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若干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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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若干法律意见 一、合伙企业是我国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是指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在若干方面做了调整。1.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类型,主要是为了适应风险投资的需要,可以将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的管理才能和富裕资金结合起来,促进风投发展。通常由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资金投入者通常作为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利益,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也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只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这样可解决投资者与执行人在经营管理与债务承担方面的矛盾。为了避免有限合伙成为非法集资工具,合伙企业法将其合伙人限制在2人到50人之间,且至少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明确了法人人可以作为合合伙人。这样样,有限责任任公司、股份份公司等都可可作为合伙人人进行投资设设立合伙企业业,突破了已已往只有自然然人可以做合合伙人的规定定。二、与一般的公公司制企业相相比,合伙企企业有其不同同特点:1.关于类型、性性质和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定,公司有有有限责任公司司(或称“有有限公司”)和和股份有限公公司(或称“股股份公司”)两两种。有限公公司既注重人人的因素(相相互信任),也也关注资本因因素,表决机机制多按出资

3、资比例进行,有有些情况则实实行一人一票票,比如股东东向外转让股股权;股份公司司则更注重资资本因素,表表决机制更多多体现为按出出资比例决策策。公司系独立企业业法人,有自自身独立法人人财产(即财财产投入公司司并办理过户户手续后即成成为公司所有有的财产,从从而独立于股股东自身的财财产),公司司以公司全部部财产对公司司债务承担责责任。由于股股东出资可以以在一定期限限内分次到位位,根据公司司法规定,股东以其所承诺的全全部出资额为为限对公司承承担责任。因因此,在股东东出资到位的的前提下,若若公司无法清清偿债务时,债债权人不能再再直接要求投投资人承担责责任。而合伙企业并不不具有独立的的法人资格,法法律性质上

4、属属于“其他经经济组织”,具具有更强的“人人合性”(即即更注重合伙伙人之间的相相互信任),正正因如此,有有时合伙协议议约定的比较较简单、模糊糊,容易产生生争议。根据据合伙企业业法规定,合合伙企业分为为普通合伙(包包括特殊普通通合伙)和有有限合伙两种种类型,二者者的合伙人对对外承担的责责任不同:普普通合伙企业业的合伙人对对合伙企业债债务承担无限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企业由普通合合伙人和有限限合伙人组成成,普通合伙伙人对合伙企企业债务承担担无限连带责责任,而有限合伙伙人以其认缴缴的出资额(即即承诺的出资资额,不是实实际缴付的出出资额,因为为出资可分步步到位)为限限对合伙企业业债务承担责责任,类似于

5、于有限公司股股东的有限责责任。由于普通合伙人人(不论是普普通合伙企业业中的合伙人人还是有限合合伙企业中的的普通合伙人人)承担无限限连带责任,因因此,合伙企企业以自身财财产不足以清清偿债务的,我我行可直接要要求普通合伙伙人承担连带带责任。2.关于合伙企企业的贷款主主体资格合伙企业作为一一种特殊的企企业形式,虽虽不具有独立立法人资格,但但仍属一种营营利性组织,并并在工商管理理部门进行登登记,法律性性质上属于“其其他经济组织织”,根据贷贷款通则第第2条规定,其贷贷款主体资格格并无法律障障碍。3.企业税收问问题公司税收一般适适用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企企业所得税法法及其他相相关税收法律律法规。而合伙企业的税

6、税收,根据合合伙企业法第第六条规定,其其生产经营所所得和其他所所得由各合伙伙人分别缴纳纳所得税。同同时企业所所得税法第第二条也规定定个人独资企企业、合伙企企业不适用企业业所得税法,也也就是说,合合伙企业本身身无需缴纳企企业所得税,而而是由合伙人人各自缴纳。若若合伙人是自自然人则应缴缴纳个人所得得税,若合伙伙人为企业或或其它组织,则则该合伙人应应根据其自合合伙企业所得得按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缴缴纳企业所得得税,因此合合伙企业的财财务报表无税税收项目并不不违反规定,贷贷前调查请予予以关注,若若有该项目则则可考虑请客客户要求税务务机关予以返返还。4.关于投资主主体的限制:根据合伙企

