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丹的主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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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丹认为: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止的最高权力。主权是指对内具有至咼无上的权力,对外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力。最咼权力的形式和出现,从实质上说,就是把国家和包括家庭在内的一切社会组织及其他群体相区别的标志。因此,布丹把取得公民身份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并明确界定国家的概念就是主权者和臣民。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主权的内容是:第一,它是永恒的,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力。第二,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者是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授权。第三,他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第四,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主权是法律的来源。布丹认为,主权的主要特点,

2、就是不经上级、同级或下级的同意,集体地或分别地具有为公民制定法律的权利和具有宣战求和,委任官吏,行使法院终审职能,准许豁免,铸造货币和征税等。布丹主张把国家和政府分开,国家包括对最高权力的掌握,政府包括一个机构。政体的形式是由主体的归属而有所不同,一人掌握主权的称之为君主政体,主权归少数人掌握称之为贵族政体,主权归多数人掌握的称之为民主政体。其中,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布丹反对混合政体,认为将主权分为几个部分,由几个机关分别掌握,这违背主权不可分割的原理。另外,博丹认为,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约束,主权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法律,君主是主权者,当然也就是立法者。布丹的学说反映了中世纪后期法国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既要求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又要求维护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布丹的学说与同时代的尼马基雅维利的学说,被认为具有国家主义、专制主义的倾向。博丹认为主权是“在臣民之上,不受法律节制的最高权力”。呵主权拥有者,除了上帝的旨意和自然法之外,任何人的法律都可不必遵守,因为法律是由主权所创造的。主权拥有者不必然是君主,也可能是国会。主权包含了有设立官署和规定其职务的权力;立法和废法的权力;宣战与媾和的权力;接受请愿的权力;生杀之权力等。皿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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