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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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党和国家的要

2、求,把握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分级分类地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干部教育培训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三)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健康素质,将能力培养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的全过程。(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联系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联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进展,联系干部的思想和

3、工作实际,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I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第二章教育培训对象第四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第六条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一)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培训;(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三)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四)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五)其他培训。第七条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

4、定的教育培训任务。第八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第三章内容与方式第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县内培训与县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第十条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树立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

5、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进行党和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第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I,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第十三条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应当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第十四条建立健

6、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I。第十五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第十六条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四章考核与评估第十七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八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组织调训和干部自主选学的考

7、核,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干部在职自学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单位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第二十条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时,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第五章监督与纪律第二十一条全体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纪检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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