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研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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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研究三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比例低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已历经30多年。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2年的0.09上升到2021年的6.7,我国202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720.31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6054.09亿元。在诸多地方小税种中逐步发展成为地方收入的主体税种。然而,这个比例在与世界上其它许多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不但在所占比重上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效率原则。 (二)个人所得税

2、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 以常规而言,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但我国目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是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中间阶层,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富人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一小部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成为空谈。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设计时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但目前的现实却是: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势头良好,呈逐年增长趋势,且增幅不小,但我国的贫富差距在不断加大,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并未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缩小。却呈现加剧的趋势,收入分配不合理

3、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阶段,说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并未能真正地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还呈现出的收入分布不均的状态。作为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30年来增长迅猛且仍处于上升趋势,已经超过到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我国已经进入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平区间。不可否认,收入差距的扩大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一个重要原因。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及代扣代缴两种方法,主要以代扣代缴为主。而在实际工作中,虽然税法规定了单位或个人在向其他人支付应税所得时,负有扣缴义务,但在

4、实际执行中,由于一些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与纳税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有意隐瞒相关人员的真实收入、或者站在有关人员的立场上想方设法分散收入,达到避税的目的。 .扣缴义务人违法行为的手段由明转暗 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情况来看,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手法是五花八门,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企业故意将工资以外的各类“补助”不按规定计入工薪收入纳税;企业违反政策将收入化整为零计算纳税,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以实物发放福利,不计税金。有些单位将年终奖会以实物的形式发放,并且以此笔支出由福利费列支为由不计税;造假名单,故意张冠李戴,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成本;个人消费支出由企业报销而不计入收入纳税

5、;巧立名目,随意扩大扣除费用标准。所有这一切是围绕着“缩小计税依据,扩大扣除范围”而进行的。例:某地税机关对某企业实施了税务稽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在检查借款时发现,只归还大额借款可是在帐上没有支付利息的记录,但在归还借款的同时,总足有相应的支付临时人员工资,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支付的工资有应还的利息下好相符。企业通过列假名单,把利息分成小额工资支付,从而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代扣代缴未能完全落实 些单位虽符合扣缴税款的条件,却未能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税收征管中重视对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的检查,而对企业则是强调抓好重点税源,从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的监

6、控。现行税制纳税人的申报面太窄,不利于监控,并且部分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达不到源头控管的目的。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都是单位代扣代缴,这一制度能直接管住的就是普通工薪阶层,而对于那些高收入的管理者而言,就很难有一个有效监管。尤其是私营企业,要分清哪些是个人所得,哪些是企业收入本身就是一件难事,所以,避税就变得极为容易。 (四)应税收入隐蔽难以确认 1、税源监控不力,税源家底不清 随着经济的开放和搞活,个人收入呈现出多渠道化和非规范化的格局,除了工资收入以外,人们通常还有其他收入,既所谓的第一收入、第二收入、第三收入;除了白色收入以外,甚至还出现了灰色收入。而金融体系发展相对滞后,导致现实

7、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账面化程度不高。加上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等经济管理部门联合控管不力,社会信誉约束机制缺乏。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本无法弄清纳税人的真实收入资料,当然也就没有办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结果必然造成偷税逃税的肆意泛滥。形成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只管得住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尴尬局面。 、个人收入隐性化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由于各项改革措施不配套,在分配方而出现了初次分配领域小规范和分配秩序混乱的情况,在个人收入上的突出问题就是个人收入隐性化。个人收入隐性化表现为个人收入情况与其本人的消费水准与消费能力非常不对称。目前这己经成为

8、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所面临的首要难点。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经济模式由单一形式向不同经济性质、不同所有制结构、不同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转化,既有按劳分配,又有按资分配,还有按权分配。经营形式、就业门路和收入渠道均向多样性发展。收入结构趋于复杂,且收入水平高低悬殊。同时,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增强,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套法律及措施不力更加剧对个人所得收入进行征税的难度。由于我围经济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 、应税收入隐蔽具体表现 ()扣缴义务人故意为收入

