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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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一一制衡”结构 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 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 注的问题。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 t ru c t ur e ),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 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 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 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 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 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

2、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 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 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 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 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我国 1993 年12 月29 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 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 人治理的“三权分立一一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 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 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 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

3、事组 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 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 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 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 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一一制衡”结构模 式形成的根因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 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 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 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 “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 理模式的经验基础

4、上确立的。1、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三权分立一一制衡”结构模式 形成的哲学基础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 么?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是进行公 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哲学上,价值论就是研究客体有用性的理论,即客体有用 于或满足主体需要的理论,它揭示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社会效率,社会秩序,一定行为自由,一定正义理念 进而实现人们主观上所期望的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讲即 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 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 (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公司的 经营目标及社会公

5、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 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 性安排用于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属性,在诸多有用性里,安 全交易、公平正义、效率将成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 标。(1)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 所决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 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 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 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 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 系,公司与员

6、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 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 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 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 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公平、正义作为 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 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 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 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

7、事会、经理行使经 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 相互制衡的机制,最终是使公司能正常运转,交易安全; 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 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 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2、股权、经营权、监督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的产权现状 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 的经济基础。公司是投资者的工具。投资者(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 的是利用公司这个工具为其实现利益,因其投资行为而产 生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出资人将其财产投资 公司后,即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作为丧失对其原财 产所有权的对价

8、,公司给予其股权,实现了股权与法人财 产权的分离。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伴而生,又相互分离, 这一产权关系的重大变革是公司权力机关分立的前提和基 础。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古典公司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的结构难以适应经 济发展的需要,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 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 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现代公 司运行是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相互结合而实现 各自主体利益的过程。在公司发展中,内部分散的各要素 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最终形成股东、管理层、 员工三大“利益集团”。管理层职业化后

9、,其实际经营公 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原本 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 最后只剩下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了,相比管理层而处 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 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 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 股东、管理层也同样明白,没有员工的劳动,公司这台机 器就永远无法运转;要想让公司这台机器运转良好,还必 须努力关注和满足员工的利益;员工也处于自身利益要求 而主动参与公司的运转;只有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 要素三者很好的结合,公司运转才能正常。实现盈利最初 的体现是法人

10、财产的增加,此时,股东尽管相比管理层而 处劣势,但仍改变不了他是公司最终所有人的地位,为保 证其股息请求权、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而与同样处于劣势 的员工站在一起,共同行使对管理层从法人财产权而派生 出来的监督权。这就形成了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之上的股权 经营控制权、监督权的分离。为了平衡利益,由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享有最终决定权 即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并由其聘任经理主管经 营事务,股东与员工共同组成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样就 形成了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股权、经营权、监督权的三 权分离产权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确立并 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与

11、制衡的权 力配制及约束结构,这是法律平衡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及 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形成适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 三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模式.因此,以公司法人财产权为基础 的三权分离的产权关系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三权分 立 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3、“三权分立”学说的引入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 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思想基础。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 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 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是资产 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 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 相互制约

12、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 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他们当 时提出这一学说,是为了反对君主专制,要求建立资产阶 级君主立宪制度,具有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取的政权后, 把它订入宪法,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下 来。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 院行使司法权。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经过 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实践,说明它适应了资产阶级国家生存 发展的需要,有其生命力与制度合理性。公司作为独立主 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 “如同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所说的,公司法面临一个宪法问 题:将某种宪法意义的形式加于公司经济

13、之上的问题”; 吸收人类优秀的文化传统、思想、制度在现代公司治理中 成为必要。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的思想, 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 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一一制衡”的 法人治理结构模式。4、西方公司治理模式是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 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实践基础。西方公司近400 年的发展,公司治理方面制度健全,对我 国立法极具借鉴意义。由于各国法哲学、历史传统、政治 制度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而各不相 同,大体上有三种模式:1)日本模式:该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察 人组成。股东大会决定董事、监察

14、人的人选。特点是经营 阶层(董事会、经理)决策的独立性强,基本不受股东直 接影响,但易致内部人控制,因此,设监察人制度以抗衡。(2)美国模式:该模式的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经营人员(首 席执行官)组成的执行机构、公共会计师三部分组成。董 事会是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主席 不是法定代表人。特点是股权十分分散,一般股东与公司 关系比较淡化;经理层有较大的独立性,但仍要受到股东 强有力的制约。公共会计师由股东大会任命,对董事会、 首席执行官的行为进行审核、监督,是对管理层控制权的 监督。(3)德国模式:该模式下公司运营时,股东、董事会阶层和职工共同决定 公司重大政策、目标

15、和战略;监事会对董事会成员有任免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方案等,监事会作用大; 员工参与性强。特点是关注股东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三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三者都体现了决策权、经营控制 权、监督权三种权力配置,只不过是权力配置的方式,分 权的组织形式、侧重点及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而已。三种治 理模式体现其保护的股东利益也不尽相同,在德国模式中 对员工利益的保护比日本、美国模式更为强列。尽管我国 公司治理起步晚,但起点高。上述三种模式为我国现代公 司法人治理提供了实践经验,在关注股东利益的同时,利 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的利益也 提到了议事日程。我国公司法在借鉴上述三种模式经 验基础上,也确立了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行 使经营控制权,为了抗衡管理层的控制权,为关注股东及 职工利益,由股东、职工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对董事 会经理的监督权。三种权力在配置过程中处于同等重要的 地位,这样形成我国独特的现代公司治理的“三权分 立制衡”结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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