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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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信息公开管理方法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信息公开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效劳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效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效劳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效劳有关的信息。本方法所称医疗卫生效劳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效劳等医疗卫生效劳活动的单位。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

2、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那么,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标准。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假设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五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

3、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六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对符合以下根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反映医疗卫生效劳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那么、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八条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和卫生技术效劳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辖区内居民相关领域健康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和解决问题所需的主要技术措施;二承担的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含中医药工程、内容、效劳

4、人群及实施情况;三承担的其他公共卫生效劳含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效劳工程、内容、价格、收费依据及实施情况;四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及实施情况;五营养和食品平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技术效劳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七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等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的资质和效劳工程;八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九条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和采供血等活动的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

5、根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效劳时的身份标识;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四提供的医疗效劳工程、内容、流程情况;五提供的预约诊疗效劳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六医疗效劳、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七纳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和补偿流程;八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九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效劳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 ;十医疗效劳中的便民效劳措施;十一职

6、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条同时提供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和根本医疗效劳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效劳单位,除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配备的国家根本药物名称、价格,配备血液的种类、规格、价格;二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者专科医院名称,支援本单位的专家姓名、专长和效劳时间。第十一条医疗效劳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效劳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提供查询效劳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第十二条医疗效劳中的以下信息应当事先告知患者按照规定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当及时、标准

7、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一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ICU、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高值千元以上费用工程等诊疗效劳及其收费标准;二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磁共振成像MRI等主要辅助检查工程及其收费标准;三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本药物目录和诊疗工程之外的药品和诊疗工程;四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标准规定的其他知情同意事项。第十三条除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效劳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第十

8、四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的以下信息,不得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效劳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医疗卫生效劳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卫生行政部门等安排,参加评审、调查、鉴定等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本人不同意公开其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

9、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 、 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同时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二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三信息公开效劳、监督热线 ;四本单位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

10、、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向特定效劳对象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拥有该信息的医疗卫生效劳单位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应当通过 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效劳单

11、位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同一医疗卫生效劳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六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

12、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应当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第二十三条医

13、疗卫生效劳单位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效劳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效劳单位相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投诉举报

14、人告知处理结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效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医疗卫生效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效劳对象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成心泄露效劳对象身份识别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效劳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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