9、者隐瞒收入,列虚假名单,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例:某地税机关对某企业实施了税务稽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在查阅该企业职工工资档案资料和发放名册时发现可疑情况,其主管劳动人事部门所提供的该企业职工人员总数与企业自己提供的人员工资发放名册中的职工人数有较大出入。于是稽查人员便紧紧抓住这个突破口,与其主管劳动人事部门取得联系,多方调查取证、认真分析排查案情,顺藤摸瓜、一查到底,终于查实该企业采取分别制作、报送内、外两套工资清册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向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和地税机关报送虚增了职工人数的假会计资料作为工资报表,分解和降低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从而达到

10、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私营企业、个体业户通过挂靠“校办”、“民政福利”的牌子,骗取税收优惠,偷逃个人所得税。 ()将应获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投资避税。高收入者把自己的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分红等)存在企业公司账上,作为对企业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和公司则可以把这笔收益以债券或配股的形式记入个人名下,避免了个人所得税的课征。例:目前的股份企业越来越多,在这些企业的帐上却没有给各个股东分红的纪录,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扣缴义务。有的是帐外帐,一部分收入就不入帐,隐匿收入暗箱操作,不仅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又能少缴个人所得税。有的采取股息红利再投,用分得红利投资再组建新的公司,而股东

11、还是原来的股东分红无法量化到个人。 ()单位设立不同账本,扣缴义务人用化整为零的办法,把账面工资总数压低,将“高收入”“肢解”变成低收入,将款项冲在私自设置的各种名目的津贴和奖项中,一般采用“考勤奖”、“安全奖”、“值班费”、“双休补贴”、“创收奖”、“业务费”、“误餐费”等名目进行工资外开支,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接近甚至超过工资表内收入。而扣缴义务人只对工资表扣税。税务稽查部门对这种单位的财务列支进行检查,往往无可奈何。 ()高收入者和扣缴义务人串通,通过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偷逃个人所得税。 (五)税务机关难以实现有效控管、基层税源监管弱化 我围的税源监控体系建立在传

12、统的征管体系基础上,工作流转层次和环节过多,分局既要承担从税务登记管理、定额核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档案资料管理等同常工作到纳税评估、税款催缴、双漏清查、违章处罚等业务职责,还要应付上级局各科室要求的数据、报表、资料报送,造成基层管理分局监控管理力度普遍不足。这些原因造成税务监管部门没有多余精力调查审核清除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数额、应缴税款等。 、征收管理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 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化在征管中的应用刚刚起步,部门间、税企问的信息沟通还缺乏一个畅顺的渠道,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体系还不完善,造成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稽查滞后,惩处不力。税务机关往往不能拥有设置机构内部的专门的计算

13、系统,不便执行专门的税收征管功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不能共享,更跟不上银行、贸易、通讯等主要经济部门电脑化的步伐,这极大地限制了税收现代化的进程,大大地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在计算机配备率较高的税务机关,征管软件的开发又没跟上,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水平较低。目前个体零散税收的管理主要还是基层分局,以人工管理为手段,由于业户数量多,分布零散,征管力量的相对不足,使得征管效率和质量都不尽如人意。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

14、不清楚,税务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按月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于管。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 (六)纳税人申报不实、隐匿收入不申报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由于这个税目在账上反映较多,储蓄利息所得,因金融部门代扣较好,这两个税目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稳定税源,现在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部分。而对于个人独资、合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股份制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人经常不如实申报,更有甚者做假账隐匿收入,偷逃税款,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

15、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实际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得,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或企业老板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期权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其次是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纳税人对政府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 、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 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审核制度,同时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掌握个人收入和财产的准确信息资料,加上我国目前缺乏有的对纳税人财产申报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又无人检举揭发,就可以轻易的逃避纳税。有数据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纳税率加强与社会各部门的配合的协税制度不足10。 (七)税务部门征收管理效率不高 个人所得税面向普通群众,点多面广,且流动性大。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不准确且时效性差,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信息不能实现共享,使档案资料不全、数据统计不清。而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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