产 食品。第十七条检验 结论 为不合格 的,可以 按照有关 规定申请复 检。复检结论 为部分食品 品种 不合格的,不予 确定 该类 食品的生 产许可范 围,在食品 生产 许可证副页中不 予载 明;禁 止出厂销 售该类食 品。复检结

13、论 为全部食品 品种 不合格的,应当 按照 有关规定注销 食品生产 许可;禁止 出厂 销售全部品种的 食品 。第十八条 已经 设立 的企业申 请取得 食品 生产许 可的,应 当持合法 有效的营业 执照 ,按照本章规定 的有关条 件 和要 求办 理许 可申 请手续 。许可机关 按照本章规 定的 有关条件和要求 ,受 理已经设立的 企业从事 食品生产的 许可 申请,并根据现 场核 查结果 和检验报 告决定是 否准予许可 以及 确定食品生产许 可的 品种范 围,颁发 食品生产 许可证书。第十 九条食品 生产 许可 证有 效 期为 三年 。有效期届 满,取得 食品 生产许可 证的企 业需 要继续 生产

14、的,应当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 机关提出 换证申请 ;准予换证 的, 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不变。期满未换 证的,视为无 证;拟继续生 产食 品的,应当 重新申请,重新 发证 ,重新编号 ,有效期自许 可之日起 重新 计算。第二十条 食品 生产 许可证有 效期内,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 当向原许 可机关提 出变 更申请 :(一)企 业名称发生 变化 的;(二)住 所、生产地 址名 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场 所迁 址的;(四)生 产场所周围 环境 发生变化的;(五)设 备布局和工 艺流 程发生变化的;(六)生 产设备、设 施发 生变化的;(七)法 律法规规定 的应

15、当申请变更的其 他情 形.有前款第( 三)项 至第( 六)项情形之一 的,原 许可机关应当 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组 织进行核 查和检 验;符合 条件 的, 依法办理 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 条企业提 出变更食 品生产许 可申 请,应当提 交下 列申 请材 料 :(一)变 更食品生产 许可 申请书;(二)食品生 产许 可证书正 、副本;(三)与 变更食品生 产许 可事项有关的证 明材 料。申请变更 食品生产许 可所 提交的材料,应 当真 实、合法、有 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申请人应 当在 变更食 品生产许 可申请书 等材料上签 字确 认,并对其内容 的合 法性、 真实性负 责。第二十二 条 食品生 产许可有 效期内,有关法 律法 规、食品 安全标准或技术 要求发生 变化的,原许 可机 关可以根据 国家有关 规定重新 组织核查和 检验 .第二十三 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原许可 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食品生产 许可证书注 销手 续:(一)生 产许可被依 法撤 回、撤销,或者 生产 许可证书被依 法吊销的 ;(二)企 业申请注销 的或 者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 满未 换证 的;(三)企业依 法终 止的;(四)因 不可抗力导 致生 产许可事项无法 实施 的;(五)法律法规规 定的应当 注销 生产许 可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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