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要点(共5页)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12070579 上传时间:2024-02-1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要点(共5页)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要点(共5页)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要点(共5页)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要点(共5页)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要点(共5页)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要点(共5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要点(共5页)(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上海万象国际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英恩霍文-欧文迪克合伙人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1年6月18日、6月19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鹏、袁季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克劳斯-奥斯特柏克、安晓地,被告的翻译人员郭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6年2月16日签订一份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万象国际广场”建设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该合同对设计工作的进度作了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

2、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约完成有关设计工作,原告对此多次提出异议。1998年4月6日,双方经协商对施工图纸的具体执行日程重新达成协议。但在该项目开工后,被告仍未能按约在1998年8月31日交付地下请照图,致使工程无法施工,影响了基坑安全和工程的有序进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于1998年11月16日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书面暂停合同通知,要求被告在7日内履行其主要义务,但被告再次未能完成,导致原告在1998年11月23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虽对此表示不同意,然而至今还是未交图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设计合同已于1998年11月23日终止履行;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97,6

3、11元(本金为人民币11,731,220元,按每延误一天罚款本阶段设计服务费的千分之一计算,自199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1999年5月5日止);被告赔偿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926,560元(每天停工费用为人民币64,480元,自199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1999年5月5日止,共247天);被告支付原告因延期交图而造成的贷款利息损失人民币14,45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迟延交图不符合事实。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合同须经批准后生效,上述设计合同于1996年9月24日方被批准,故原初步确定的设计进度应延后7个多月。在项目的设计过程中,有诸多因素造成交图的延误

4、,而非仅被告的原因。如取得政府部门批准的时间较长、原告对于被告提交的设计方案不及时反馈或不及时提供有关设备数据及招标文件,以及被告的中方合作单位华东建筑设计院的不合作。原告在暂停合同通知书中所援引的交图日程,并未经过被告的正式书面确认,因此原告称被告迟延交付图纸缺乏依据。同时,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暂停合同通知书后,作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并于1998年11月23日下午4时30分将底板施工图及地下部分电气请照图递交原告,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底板结构施工图,并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事实上,原告后将被告提交的地下部分所有图纸报给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1998年12月8日审批

5、予以同意并发证。此外,在暂停合同通知书之前,原告并未按期支付有关设计费,无正当理由拖欠第二设计阶段的一部分设计费,至今未付。鉴此,被告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被告确有设计延误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最高限额为20,000美元,现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额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原告在解除合同后,也并无停工的事实,其于1999年9月15日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是由于发生施工事故所致。目前设计合同在事实上确已终止,但被告并未书面或口头认可过,需由法院对此进行认定。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1、位于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107街坊的“万象国际广场”系由原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995

6、年10月,上海市上投招标公司作为上述项目的招标单位就设计事项对外招标,并确定由被告中标承接。2、1996年2月1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万象国际广场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合同编号:WXIP(SJ)-001),明确原告将上述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包括方案深化及初步设计阶段,扩大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及详图设计阶段,配合施工和工程验收阶段委托被告完成;总设计费为3,820,000美元,按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分期进行支付,其中合同生效并收到被告开户银行提供的等值履约保证金的保函后10天内支付382,000美元、在完成和交付方案深化及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后10天内支付687,600

7、美元、在完成和交付扩大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后10天内支付764,000美元、在完成和交付施工图及详图设计阶段(包括桩基设计施工图,地下室施工图,全部施工图,详图、预算、设备材料全部完成)的设计图纸后10天内分别支付191,000美元、191,000美元、458,400美元、573,000美元、在配合施工阶段支付382,000美元(每季按平均值支付,共12个季度)、在竣工总验收后10天内支付191,000美元(上述付款中所述的“完成”指的是各阶段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得到原告认可并通过上海市有关部门审查获得批准);如果被告没有履行合同某一条款,原告可以书面通知被告,暂停对其的所有支付,该通知应说明

8、未履约的内容,并且有权要求被告在收到暂停通知后7天内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被告在收到暂停通知7天内,或者在原告书面同意的延期内,没有采取履行合同义务的补救措施,以及如果被告向原告提交一份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或利益有实质性影响的声明;或被告实际上不能或被告实际上无法协调分包单位按合同时限向原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文件、资料等,原告可提出解除合同,而不被认为违约;如果本合同解除的原因不是由于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应对其于解除日前已履行的全部义务给予补偿,包括对其直接来自合同解除造成的其他合理化费,除此之外,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获得本合同未执行部分的设计费的20%作为赔偿;因被告在设计上的疏忽、差错造成原告损失

9、,被告除在不增加原定设计费的前提下修改完善设计外,应视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大小,按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最高限度不超过3,000,000美元,保证期为工程竣工后一年;原告无故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或未按合同的规定提供信息,应偿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因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提交合同项目的设计文件,同样应偿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天罚款本阶段设计服务费的1计算,但罚金最高限额20,000美元;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报上海市涉外合同主管部门批准后立即生效,完成全部义务并结清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后合同解除。该合同另明确“适用法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随时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和地方

