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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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 年2020 年)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 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等法 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 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 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 下指导意见。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 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

2、、可及地向群众 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 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 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 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 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 本医疗卫生服务。2020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 在6.2张,床位总数控制在15.5万张以内。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规划类别盟市每千常住人 口 床位数(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张)指标性质发展策略一类呼和浩特市6.292.31

3、约束性控制发展一类包头市6.162.29约束性控制发展三类呼伦贝尔市6.442.36指导性鼓励发展二类八安盟5.932.17指导性平稳发展二类通辽市6.052.25指导性平稳发展一类赤峰市6.542.40约束性控制发展三类锡林郭勒盟5.672.08指导性鼓励发展二类乌兰察布市4.831.77指导性平稳发展二类鄂尔多斯市6.102.31指导性平稳发展二类巴彦淖尔市6.292.41指导性平稳发展一类乌海市6.852.88约束性控制发展三类阿拉善盟6.172.26指导性鼓励发展(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1. 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 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

4、基本医疗服务 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 便群众就医。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 高效率,降低成本。2. 统筹规划原则。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 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 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 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 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 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 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 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3. 科学布局原则。以群众医疗服

5、务需求为导向,以调整 布局结构、提升能级为主线,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 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鼓励 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 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新增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布局,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 构功能和任务。4. 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明确政府办医范 围和数量,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严格 控制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鼓励新增设置以儿童、妇产、 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为主的公立专科医院。遵循 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蒙医、中医、中 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

6、置,充分发挥蒙医、 中医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领域的作用。5. 鼓励社会办医原则。将社会办医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 置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 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 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资 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 向发展。(三)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公立医院分为政府办医院(根据功能定位主要划分为旗 县办医院、盟市办医院、自治区办医院、部门办医院)和其 他公立医院(主要包括军队医院、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 举办医院)。1. 公立医院设置。综合考虑当地城镇化、人口密度、地 理交通环

7、境、居民健康水平、疾病谱、就医需求、突发事件 应对等因素合理布局公立医院。自治区、盟市、旗县(市) 人民政府均举办综合医院(包括蒙医中医医院,下同),区 人民政府可不举办综合医院。原则上旗县域内设置1个旗县 办综合医院和1个蒙医中医医院;盟市所在城市不新增政府 举办的综合医院,不新增公立三级综合医院。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分别举办1所妇幼保健机构,自治区和盟市人民政府 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求,重点设置儿童、妇产、肿瘤、精神、 传染病、康复等专科医院(含蒙医中医专科医院,下同), 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院,原则上旗县级人民 政府不举办专科医院。2. 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

8、和服务 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在40 张左右,不超过50张。区域床位总量由盟市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 年),结合疾病谱和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应预留20%左右 的床位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需要。旗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 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 上的旗县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800张;盟市办综合医 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400万人口以上的盟市可 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自治区办综合医院床位 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原则 上各盟市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总数不得

9、超过区域医疗机构床 位总数的30%,不超过区域医院床位总数的35%。对于区 域内三级综合医院平均住院日超过8天的(三级蒙医中医医 院平均住院日超过11天的),不得增加已有三级综合医院床 位数量。专科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综 合考虑城镇化水平、交通条件、服务人口、地理位置、地域 面积等因素,分类设置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并重点提 高中心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政府 所在地设置1所卫生院,不在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 可根据需要继续保留,其他服务功能应根据服务人口和交通 条件重新调整。旗县(市)所在地和城区内不设

10、卫生院。原 则上盟市所在地的城市按每一个街道办事处(或每3-5万居 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旗县(市)所在地常住人 口超过2万人的可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求可适量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实行一体化管理。为社区居民 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等 服务。原则上每个行政嘎查村建设1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卫 生室,不具备设置卫生室条件的嘎查村,由辖区苏木乡镇卫 生院建立流动医疗卫生工作站,通过流动巡回医疗形式提供 服务。嘎查村保留计划生育服务室,与卫生室共同做好计划 生育服务工作。城区内和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卫生

11、 室。二、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要求(一)规划范围。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全区除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 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的设 置规划由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 规划另行制定。个体诊所等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二)总体要求。1. 完善涵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以旗县级 医院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 牧区医疗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医疗服务体系;完善 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明确 各级各类城市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 服务机

12、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包括城市医院、社区服务机 构、旗县级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在内,涵 盖城乡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 完善、富有效率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 系的整体效能。2. 鼓励发展慢性病医疗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 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在一类区域(盟市),鼓 励通过城市二级医院转型等方式,在二类、三类区域(盟市), 鼓励通过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合理布局, 积极发展康复医院、护理院(以下统称慢性病医疗机构)等 医疗机构。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 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协同配合,为

13、患者提供科学、 适宜、连续的诊疗服务。3. 健全医疗急救服务网络。各盟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盟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旗 县,可以依托旗县级综合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旗县级急救 中心。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与突 发事件紧急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按 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 置、统一管理。旗县级综合医院、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妇产 医院设置重症医学科,不具备条件的旗县急救中心、妇产医 院设置重症监护病房,形成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一体 化服务模式。4.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和发展。医疗机构积极支 持和发展养老服

14、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 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 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探索医疗 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 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转诊、合作的新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便 捷优质的医疗服务。5. 推进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共享。各盟市结合实际,整合 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医院现有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 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医疗机构开放。鼓励设置 独立的区域医疗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 和血液净化机构,实现区域资源共享。6. 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蒙 医药中医药条例,各级人民政

15、府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 纳入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 体系,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医疗服务、疾病预防控制、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养老康复中的作用,加强蒙医中医 临床研究基地和蒙医中医医院建设,促进蒙医药中医药继承 和创新。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主要内容(一)现状分析。参照自治区卫生服务调查方案,开展本地区医疗资源和 医疗服务调查,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 疾病谱等因素,对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和影响因 素进行分析。1. 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分析。包括本区域人口数量、人口 结构(年龄、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生产总值、人均 收入和支出水平等内容。2. 医疗服务需求分析。包括年因伤病就诊人次、居民两 周就诊率、居民住院率、年急诊人次、年住院人次、年手术 人次、住院患者住院总天数、服务半径和蒙医药中医药服务 率等内容。3 .医疗资源分析。包括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数、 分类、分级、总床位与分级床位数、利用状况、各专科主要 病种及病情分型等;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分类、工 作效率、工作负荷等;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现状及现有医 疗设备配置状况等;卫生总费用、卫生总费用/各医院建筑面 积总数(平方数)和卫生总费用/各医院病床总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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