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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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XXXX 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规范授 信行为,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特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授信,是指 XXXX 银行按 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监管限额范围内确定同业业务交易 对手内部控制最高信用额度的行为。授信人是指办理同业业 务的 XXXX 银行法人机构,受信人是指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法 人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同业业务授信范围,主要包括非结 算性存放同业、同业代付、拆放同业、买入返售等同业业务。 其中,XXXX银行与交易对手开展的风险权重为零的同业业 务不纳入授信管理;XXXX银行与

2、发起行张店农商行之间的 资金调剂,不纳入授信管理。第四条 同业业务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集中统一。XXXX银行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统一实 行名单制管理,进行集中统一授信,各分支机构不得进行多 头授信。(二) 区别授信。根据交易对手行业性质和经营状况等,分别确定综合授信额度。(三)动态调整。根据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状况、 自身经营策略等情况,及时调整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和授 信额度。第五条 XXXX 银行应根据交易对手基本情况,结合自身 资产状况、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合理确定交易对手授 信额度。第六条 同业业务授信有效期为 1 年,授信额度在有效 期内可循环使用。授信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各

3、法人机构应 对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做好下一授信年度的授 信工作。对于跨授信年度办理的同业业务,应根据业务需要 合理确定业务期限。第二章 名单制管理第七条 各法人机构应建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纳 入名单制管理的交易对手应为具有银行间市场成员资格的 金融机构或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第八条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同业代付业务的交易对 手仅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九条 纳入同业业务名单的交易对手原则上应无违 约记录,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稳健。第三章 授信额度计算第十条 对根据监管规定需要按照全球系统重要性标 准进行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具体名单见附件 1),各法人机 构应按照不超过自身一级

4、资本的 50%的标准确定综合授信 额度。第十一条 对不需要按照全球系统重要性标准进行信 息披露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根据其监管评级和资产规模计 算并确定综合授信额度。计算方法为:(一)计算授信系数。根据交易对手同业授信信息登 记表(见附件 5),对交易对手监管评级和资产规模进行评 分,计算授信系数。授信系数二(监管评级评分X 40% +资 产规模评分x60% 100。(二)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填写对不需要按系统重要 性标准信息披露的商业银行授信审批表(见附件 2)。综合 授信额度本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0%x授信系数。第十二条 对保险、证券、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财 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根据

5、其行业风险和信用评价 情况计算并确定综合授信额度。计算方法为:(一)确定交易对手行业风险系数。根据交易对手同 业授信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5)在对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授 信审批表(见附件 3)确定交易对手所属行业和行业风险系 数。(二)评价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 用评分表(见附件 6)计算交易对手信用评分。(三)计算限额系数。限额系数=(1-行业风险系数) X信用评分00。(四)确定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本法人机构 级资本的50%x限额系数。第十三条 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应根据业务品种风 险状况和监管限额,分别确定各交易对手单项业务品种的授 信额度,业务品种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第四章

6、 授信审批流程第十四条 授信的发起。营业部负责拟定同业业务交易 对手名单,调查交易对手资信状况,搜集整理并保管授信资 料,根据授信额度计算方法和业务开展情况,初步拟定交易 对手综合授信额度和单项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填写同业业务 授信审批表。第十五条 授信的审查。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交易中心 各分中心提交的授信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审查重点包 括:交易对手和业务品种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和风险管理要 求,授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授信额度是否恰当等。第十六条 授信的审批。按审批权限将同业业务授信报 经有权人批准。同业业务的授信名单和授信额度,应填制同 业业务授信名单。第十七条 在授信有效期内,可根据业务需

7、要按程序调 增交易对手综合授信额度。第十八条 对未纳入交易对手名单,但有业务开展需要 的,且在短时间内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授信的,可采取内 部专家评议法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内部专家评议小组由营业 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业务操作人员组成, 小组成员根据交易对手同业授信信息登记表等基本资料, 在内部专家评议法授信审批表中分别提出授信额度,去 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后计算平均值,以平均值作为交易对手综 合授信额度,营业部根据综合授信额度和业务需要确定相关 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权人批准,授信 有效期至年度授信日。第十九条 在授信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由资金运 营中心提出调减直至取消交易对手授信额度、剔除出交易对 手名单的意见,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后予以实施:(一)经济金融政策或资金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交易对手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改组、分 立、合并、终止等;(三)交易对手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风险,发生重大违 约或违法行为;(四)交易对手故意提供虚假或隐瞒重大事实的授信资 料;(五)单一业务品种风险因素急剧上升;(六)其他不利于本机构授信安全的重大情况。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XX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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