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墙射手案审判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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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柏林墙射手案审判启示时间:2015-10-20 10:53 点击:157 次1990年,东西两德统一,于德国而言,恢复了完整的国家主权,是为盛事,但是也存留了不少问题, 比如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其中法律问题的突出点在于柏林墙射手案,如何审判守墙士兵击杀越墙青年的 行为成为人们关注的要点。在柏林墙射手案审判过程当中,延续了1990年,东西两德统一,于德国而言,恢复了完整的国家主权, 是为盛事,但是也存留了不少问题,比如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其中法 律问题的突出点在于柏林墙射手案,如何审判守墙士兵击杀越墙青年的 行为成为人们关注的要点。在柏林墙射手案审判过程当中,延续了纽伦 堡审判的僵局,即士兵依照

2、长官的命令与国家的法律所进行的违法行 为”完全是有法可依,是正当的,那么士兵是有罪抑或无罪。这也使人 们思考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即遵守恶法是否是正当的,更进一步而言, 恶法是否是法。1991年,柏林墙倒塌后,守墙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了审判。在柏林墙屹立期间,该士兵射杀了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其律师辩解,士兵开枪杀人是在执行命令,他别无选择,是无罪的。但 是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却不赞同:“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 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 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 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

3、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不 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士兵因格亨 里奇被判有罪,且不予假释。这一段话的真实性有待考察,但是无可否认,这段话为法理学研究 提供了新的思维,为研究柏林墙类似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实际上在柏林墙存立的几十年间,先后有 300 多人在守墙士兵的枪 口下丧生,两德统一后,联邦对柏林墙枪击事件进行了 6500 次调查, 5900 人被判无罪, 100 人被定罪。柏林射手案是最具代表性的一起。 这起案件经过了四级诉讼,直至2001 年在欧洲人权法院终审判决。 1992-1996 年,柏林地区法院、德国司法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在裁决中 都运用了拉德布鲁赫公式,

4、其中德国联邦司法法院则是直接适用。何谓拉德布鲁赫公式?拉德布鲁赫公式是拉德布鲁赫在法律的不法与超越法律的法一 文中提出的,主要内容是: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应当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 力;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合目的性和正义;最后,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 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法律,在先贤的视角中,应当保持其安定性,不可随意更改,亦不 可随意破坏法律的权威,应当保持法律的可预期性与稳定性;但是法律 不能完全只注重法律的安定性,一项法律还应当合目的性和维持正义, 即如果法律是限制或者赋予权利,必须具有

5、正当的目的,比如汉代约法 三章中杀人者死,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权利而对他人的权利做出限 制,这一项法律的限制是符合其目的的,也是正义的;但是当法律仍具 有目的性,也很有可能其采取的手段或者限制的力度是十分不合理的, 比如某一项法令规定由于北京雾霾十分严重,因此禁止全部车辆在道路 上行驶,这一法令仍具有目的性,然而很明显这一法令严重影响了人们 正常的生活,这就是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可容忍的地步,那么这一项 法令即是非法的,是完全不正当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主要探讨了何为有效的法,在学界激起了二战之 后自然法学思想的复兴,成为了国际审判主要应用的法理。关于法律如 何才可以有效、如何维护法律等问题,

6、拉德布鲁赫在其著述法哲学 其中一篇五分钟法哲学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首先,法律、命令 的有效性建立在它本身就是法律、命令这一逻辑前提上,但是如果命令、 法律的目的在于犯罪和违法,那么就可以反对执行这一法律并且应当终 止服从该命令;其次,法律,也只有法律才是于民众有益的,如此将法 律从臆想的宣称的民众利益(如少数人的暴政)中解放出来,因此必须 认清法律是对人民有利的这一本质;再次,法律必须追求正义,必须做 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如此才可保证不特定人的利益,而不特定人 往往就是民众社会,但是法律有意拒绝趋向正义,那么法律也就缺乏了 有效性,人民可以从此不再服从;再有,法律也必须追求公共利益,因

7、为法律与国家息息相关;最后,某些法律原则不可动摇,这些法律原则 存在于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宣言当中,是法律的核心是法律的最终追求, 只有坚持这些法律原则才可以使得法律是法。拉德布鲁赫认为这些法律 原则的其他方面仍然存在某些疑问,值得人们继续探讨思考。在柏林墙射手案中,认为士兵在长官的命令下开枪,虽然是一个法 令行为,但是这一法令行为对一个普通翻墙青年的生命造成了严重的威 胁和损害,而禁止人们翻越柏林墙则是政治为了保障西德人民的生命健 康安全,当翻越柏林墙的行为对西德人民的生命造成严重且迫切的威胁 时,才可下令击毙翻越柏林墙的人,故而这一法令虽然目的看似合法, 但是不对开枪击毙越墙者的法定情形进行限

8、制,则导致这一法令可以对 任何一个无安全威胁的平民开枪,则转变为极不尊重他人生命健康,违 反正义到了不可忍受的地步,因此是不正义的,不应当遵守和执行。从 五分钟法哲学的论述中,拉德布鲁赫明确提出士兵面对目的在于违法的 法令,有权利也有义务反对这一项法令,但守墙士兵仍旧朝翻墙青年开 枪,因此士兵是有罪的。拉德布鲁赫公式与五分钟法哲学有效地解决了关于恶法非法的问 题,在自然法与实证法中搭起了一个可行的桥梁,但是这一看似极有效 的方案却在 2001 年遭到人权法院的漠视。柏林墙射手案后来被申诉至 人权法院,称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人权条约的禁止溯及既往的原 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然而人权法院维持了德国

9、联邦法院的原判决,可并 没有运用拉德布鲁赫公式,而是从既有法律体系内部证成的路径对该案 作出判决。人权法院的法官威尔哈珀从东德人民警察法的规范进行分析 论证开枪士兵有罪。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边境开枪不予起诉惯例也予以 反驳。虽然人权法院漠视拉德布鲁赫公式而选择从另一进路维持柏林墙 射手案的有罪判决,从表面上看,拉德布鲁赫公式失去了其效用,但根 据资料显示,二战后至今,这一公式一直被德国法院援用,也成为海牙 国际法院审理战争和种族犯罪的法理依据。或许这足以说明,拉德布鲁 赫式仍存在适用的空间和价值。拉德布鲁赫理论未止步于此,事实上,拉德布鲁赫公式的问世被人 们视作自然法学的复兴,引发了著名的“哈特-富勒之争”,后者影响极大, 直至今日仍旧在某些方面决定了英美法理学的讨论框架。除却欧美,拉 德布鲁赫公式在日本、中国也具有积极意义。拉德布鲁赫理论为自然法 介入现世审判成为审判依据搭建了一座桥梁,但是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与可预期性,应当对拉德布鲁赫理论的运用设立严格的界限、限度,这 成为我们进一步思考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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