10、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并由上海市上投招标公司参与签署的万象国际广场建设项目设计合同;甲方是指原告、乙方是指被告;被告的欧洲合作设计单位是英国的比荣爱博格事务所(BURO Happold Consulting Engineering,承担结构设计工作)和德国的RCI 事务所(ROM Consulting International,承担机电设备设计工作),该两单位(即简称EAU)已经甲方认可;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被告委托中国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即简称CAU)为本项目的国内合作设计单位,该单位已经甲方认可;根据规定被告提供的全部正图均使用被告、EAU和C

11、AU对口工种组合图签,分别由被告、EAU和CAU汇签出图;被告除对本合同全部设计负责外,并应负责协调与分包单位的关系,EAU和CAU不能满足本合同提出的各项设计的工作量,或不能满足规定的设计质量和进度要求时应由被告负责。在该合同上,上海市上投招标公司也作了签署。3、1996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万象国际广场建设项目设计补充协议(合同编号:WXIP(SJ)-002),约定被告同意在收到根据WXIP(SJ)-001合同支付的预付款后,邀请原告的有关代表赴欧洲考察。4、1996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一份万象国际广场建设项目设计补充协议(合同编号:WXIP(SJ)-003),约定总设计费

12、为4,520,000美元,包括第一部分设计费为WXIP(SJ)-001合同所规定的3,820,000美元;第二部分设计费为450,000美元,用于被告支付CAU的费用;第三部分设计费为250,000美元,用于分期支付被告在上海的有关支出。上述第二项费用,由被告通知原告,原告以人民币直接转入CAU的银行帐户。5、此后,双方又签订一份万象国际广场项目设计补充协议(合同编号:WXIP(SJ)-004),约定因设计上的疏忽、蓄意差错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是CAU工作的错,而这种CAU工作的差错是被告所无法控制,无法通过审阅、校核能发现的,在此情况下被告赔偿原告的金额最高为900,000美元,此金额已包括在

13、主合同提到的最高限额3,000,000美元内。6、1996年9月5日,上海申信进出口公司、上海市上投招标公司及原告共同与被告签订一份关于万象国际广场建设项目设计合同部分条款修改的协议,约定合同编号由原WXIP(SJ)-001改为96YVZQ-DE;合同签订日由原1996年2月改为1996年5月;原业主全名事项改为涉外代理及业主全名:上海申信进出口公司、上海市上投招标公司及原告,统称为甲方;“合同”是指上海申信进出口公司、上海市上投招标公司及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万象国际广场建设项目设计合同。7、被告后与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签订一份万象国际广场建设项目设计协议,约定被告将万象国际广场建设项目设计工作部

14、分事宜分包给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实施;设计费为450,000美元,由业主支付给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8、被告于1996年8月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计单位在沪承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许可证。1996年9月24日,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上海申信进出口公司,同意上述96YVZQ-DE设计合同。9、1998年4月3日,原、被告及其他单位就设计图纸出图的日程安排召开会议,其中明确1998年8月31日之前提供基础底板施工图,1998年9月30日之前提供0.000以下(含0.000)请照图纸,1998年10月15日之前提供0.000以下(含0.000)施工图纸,1998年12月30日之前

15、提供0.000以上请照图纸,1999年5月30日之前提供0.000以上全部施工图纸。10、1998年11月16日,上海申信进出口公司、上海市上投招标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明确两公司全权委托原告处理在履行96YVZQ-DE合同过程中的全部事务,包括并不限于合同修改、合同暂停、合同解除。11、1998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暂停合同通知书,其中明确被告未能按约在1998年8月30日交付地下请照图,被告后虽在1998年11月5日交付注明只能请照但不可施工的地下部分设计图,但因图纸不全(缺强、弱电设计)无法送审请照;被告另未按约于1998年8月31日前提供基础底板施工图,致使工程于1998

16、年11月6日完成第三道支撑后全面停工。故根据合同约定,正式通知被告合同暂停,要求被告在7天内采取相应措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同时,为了保障基坑的安全和工程的有序进行,原告有权对设计工作采取原告认为的必要的和合适的措施。12、1998年11月19日,被告回复原告,明确原告通知中所列交图日期均非合同规定或经被告书面确认;设计的延迟并导致工地停工,是被告被迫按业主要求与CAU进行合作的结果。现被告准备采取如下措施来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放弃设计费100,000美元,用以委托CAU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电气设计;等等。13、1998年11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由于被告在暂停合同通知书后7天内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原告仍未拿到可施工用的图纸,故根据合同规定,正式通知被告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传真之日起15天后,96YVZ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