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洋口国有林场木材生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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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洋口国有林场木材生产合同合同编号:闽洋林(2018)产第 号委托方:福建省洋口国有林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福建省顺昌县天添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好木材生产工作,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一、甲方权利义务2018年木材定产定销竞买交易资源状况一览表(仅供参考)单位:亩、立方米标的采伐证工区地点林班大班小班面积出材合计备注杉规格材杉非规格材阔叶树、松木、树头不在定产定销招投标之列,一律保留不得采伐。(一)甲方将 工区 (土名: )伐区,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相关内容现场拨交给乙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标的物进行现场勘查,对所中标的物的数量(面积、树材种出材量等

2、)和质量、价值均无任何异议。(二)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并督促乙方做好凭证采伐、生产进度、生产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三)甲方有权根据伐区验收情况,依据福建省国有林场伐区作业检查办法以及相关林业法规等,集体研究验收处理意见,最终结果及时反馈乙方,伐区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办清有关结算手续。(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为伐区木材生产从业人员办好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有权要求乙方将相关人员的保险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备案后方可组织生产。(五)林木核减:在林木采伐中,伐区存在有墓地难协调等特殊情况确实应伐未伐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森保、生产、工区等部门现场鉴定核实,并上报甲方研究是

3、否予以核减,核减数按树材种实际检量数量以及定产定销均价(中标均价)给予核减相应的木材款,但是,核减数因无实际生产,相对应的生产工资,甲方不结算给乙方。(六)甲方有权对乙方违约行为(如未按约定完成木材生产任务、作业质量经验收不符合要求、出现越界等情况)进行处罚,根据乙方违约或违法情节轻重,扣罚木材生产工资,直至终止生产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乙方权利义务(一)在本片定产定销伐区木材生产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经济损失以及经营过程发生的盈亏、违法违纪产生的林政责任法律责任等所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均与甲方无关。(二)拨交:乙方需会同甲方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内容,对伐区位

4、置、周界等进一步确认,在取得伐区拨交单等伐区拨交手续后方可组织木材生产。(三)生产工资:本片伐区标的物约为杉木设计数 m3,预算生产工资约为杉木设计数 m380元/m3= 元;按生产结束验收合格后的实际生产数量和生产质量结算实际生产工资,经验收全部合格的,甲方结算返还生产工资;经验收不合格的,违反相关规定的,甲方可将根据验收意见、相关规定扣罚生产工资并追究相关林政责任。1.合同中的木材生产工资80元/m3(含税)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含税木材生产工资65元/m3,另一部分是含税安全参保管理费用15元/m3。2.含税木材生产工资:木材生产以及购销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可先按照65元/m3(采伐

5、30元/m3+打比造溜山装车35元/m3)向甲方预结木材生产工资,但预结最高不得超过木材生产工资总额的80%,剩余部分待伐区生产结束验收后,按照合同再予以结算,乙方必须凭正式发票向甲方结算生产工资,发票税费(税率8.5%)等费用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3.含税安全参保管理费用:15元/m3作为安全参保管理费用(主要用于施工班组:工伤险和意外险、安全培训费、安全检查费用、安全警示牌费用等),以及结算木材生产工资等管理费用,由福建省顺昌县天添劳务有限公司代缴代扣。(四)开设集材道:乙方因木材生产需开设集材道,属甲方辖区内的,乙方需提出用地书面申请,由甲方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生产,且用地范

6、围内应采伐的林木由乙方无偿回收到甲方场部货场;属甲方辖区外的林地、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其关系协调及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处理。根据本次约定书,甲方负责修通主干道到伐区边的集材道。生产单价已含伐区道路开设维护以及有关赔偿等,乙方今后不得再索要过路费等,干涉甲方生产经营活动。(五)设立暂缓采伐地块:乙方在实施采伐前应设立暂缓采伐地块,暂缓采伐地块的面积必须占拨交面积的20%以上。预计出材量超审批数量10%以上的,乙方应立即停止采伐,并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由甲方负责调查设计,审批领证后方可继续采伐。(六)作业质量要求:乙方必须按照伐区调查设计书、林木采伐证的要求以及福建省国有林场伐区作业检查

7、办法中规定的质量标准,搞好伐区作业质量。乙方如未按约定完成木材生产任务、作业质量经验收不符要求、出现越界和超量采伐等情况,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并依据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等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1.乙方不得改变采伐方式;乙方必须在拨交的山场四至范围内生产木材,不得超界超量采伐;地径30cm以上的树木,伐根高度不超10cm;其他伐根高度不超5cm;尾径3cm,长度1.5m以上的木材应清理下山。2.阔叶树、松木、树头不在定产定销招投标之列,一律保留不得采伐。确因安全生产需要采伐的,需事先征求甲方意见,方可采伐,并回收到甲方的货场。乙方如果先斩后奏,甲方有权不分树种和材种,均按中标均价的5倍要求乙方赔

8、偿损失,同时,乙方如果擅自采挖树头,按每个200元处罚,且因此造成的塌方溜坡、水土流失、矛盾纠纷等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3.乙方必须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林木伐倒,逾期未伐倒,按放弃林木处理(即林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2018年10月8日前按伐区作业质量要求完成伐区清理,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必须在以上规定时限内完成采伐、集材、清场等作业。采伐结束后,山场应无条件交回甲方。无天气、纠纷等特殊原因,乙方超过作业期限的,由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山场的滞留木、活立木的承包权及销售权,如果耽误甲方造林更新的,乙方还要补偿给甲方造林更新费用(按500元/亩计算)。4.对伐区内及周边沟溪内

9、的采伐剩余物应予以清理避免造成水源污染;同时对工区生产点以及伐区生产产生的生活垃圾、燃油料、包装物、各种废弃物等必须清理干净,乙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罚500元/次。若乙方未清理,甲方代为清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按国家标准检尺。甲方只负责安排一道检尺,如需二道检尺乙方应自行向顺昌县木材检验中心申请,各项费用自理。6.按要求调运木材。擅自调运木材的,收购非本伐区木材混证运输的,没收调运的木材或木材价款,并移送森林公安处理。(七)安全生产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福建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与甲方签订的林业生产承包合同。伐区生产作业人员须使用18-60周岁的健康男性公民(健康女性公民为1

10、8-55周岁),并及时为伐区木材生产从业人员办好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私招乱雇,禁止先上山作业后补办用工手续等违规行为;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穿戴好劳保用品;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乙方须在伐区设立警示牌,严禁他人进入伐区砍柴或进行其它活动;乙方应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乙方须遵守安全野外用火规定,做好用火安全;乙方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发生工伤事故,发生火灾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好所有善后工作。甲方对伐区作业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告知书中指明的问题,乙方未能及时整改的,按违约处理,处罚500元/次;对未穿戴劳保用品、重叠作业、随集材车上、下山等“三违”行为

11、的,处罚100元/人次。(八)乙方在木材生产中发生的纠纷以及赔偿等,由乙方负责处理。三、本合同附件即招标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其他事宜。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生产科、财务、工区),乙方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需双方协商后,共同签订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福建省洋口国有林场 乙方:福建省顺昌县天添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2350000156983787W)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MA34A98222)帐号:中国农业银行顺昌支行洋口分理处 13940601040000273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身份证号:352121196807160010 电话:18605073488分管领导: 施工班组:联系地址电话:业 务: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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