7、业业法规定,法法人和其他组组织也可以成成为合伙人,但但国有独资公公司、国有企企业、上市公公司以及公益益性的事业单单位、社会团团体不得成为为普通合伙人人(包括普通通合伙企业中中的普通合伙伙人和有限合合伙企业中的的普通合伙人人),但法律律并不禁止这这些主体成为为有限合伙中中的有限合伙伙人。而一般般公司的投资资主体并无特特别的限制(但但公务员不能能投资办公司司)。银行在与合伙伙企业办理业业务时应对投投资的法人或或其他组织进进行投资主体体的甄别和确确认,而后才才可开展合作作。5.关于对外担担保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供担保的,根根据公司法法第16条条规定,按照照公司章程的的规定由董事事会或者股东东会、股

8、东大大会决议;而而为股东或者者实际控制人人提供担保的的,必须经股股东会或者股股东大会决议议。股东或者者受实际控制制人支配的股股东不得参加加该事项的表表决,该表决决由出席会议议的其他股东东所持表决权权的过半数通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担担保,根据合合伙企业法第第31条规定定,若合伙协协议没有特别别约定时,那那么以合伙企企业名义为他他人提供担保保,必须经全全体合伙人一一致同意。因因此,接受合合伙企业担保保的,应注意意审查其合伙伙协议的约定定,若没有特特别约定,则则应由全体合合伙人进行决决议且一致同同意。6.投资人质押押问题根据公司法和和物权法,公公司的股东可可以其所持股股份或股票质质押,不需要要其他股东

9、一一致同意;而根据合伙企企业法255条规定,合合伙人也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企业中的财产产份额出质,但但必须经其他他合伙人一致致同意;否则则该合伙人行行为无效,由由此给善意第第三人造成损损失的,由行行为人依法承承担赔偿责任任。因此,若若银行拟接受合合伙人以合伙伙企业财产份份额质押的,应应要求该合伙伙人提交其他他合伙人一致致同意其质押押的法律文件件,避免影响响质押合同效效力和质权的的设定。但不论是公司股股东的股权质质押还是合伙伙人以其在合合伙企业的财财产份额质押押的,均需办办理出质登记记,这样才能能确保取得质质权。尽管物物权法和合伙伙企业法均未未明确合伙企企业财产份额额质押登记机机关,我们认认为仍应在

10、工工商管理部门门办理登记。7.关于出资方方式的不同规规定根据公司法,除除法律、行政政法规另有规规定外,股东东可以货币、实实物、知识产产权、土地使使用权等可用用货币估价并并可依法转让让的非货币财财产作价出资资,但劳务不不能出资。而根据合伙企业业法16条规规定,普通合合伙企业的合合伙人除可用用货币、实物物、知识产权权、土地使用用权或其他财财产权利出资资外,还可以以用劳务出资,因因此,审查合合伙协议时发发现有劳务出出资的,并不不违反规定,但但应注意审查查劳务出资的的评估情况。应应注意的是,根根据合伙企企业法第664条,有限限合伙企业的的有限合伙人人不得以劳务务出资。8.投资人的退退出机制根据公司法规

11、定定,公司成立立后,股东不不能抽逃出资资,只能通过过转让股权的的方式退出;而合伙企业的合合伙人则有其其特殊的退出出机制,即退退伙。合伙企企业法对自愿愿退伙、法定定退伙、除名名退伙等条件件作了规定。9.投资人退出出后的责任承承担对于公司而言,由由于股东以认认购或认缴出出资为限承担担有限责任,若若该股东已出出资到位,则则转让股权后后不再对公司司债权人承担担责任。而对合伙企业而而言,退伙人人对基于退伙伙前的原因发发生的合伙企企业债务仍承承担无限连带带责任,因此此,若合伙企企业未能完全全偿还债务,而而此间发生退退伙的,银行行仍可追究该该退伙人的连连带责任。三、办理合伙企企业相关业务务时,应当注注意包括

