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措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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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企业管理措施企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进本省农村地域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本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企业规范、健康、可连续发展,更加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小额贷款企业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村镇银行、贷款企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企业相关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制订本暂行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小额贷款企业,是指根据中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投资设置,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企业或股

2、份有限企业。小额贷款企业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正当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企业股东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加决议和对企业负担责任。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企业的审批和行业管理。严禁未经有权部门同意私自设置小额贷款企业。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置四川省小额贷款企业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3、第二章小额贷款企业的设置第五条小额贷款企业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有限企业。第六条小额贷款企业要严格准入条件。企业股东需符正当定人数要求。有限责任企业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置;股份有限企业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提议设置,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提议人在中国境内有正当住所。?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企业出资人,应该具有以下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统计和纳税统计。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统计。财务情况良好,且

4、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底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除国务院要求的投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外,权益性投资余额标准上不超出本企业净资产的50%。第七条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应真实正当,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通常县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标准上不得超出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入股股东实施实名制,禁止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小额贷款企业的资本金要委托一家托管银行,由小额贷款企业、托管银行和市政府签署三方协议,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禁

5、止虚假注资和抽逃资本金。小额贷款企业主提议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企业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它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禁止股东以其持有的小额贷款企业的股份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小额贷款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企业,1年后许可增资扩股。小额贷款企业的股东包括国有或国有法人股的,在设置、变更、注销时应比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措施的相关要求,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并自觉接收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第八条小额贷款企业应有符合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合格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有对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

6、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企业关键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从业人员的资格应报当地县人民政府立案。拟任小额贷款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有和其推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信用统计良好。第九条小额贷款企业设置分支机构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第十条设置程序。小额贷款企业设置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小额贷款企业。设置小额贷款企业,应由其关键提议人组成小额贷款企业筹备组,向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政府对小额贷款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市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小额贷

7、款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正当性,核查小额贷款企业各股东的信用情况,市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的书面决定。经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后,小额贷款企业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相关要求办理。小额贷款企业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同意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市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含:县政府的初审意见;市政府的审定意见;小额贷款企业的申请材料:1.设置小额贷款企业申请书。内容最少包含: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

8、款需求分析,主提议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统计汇报;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相关小额贷款企业的相关要求,遵守企业章程,参加管理并负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确保入股资金正当,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她人委托资金入股;3.提议人协议书。股东之间有关出资设置小额贷款企业的协议,内容包含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提议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百分比、提议人权利和义务、主动申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提议人应在协议书上署名盖章。4.股东基础情况。提供小额贷款企业股东名册,内容包含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

9、地址、出资额、股份百分比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百分比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统计、无不良信用统计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统计和不良信用统计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它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实材料;?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汇报;6.章程草案;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汇报;8.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企业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9.营业场所全部权或使用权的证实材料;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小额贷款企业开业。由小额贷款企业筹备

10、组向当地县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政府验收合格并同意。申请人应自市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同意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没有省政府金融办的同意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小额贷款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小额贷款企业的合规经营第十一条小额贷款企业的关键资金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出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小额贷款企业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

11、小额贷款企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出其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企业和对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第十二条小额贷款企业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企业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立即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企业融资的使用情况。第十三条小额贷款企业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小额贷款企业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标准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

12、款企业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标准,激励小额贷款企业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用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标准上小额贷款企业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出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出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企业向市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四条小额贷款企业根据市场化标准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出司法部门要求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倍,详细浮动幅度根据市场标准自主确定。严禁发放高利贷。相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协议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标准下依法协商确定。第十五条小额贷款企业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

13、立存款帐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具有条件的能够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企业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第四章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十六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全部分行和四川银监局指导、督促市、县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省政府金融办对市政府和县政府推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的情况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情况不定时组织抽查。第十七条市政府是小额贷款企业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理工作。市政府应和县政府深入明确对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理的

14、责任分担。市政府要建立对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理机制,审查小额贷款企业的风险处理方法,明确小额贷款企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市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验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小额贷款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分率、关联交易和是否符合措施要求、企业章程等方面实施连续、动态监管,并进行现场检验。依据管理需要,市政府可要求小额贷款企业聘任含有对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企业进行专题审计,相关费用由小额贷款企业支付。市政府定时接收小额贷款企业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按季向省政府金融办汇报小额贷款企业经营等基础情况,按年度对本辖区小额

15、贷款企业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逐一企业形成经营及风险评定汇报报省政府金融办。?第十八条县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负担小额贷款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理责任。县政府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理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财政、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小额贷款企业的监督管理。金融业务增项,由同意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理。第二十条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提议人承诺制度,企业股东应和小额贷款企业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企业章程,参加管理并负担风险。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企业应根据中国企业法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订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议程序和内审制度,提升企业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验业务步骤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企业不得向股东及股东关联人发放贷款。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企业严禁跨市经营业务。小额贷款企业依据业务开展情况,可在注册地所在市内跨县经营业务。小额贷款企业跨县开展经营活动必需经市政府同意,并通知经营地县级政府,经营地县级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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