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局职权事项控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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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局职权事项控制流程一、选案环节(一)举报处理依据: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举报管理岗 登记受理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 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 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中心对检举 信息分析筛选属于税务局其 他部门工作职 责范围的暂存待办转交税务其他 相关部门处理选案部门列入 案源信息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重大举报 案件报请 县局领导 决定稽查局局长批 准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 或者内容重复的检举材料转送 有处理权的单 位(二)确定稽查对象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选择案部门在年度终了前制定下一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 准 f 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上级交办税收违法案件上级安排税收专项检查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税收 违法信息应 立 稽当 案 查稽查局经筛选未 立案检查的,及 时告知移交信息 的部门;移交信 息的部门仍认为 需要立案检查经所属税务 L准后,局领应立案检查。检举涉税违法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涉税 违法信息选案 部门 建立计算机 分析、人 工分析、选案委 员会集 体研究,选案部门 填制税务案源人机结分析筛稽查立案信息合分析选,确定审批表,档案、等方法待查对附有关资分类管理筛选象料社会公共信息

3、其他相关信息案门当立件理,踪 账 选部应建案管台跟二、检查环节(三)调取账簿、凭证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卜五条(四)查询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十三条(五)异地协查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地 稽 查 局Y 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根据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 放处,并加盖本单

4、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六)电子信息系统检查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七)检查延期审批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八十八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税收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四、三十八条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以前纳 税期的纳税情况 时,发现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 行为,并有明显 的转移、隐匿其 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以及其他财 产或者应纳税收 出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启动稽查程 序;(二)在检查实施过 程中;(三)以前纳税期 未申报缴纳的税款;(四)有明显转移、隐 匿其

5、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 纳税收入迹象的行为。(W国税发201029号(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所属税务局局府局f长批准局长(或同复核f意)税收保全措施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3、查封一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重大案件 税收保全 期限延长检查部 门负责 人初核1、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

6、措施决定书,告知其内 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 利。2、冻结-应当向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扣押-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 后签章。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通知其在此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九)解除税收保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1市、省国家税局税务一务总局局局长批准同意J口押纳 税人商 品、货物 或者其 他财产 措施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款存个人及其所扶养家 属维持生

7、活必需的 住房和用品(机动 车辆、金银饰品、 古玩字画、豪华住 宅或者一处以外的 住房除外),不在保 全措施的范围之 内。对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 用品,不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 税款的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A2、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 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3、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 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 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十)中止检查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H)终结检查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三、审理环节(十二)案件审理决定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

8、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四十七条审理人员初审小审理部门负责人复审案情复杂: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 审理意见稽查局局长批准1、听证主 持人;2、制作税务 查 理 告1、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 见;2、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 审理报告;3、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 分别作出处理:(一)认为有税收违法 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 务处理决定书;(二)认为有税收违 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 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认 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 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书;(四)认为没

9、有税收违法 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4、税 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 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 行。对检查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 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案情重大:报请所属税 务局集体审理(十三)审理延期审批容:(一)(二)是否充分、(三)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 确;(四)(五)(六)(七) 问题被查对象是否准确;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审

10、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 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审理基本情况;(二)检查 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 据;(三)被查对象或者其 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情况;(四)经审理认定的 事实及相关证据;(五)税 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第二款四、执行环节(十四)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十五)停止出口退税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六十四条(十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11、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十七)税收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四十条、五十五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T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 强制执行决定书经确认的 纳税担保 人未按期 缴纳所担 保的税款、 滞纳金,责 令其限期 缴纳;逾期 仍未缴纳执 行 人 员 申 请被执行人 对行政处 罚事项,逾 期不申请 行政复议 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 诉、又不履 行执 行 部 门 负 责 人 初 核稽 查 局 局 长 复 核所 属 税 务 局 局 长 批 准从被执行人 开户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存款 中扣缴税 款、滞纳

12、金、 罚款措施拍卖、变卖 被执 行人 商品、货或 其 财产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 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 凭证送交被执行人。执行人员拍 卖、变卖商 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 前拟制拍 卖/变卖抵 税财务决定 书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 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执 行 部 门 负 责 人 初 审稽 查 局 局 长 审 核所 属 税 务 局 局 长 批 准行人执人送被行 员 达,执拍卖、变卖后, 执行人员拟制拍卖/变卖 结果通知书, 附拍卖/变卖 扣押、查封的 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清 单稽查 局局 长 审核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 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 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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