12、但不不限于以下特特殊风险点并并采取措施:1.由于合伙企企业“人合性性”特点(即即更注重合伙伙人之间的意意思自治和相相互信任),法法律干预较少少,也正因如如此,有些合合伙协议对相相关事项约定定的过于简单单或模糊,业业务经办中应应特别注意审审查合伙协议议和营业执照照,并关注以以下事项,若若没有约定或或约定不明的的,则应督促促其进行完善善。合伙企业的类类型:根据规规定,合伙企企业名称中应应该表明“普普通合伙”“特特殊普通合伙伙”或“有限限合伙”字样样,营业执照照均有载明,同同时在合伙协协议中也应载载明普通合伙伙人与有限合合伙人的各项项信息与相互互转变程序。与合伙企业合作作时,应首先先区分合伙企企业的

13、类型,并并进一步区分分有限合伙人人与普通合伙伙人,从而明明确不同合伙伙人承担的责责任。合伙期限:注注意审查合伙伙协议是否约约定有合伙期期限,根据合合伙企业法885条,期限限届满是合伙伙企业解散原原因之一,若若合伙期限与与拟发生的信信贷业务期限限不匹配的,应应考虑要求其其修改合伙协协议,延长合合伙期限,并并进行工商变变更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伙人:并非所所有合伙人都都有权代表合合伙企业执行行合伙事务,关关键看合伙协协议约定。若若协议已委托托了一个或若若干执行事务务合伙人的,那那么其他合伙伙人就不再执执行合伙事务务了若合伙协议没有有明确约定执执行事务合伙伙人,则各普普通合伙企业业的合伙人在在执行合伙事

14、事务时具有同同等的权利,也也就是说,任任何一个合伙伙人对外都可可代表该普通通合伙企业;而有限合伙伙企业中,有有限合伙人不不能担任执行行事务合伙人人,也不得对对外代表该合合伙企业,只只能由普通合合伙人对外代代表该合伙企企业执行合伙伙事务。因此,经办人应应注意了解合合伙协议约定定的执行事务务合伙人,以以便确定哪些些合伙人有权权对外代表该该合伙企业。注意:执行事务务合伙人既可可以是合伙人人中的自然人人,也可以是是合伙人中的的法人或其他他组织,若是是法人或其他他组织的,还还应注意审查查其委派的具具体代表。决议事项的表表决办法:有有的可能约定定按出资比例例进行事项表表决,有的则则约定按“人人头”(即一一

15、人一票)表表决,有的根根据不同事项项建立更复杂杂的决策机制制。在合伙协协议未约定或或约定不明的的情形下,根根据合伙企企业法300条,则适用合合伙人一人一一票并经全体体合伙人过半半数通过的表表决方法;基于此,经办具具体业务时应应注意审查协协议对此项业业务的表决办办法是如何约约定的,并保保证提交的决决议结果符合合协议约定,避避免争议。关注以劳务(如如特殊技能)出出资的普通合合伙人(有限限合伙人不得得以劳务出资资):由于劳劳务的价值较较难准确衡量量,包括劳务务出资的评估估是否合理、劳劳务合伙人的的财力、技能能可能灭失等等;注意合伙协议议中是否有国国有独资公司司、国有企业业、上市公司司以及公益性性的事

16、业单位位、社会团体体作为普通合合伙人(包括括普通合伙企企业中的普通通合伙人和有有限合伙企业业中的普通合合伙人)。若若有,应注意意要求该类主主体退出,并并修改协议,避避免因为违法法导致合伙协协议无效。2.关于合伙人人可否以其在在合伙企业的的财产份额向向其他公司投投资问题公司法和合合伙企业法对对此尚无明确确规定,但根根据公司法第第27条规定,只要要非货币财产产符合以下条条件即可出资资:可以货币估估价;可以依法转转让。我们认认为合伙人在在合伙企业中中的财产份额额是符合该两两个条件的,可可以向公司注注资,但这样样一来,该合合伙人因出资资将成为公司司的股东而以以出资的财产产份额为限承承担有限责任任,公司则因因合伙人将财财产份额过户户给公司将成成为合伙企业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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