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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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一、 执法主体: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二、 执法根据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根据登记表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年1月日 主席令第八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1月1日主席令第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年10月1日 主席令第7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月日 主席令第7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国务院199年月日 国务院令第256号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199年月日国务院令第57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

2、出让转让条例国务院990年5月日 国务院令第0号8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1989年1月日 国务院令第19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行细则国务院1994年3月26日 国务院令第152号10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97年月3日国务院令第15号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措施国务院98年2月1日 国务院令第240号1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措施国务院1998年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1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措施国务院199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349号14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月日 国务院令第3号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月日 国务院令第34号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

3、效时间文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保护条例国务院19年月1日 国务院令第23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1995年10月1日 国务院令第0号1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公示第31号1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5月2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示第4号20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4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示第7号21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省人大常委会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公示第5号2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年1月1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示第号23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4月2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示第1号24云

4、南省地质环保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月日省人大常委会公示第4号5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7月2日 省人大常委会公示第7号2云南省测绘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公示第28号2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措施国土资源部2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28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措施国土资源部19年3月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9闲置土地处置措施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号3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7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号3土地资料公开查询措施国土资源部月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解决措施国土资源部3月日国土资源部令

5、第17号3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995年5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土地运用年度筹划管理措施国土资源部12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文号5征用土地公示措施国土资源部1月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36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10月2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7云南省矿山地质环保规定省政府1998年月30日云南省政府令第71号38云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规定省政府6月1日 云南省政府令第1号令39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省政府99年12月1日40有关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职责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梁河县人民政府0月30日 梁政复64

6、号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2项)第一项:颁发采矿许可证、执法根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行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措施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她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措施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7、,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措施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矿产资源、法规监察股3、执法岗位职数: 人。第二项:颁发土地所有权

8、、使用权证1、执法根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地籍管理股3、执法岗位职数:3人(二)行政惩罚(共2项)第一项:非法占用土地惩罚种类: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罚款1、执法根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

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可以并惩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二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如下。”(3)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

10、,并处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如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四)买卖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法规监察股、执法岗位职数:人第二项:破坏耕地惩罚种类:罚款1、执法根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

11、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惩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四十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倍如下。”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法规监察股3、执法岗位职数:4人第三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惩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 罚款1、执法根据的名称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

12、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可以并惩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0%如下。”(3)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并处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如下

13、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四)买卖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法规监察股、执法岗位职数:4人第四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惩罚种类:罚款、执法根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

14、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献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导致损失的,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责任。”(2)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并处占用的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元如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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